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獲取手機賬戶、密碼刪除手機系統信息的行為可構成哪種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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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是否有過這樣的經歷——

“自己的蘋果手機被他人非法獲取賬戶、密碼等信息後被遠程鎖定,使得手機的功能無法正常使用,後以此為由向你索要'解鎖費'。”

上述描述的行為在司法實務中涉及幾個問題——

手機系統是否屬於計算機系統?

非法獲取他人手機賬戶、密碼等信息後

修改手機系統信息的行為

是屬於非法控制行為還是破壞行為?

【NO.46】实务研讨|非法获取手机账户、密码删除手机系统信息的行为可构成哪种犯罪?

本期對此問題整理了

相關裁判規則和司法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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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共計 4135 字 丨 預計閱讀時間 2 分鐘

法信 · 推薦案例

非法鎖定他人手機又脅迫他人繳納解鎖費的,以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定罪量刑——蔡某某等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案

案例要旨:行為人利用他人非法獲取的蘋果手機等ID賬號、密碼等信息,利用蘋果手機自有的“抹除模式”鎖定並致使其功能無法正常使用,並以此要挾被害人交納“解鎖費”的行為,應根據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利用計算機實施有關犯罪的規定來定性。行為人先實施鎖定並致使手機功能無法正常使用的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犯罪行為,而後又實施了迫使被害人交納“解鎖費”的敲詐勒索行為,前後兩個行為存在手段行為與目的行為的關係,且兩個行為分別觸犯不同罪名,應按照牽連犯的處罰原則,以處罰較重的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定罪處罰。

審理法院:江蘇省淮安市洪澤區人民法院

來源:《刑事法律文件解讀》 2017年第6輯 (總第144輯)

【評論】

(1)蘋果手機屬於刑法規制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的認定

【NO.46】实务研讨|非法获取手机账户、密码删除手机系统信息的行为可构成哪种犯罪?

本案中涉及的罪名皆與計算機有關,而被告人實施的犯罪對象是被害人持有的蘋果手機及其綁定在同一ID賬戶下的IPD及蘋果電腦,後兩種被認定為計算機系統,毋庸諱言,而目前難題是對蘋果手機的認定。我國刑法雖對以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工具罪,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有明確規定,但未對計算機系統、計算機信息系統進行明確規定,因而需要藉助與之相關的司法解釋予以明確。在我國,刑法立法規範與刑事司法解釋共同構成刑事法律規範,也是我國刑事司法的基本法律依據。刑法規範對行為性質進行定性,司法解釋對行為性質定量。我國現行的司法解釋,具有細化構成犯罪標準和統一司法裁判尺度的功能。針對刑法立法中未明確規定的計算機系統、計算機信息系統,在2011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中予以規定:本解釋所稱“計算機信息系統”和“計算機系統”,是指具備自動處理數據功能的系統,包括計算機、網絡設備、通信設備、自動化控制設備等。其中,網絡設備是指路由器、交換機等組成的用於連接網絡的設備;通訊設備包括手機、通信基站等用於提供通信服務的設備。因此,本案中涉及的蘋果手機屬於“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範疇,對於蘋果手機信息系統實施的犯罪可以適用與之相關的刑法罪名予以規制。

(2)被告人劉某某犯罪行為解析

不考慮犯罪形態,僅就行為人實施的犯罪行為來評價,被告人劉某某共實施了兩個犯罪行為,一個是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行為(以下簡稱行為一),另一個是實施了敲詐勒索行為(以下簡稱行為二),這兩個行為的認定是審理本案的關鍵。行為一中,被告人劉某某利用非法獲取的蘋果手機ID賬戶及密碼,對該ID綁定下的手機、IPD及蘋果電腦,採用蘋果設備自有的“抹除模式”,以干擾他人持有的蘋果手機及其他設備,使其手機中數據清零,處於未激活狀態,無法開機,其作為手機的功能喪失。也就是說,劉某某採用修改他人蘋果手機ID賬號、密碼的信息,干擾他人對該設備的正常使用,且達到刑法規定的“已經造成計算機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的程度。

對劉某某實施的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行為,是否屬於“後果嚴重”,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行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第一款規定:“(一)造成十臺以上計算機信息系統的主要軟件或者硬件不能正常運行的。”進行判定。被告人劉某某共遠程鎖定並造成20臺手機及其設備無法正常運行,其造成的社會危害當然屬於“後果嚴重”。據此,可以認定被告人構成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

