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美好生活(204)物業公司有權收取滯納金嗎?

一位微友發來了一張物業費和供暖費催收函的圖片,並提出了問題:

“物業公司有權收取物業費違約金嗎?”

“有權利收取暖氣費滯納金嗎?”

居住美好生活(204)物業公司有權收取滯納金嗎?

違約金與滯納金

一方當事人依據與對方當事人間的買賣合同、加工承攬合同、借款合同、等等有名及無名合同的規定,或在對方當事人拖欠其各種名目款項的情況下要求滯納金,這一主張應不應該得到支持呢?

居住美好生活(204)物業公司有權收取滯納金嗎?

滯納金是因預期向國家繳納各種費用而需額外繳納的金錢。它是一種行政責任形式,只能對預期向國家繳納費用的行為適用,因而只是違反行政行為的責任形式。違約金則是指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或法律規定,一方當事人違約,應向另一方支付金錢。它是一種重要的民事責任形式,只能對於違約行為適用,因而只是違約的責任形式。

滯納金是行政管理的執行罰,其具體適用的規定在各行政法規之中。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二十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對納稅人未按規定的繳納期限預繳所得稅的,應視同滯納行為處理,除責令其限期繳納稅款外,同時按規定加收滯納金。《關於對逾期不交能源基金應如何加收滯納金等問題的通知》中規定,凡應交納能源基金的單位,必須按稅務機關確定的交納期限及時辦理交納手續;對逾期不交的,當地稅務機關除限期追交應納基金外,並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款額千分之五的滯納金。

而對違約金則在《民法通則》、《合同法》中都有所規定。在《民法通則》違反民事責任一節中規定為: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一方違反合同時,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合同法》在違約責任一章中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從上述幾方面我們可以看出,滯納金與違約金有著本質的區別,是根本不同的兩個概念。違約金、滯納金分別規定在不同的部門法中。違約金是平等主體間的一種民事責任形式;滯納金則是在行政管理中對行政相對人違反行政管理的規定而承擔的行政責任形式。正是由於滯納金不是民事責任形式,在調整民事法律關係的民法中也根本找不出,也不可能找出法律根據。因此民事案件當事人要求滯納金這一主張就不能支持,即使當事人在合同中有這樣的約定,也是雙方當事人對違約民事責任形式認識不清造成的。法院在審理案件中應瞭解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若雙方就滯納金的意思表示實為違約金時,應告知主張滯納金的一方當事人可以變更訴訟請求並詢問是否變更滯納金為違約金。同意變更的,則予以支持,不同意變更,堅持要求滯納金的,應予以駁回。對雙方意思表示不一致的,可以按應承擔責任方的解釋告知主張滯納金的一方當事人,可以按對方的解釋變更其主張,同意變更的予以支持,不同意變更的,應以該主張無法律規定、雙方約定不符合法律規定為由予以駁回。

物業公司有權收取物業費違約金嗎?

居住美好生活(204)物業公司有權收取滯納金嗎?

如果業主與物業公司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中含有加收違約金的條款,則物業公司是可以按照合同規定,對逾期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的業主收取違約金。

即使合同中沒有關於違約金的具體約定,但在我國《合同法》中明確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此條款可以作為物業公司有權收取違約金的法律依據。

如果物業公司提供的服務未達到合同約定標準,說明服務不到位。對於物業服務欠佳的物業公司,應由小區業主委員會對其進行監督,或者通過正當渠道進行反映,以督促物業服務問題的解決。

出現服務質量與收費價格不符的問題,可通過業主委員會直接與物業管理公司交涉,甚至可根據合同約定改聘其他物業公司。

如果部分業主是因為對物業公司服務不滿意,認為服務縮水或違反了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所以拒交物業服務費並且不交滯納金,需要做好取證工作。同時,在審理的過程中也要承擔舉證物業公司服務違約的責任。

一般而言違約金不能超過本金。依據《合同法》規定,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如果物業公司滯納金標準設定過高明顯有失公平,就有‘霸王條款’之嫌,可以由業主申請減少。

以不交物業管理費來懲罰物業公司的做法顯然不是解決問題的良策。

物業公司有權利收取暖氣費滯納金嗎?

案例:

“前兩天去交暖氣費時,物業工作人員說我晚交暖氣費,要繳納140元滯納金,可並沒有說明是根據什麼標準來收取滯納金的,物業有權利收取暖氣費滯納金嗎?”1月17日,家住阿克蘇市解放中路新運小區的劉先生反映。

居住美好生活(204)物業公司有權收取滯納金嗎?

1月18日,記者來到該小區,看到部分單元門入口處張貼著由阿克蘇陽光熱力有限公司署名的通知,上面寫著截止到2015年11月30日,小區業主需到物業處交齊暖氣費,過期未交的業主將按照每日千分之二的標準繳納暖氣費滯納金,該通知發佈時間為2015年11月23日。

小區走訪發現,該小區不少居民對物業收取暖氣費滯納金一事表示疑惑。“以前晚交暖氣費並沒有說要繳納滯納金,為什麼今年要交?”居民吳女士說。

居住美好生活(204)物業公司有權收取滯納金嗎?

對此,該小區物業辦公室主任鄭女士說:“我們也知道物業公司並沒有收暖氣費滯納金的權利,但我們是按照和熱力公司簽訂的合同上的標準收取的,現在很多業主都拖著不交暖氣費,我們這樣就是為了讓業主儘快過來交暖氣費。”

阿克蘇陽光熱力有限公司經營管理辦公室主任姜海告訴小編,關於新運小區物業收取暖氣費滯納金的事情,是物業單方面向業主收取的,他們是否已經開始收取,熱力公司並不是很清楚。

“熱力公司的暖氣費是委託物業公司代收的,雖然我們簽訂的合同上有提到要收滯納金這一條,但是隻要把暖氣費交上,我們並沒有要求物業必須收取暖氣費滯納金。關於貼在小區內的通知,我們公司近期沒有下發相關文件,要求收取暖氣費滯納金,可能是物業貼的。只要是我們公司供暖的小區,我們從來沒有要求物業向小區住戶收取暖氣費滯納金。”姜海說。

針對此事,阿克蘇市發展與改革委員會物價科科長宋輝表示,物業向業主收取暖氣費滯納金是違規的。因為物業公司沒有權利向業主收取這筆費用,如果有物業公司向業主收取暖氣費滯納金,希望業主能夠拿上相關的票據到價格監督檢查部門投訴。

“針對物業公司收取暖氣費滯納金的行為,我們會進行核實,如果情況屬實,我們會要求他們停止這種亂收費的行為;如果已經產生了收費行為,我們會要求物業退還。至於不能退還的,由我們價格部門沒收之後,根據情節輕重,進行處理,之後向業主進行清退。”宋輝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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