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州港“5•12”廢硫酸洩漏案︱欽州市人民檢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追賠7035萬

出重拳 掃黑惡 保平安

日前,欽州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對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和生態環境部掛牌督辦的欽州港“5•12”廢硫酸洩漏案涉案的欽州天錳錳業有限公司、廣西銀泉化工有限責任公司等11家企業及何俊、關水源、熊祖輝等3人提起民事公益訴訟,欽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9年4月10日決定立案受理。

欽州市人民檢察院在履行公益保護職責中發現,2017年5月12日,位於欽州港內的欽州天錳錳業有限公司自建儲罐因倒塌造成罐體破裂,罐內約1100噸廢硫酸洩漏,造成環境汙染事故。經立案調查查實,欽州天錳錳業有限公司、廣西銀泉化工有限責任公司等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何俊、關水源等無危險廢物運輸資質、未辦理危險廢物運輸審批手續,上述當事人違反法律規定從事收集、運輸、貯存、處置廢硫酸業務。經鑑定,洩漏的廢硫酸屬於危險廢物,該洩漏事故對土壤、周邊水質及空氣造成了嚴重汙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7035.05萬元,社會公共利益受到嚴重損害。

欽州市人民檢察院在《檢察日報》上刊登公告,告知符合條件的社會組織提起民事公益起訴。公告期滿後,無適格的社會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期間,環保部門與上述當事人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未能達成賠償協議,社會公共利益仍處於受損害狀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欽州市人民檢察院向欽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判令上述被告依法承擔連帶責任賠償經濟損失人民幣7035.05萬元和承擔生態環境損害鑑定費人民幣134.1萬元,並在新聞媒體上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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