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港“5•12”废硫酸泄漏案︱钦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追赔7035万

出重拳 扫黑恶 保平安

日前,钦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生态环境部挂牌督办的钦州港“5•12”废硫酸泄漏案涉案的钦州天锰锰业有限公司、广西银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等11家企业及何俊、关水源、熊祖辉等3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0日决定立案受理。

钦州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公益保护职责中发现,2017年5月12日,位于钦州港内的钦州天锰锰业有限公司自建储罐因倒塌造成罐体破裂,罐内约1100吨废硫酸泄漏,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经立案调查查实,钦州天锰锰业有限公司、广西银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等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何俊、关水源等无危险废物运输资质、未办理危险废物运输审批手续,上述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从事收集、运输、贮存、处置废硫酸业务。经鉴定,泄漏的废硫酸属于危险废物,该泄漏事故对土壤、周边水质及空气造成了严重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7035.05万元,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严重损害。

钦州市人民检察院在《检察日报》上刊登公告,告知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起诉。公告期满后,无适格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期间,环保部门与上述当事人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未能达成赔偿协议,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损害状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钦州市人民检察院向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上述被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7035.05万元和承担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费人民币134.1万元,并在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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