葵花葯業遭深交所5連問 重大事件定期披露能否代替臨時公告?

4月10日上午,一則葵花葯業實控人因涉嫌故意殺人被捕消息震驚業界。報道稱,“上市公司葵花葯業原董事長關彥斌涉嫌故意殺人被大慶市讓胡路區人民檢察院批捕,公安機關提請逮捕時間為1月29日,目前該案仍在偵辦中。”

相關端倪在年報中露出一些信息,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發現,葵花葯業在3月21日發佈的年報中寫到:因個人原因與他人發生糾紛造成身體傷害,被司法機關採取強制措施。其在上市公司不擔任董、監、高職務,該事件未對上市公司正常生產經營活動造成影響。其行使股東權利不受影響。

從上述提請逮捕時間至年報發佈期間,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發現,葵花葯業並沒有公開發布任何關於葵花葯業實控人涉案情況。

4月10日,浙江裕豐律師事務所厲健律師向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表示,目前媒體披露的公安機關提請批捕時間為1月29日,而葵花葯業在2019年3月21日發佈的2018年年報中披露實際控制人被採取強制措施情況,期間有近兩個月的時間差。

另據報道,當地一位檢察院人士告訴新京報記者,關彥斌因與前妻發生糾紛,兩人發生肢體衝突。扭打中,關彥斌失手將前妻毆打成植物人被警方控制,其前妻處於昏迷狀態。2019年初,其兒子簽署諒解書後,關彥斌辦理取保候審。

有業內人士推測,如果1月初取保,那麼,被採取強制措施的時間,可能早於2019年1月初。如果這樣或涉嫌信披問題。

2019年1月1日晚間,葵花葯業匆忙發佈公告,稱葵花葯業董事會於2018年12月28日收到公司董事長、總經理關彥斌的書面辭職報告,其因個人年齡原因申請辭去董事、董事長、總經理職務,該辭職報告在送達董事會之日便生效。

“此外,這類重大事件因為事發突然,通常是以臨時公告方式發佈,而葵花葯業在年報中披露,這種‘巧合’可謂是疑點重重。真相到底如何,其實看一下公安機關拘留證送達時間或實際通知家屬時間,再後推兩個交易日,即可初步判斷推公司、實際控制人是否涉嫌信批違規。”厲健指出。

對於是否涉及信披問題,多位董秘向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表示,涉及到重大事項採取兜底條款,概括性周延,只要對股價產生影響的都屬於重大。

上述葵花葯業實控人的情況也引起了深交所關注,發函稱:

2019年4月10日,有媒體報道稱你公司原董事長、實際控制人關彥斌涉嫌故意殺人被人民檢察院批捕,目前該案仍在偵辦中。我部對此高度關注,請你公司就以下問題進行核查並作出書面說明:

1、上述事項對公司控制權穩定性的影響,是否可能導致公司實際控制人發生變更,你公司已採取和擬採取的應對措施。

2、相關當事人行使股東權利是否受限,包括但不限於投票表決權。

3、公司生產經營活動是否受到影響。

4、公司是否存在應披露未披露或披露不及時的情形,是否違反本所《股票上市規則》《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的相關規定。

5、公司認為應予說明的其它事項。

4月10日當晚,葵花葯業回覆了公司實際控制人關彥斌持股情況,其通過律師依法會見, 簽署相關文件,依法有效行使其股東權利。並且表示,目前案件尚在調查處理中,雙方當事人均已無大礙。此案因個人糾紛引起,未涉及與家族成員無關 的第三方,未涉及公司業務經營。公司經營管理有序有效,控制權穩定;一季度 經營業績保持增長,持續向好。

對於信披問題,葵花葯業表示已經在3月21日發佈的2018年年報中披露:公司實際控制人被司法機關採取強制措施的情況,並稱該事件未對上市公司正常生產經營活動造成影響,其行使股東權利不受影響。

不過,對於這種情況,接受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採訪的董秘們均表示,按照謹慎型原則,實際控制人風險屬於重大,應該按照臨時公告來披露。他們認為,葵花葯業通過定期報告來披露,這不能代替臨時報告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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