行為二中,被告人劉某某通過鎖定他人手機,致使其手機及其綁定的其他設備無法打開,其功能無法正常使用,其主要利用被害人對手機依賴、蘋果官網解鎖費時費力且存儲在手機賬戶裡面的通訊錄及隱私信息有可能外洩造成更大損失及部分被害人並不知道該如何操作的驚慌失措心理,同時在手機屏幕上留下要挾信息“你手機因瀏覽暴力色情網站已被鎖定,解鎖聯繫QQ********”,通過要挾留言使被害人產生心理恐懼,自願向其支付“解鎖費”,從而實現其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劉某某的行為符合敲詐勒索犯罪構成要件,即敲詐勒索行為一使被害人產生恐懼一交付財物一佔有財物。因而,可以認定被告人劉某某構成敲詐勒索罪。

法信 · 裁判規則

1.通過釣魚網站鏈接騙取原蘋果手機機主的ID賬戶及密碼進而控制機主手機的,可構成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徐某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案

案例要旨:行為人通過發送釣魚網站的方式騙取蘋果手機機主的密碼和ID並實施解除登錄的操作,其行為客觀上雖有刪除手機系統信息的行為,但行為目的為非法控制手機系統,實施上述行為情節特別嚴重的,成立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

案號:(2017)蘇0312刑初9號

審理法院:江蘇省徐州市銅山區(縣)人民法院

2.行為人遠程鎖定他人手機造成用戶通訊終端無法正常運行並索要解鎖費的,構成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韓某、秦某、潘某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案

案例要旨:行為人通過非法獲取他人的蘋果手機ID賬戶、密碼,將他人的手機設置為丟失狀態,造成用戶通訊終端無法正常運行,並致相關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的數據被刪除,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後果嚴重的,依法按照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定罪量刑。

來源:《人民法院報》 2017年6月8日(第3版)

【NO.46】实务研讨|非法获取手机账户、密码删除手机系统信息的行为可构成哪种犯罪?

法信 · 司法觀點

1.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構成要件

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以及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操作,或者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運行,後果嚴重的行為

(1)犯罪客體是國家對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運行管理制度和計算機信息系統的所有人和合法用戶的合法權益。本罪的犯罪對象是計算機信息系統,包括數據、應用程序和系統功能。

(2)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的行為。其具體表現形式有以下幾種:其一,行為人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從而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後果嚴重;其二,行為人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後果嚴重;其三,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運行,後果嚴重。

這裡,有兩點尚須注意:一是前述三種犯罪的表現形式中的前兩種,必須是行為人之行為違反了國家有關規定,即違反了《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等。否則,如果行為人是按用戶要求對其計算機信息系統進行刪除、修改等,就不是犯罪。二是前述三種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的行為必須造成了嚴重後果才能以本罪論處。如果行為人雖然實施了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的行為,但並沒有造成嚴重後果,則對行為人之行為就不應以犯罪論處。

(3)本罪的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

(4)犯罪主觀方面是故意,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間接故意。至於行為人的犯罪目的與動機如何,並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摘自王作富主編,《刑法》第六版,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6年版,第445頁)

2.非法控制計算機行為的認定

所謂“非法控制”,比較常見的是行為人利用網站漏洞將木馬植人到網站上,在用戶訪問網站時利用客戶端漏洞將木馬移植到用戶計算機上,或在互聯網上傳播捆綁有木馬的程序或文件。當用戶連接到互聯網上時,該程序就會通知黑客,來報告IP地址以及預先設定的端口。黑客在收到這些信息後,再利用這個潛伏在其中的程序,就可以任意地修改他人的計算機的參數設定、複製文件、窺視他人硬盤中的內容等,從而達到控制他人計算機的目的。利用各種特洛伊木馬程序、後門程序和黑客自己編寫的導致緩衝區溢出的程序進行攻擊,前者可使黑客非法獲得對用戶機器的完全控制權;後者可使黑客獲得超級用戶的權限,從而擁有對整個網絡的絕對控制權。

(摘自周道鸞、張軍主編,《刑法罪名精釋》第四版,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版,第705頁)

【NO.46】实务研讨|非法获取手机账户、密码删除手机系统信息的行为可构成哪种犯罪?

法信 · 法律依據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997年修訂)

第二百八十六條 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後果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後果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運行,後果嚴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

九、在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中增加兩款作為第二款、第三款:“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前款規定以外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或者採用其他技術手段,獲取該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或者對該計算機信息系統實施非法控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提供專門用於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實施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違法犯罪行為而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一條本解釋所稱“計算機信息系統”和“計算機系統”,是指具備自動處理數據功能的系統,包括計算機、網絡設備、通信設備、自動化控制設備等。

本解釋所稱“身份認證信息”,是指用於確認用戶在計算機信息系統上操作權限的數據,包括賬號、口令、密碼、數字證書等。

本解釋所稱“經濟損失”,包括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犯罪行為給用戶直接造成的經濟損失,以及用戶為恢復數據、功能而支出的必要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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