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湖州公共場所禁菸,這些規定正在徵求意見

鼓勵倡導文明行為

關於湖州公共場所禁菸,這些規定正在徵求意見

公共場所“禁”寵物

愛寵也要講文明

根據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和市政府辦公室關於制定《湖州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相關配套制度的要求,市衛生健康委員會依照職責,初擬了《湖州市公共場所禁止吸菸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湖州市公共場所禁止吸菸執法工作實施細則(暫行)》(徵求意見稿)和《湖州市公共場所禁止吸菸處罰社會服務折抵規定》(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各界廣泛徵求意見和建議,請廣大市民積極提出寶貴意見和建議,截止日期為2019年4月18日。

聯繫人:郭蓓;電話:2760207;傳真:2760206;郵箱:[email protected]

湖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2019年4月8日

《湖州市公共場所禁止吸菸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減少和消除菸草煙霧危害,倡導健康生活方式,培養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提升公民文明素質和社會文明水平,根據《湖州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公共場所禁止吸菸管理工作應當堅持政府主導、部門負責、公眾參與、社會監督、共同治理的原則。

第三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禁止吸菸工作, 加強對禁止吸菸工作的組織領導,將禁止吸菸工作納入政府績效考核,保障禁止吸菸工作所需經費。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是禁止吸菸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教育、文化廣電旅遊、市場監管、交通運輸、商務、體育、公安、應急管理、民航、鐵路等相關部門按規定職責,做好禁止吸菸監督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協作配合,做好禁止吸菸管理和配合執法工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加強宣傳引導,協助做好禁止吸菸管理和執法工作。

第四條 下列公共場所全面禁止吸菸:

(一)託兒所、幼兒園、中小學校等以未成年人為主要活動場所的室內外區域。

(二)室內公共場所。

(三)公共交通工具。

(四)體育場館、演出場所的觀眾坐席、比賽演出區域。

第五條 下列各部門應當按照本規定負責公共場所禁止吸菸管理工作的宣傳教育、日常管理、監督和執法:

(一)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學校、學前教育機構的禁止吸菸管理工作;

(二)文化廣電旅遊行政部門負責圖書館、文化館、博物館、美術館、文化娛樂及星級賓館等公共場所的禁止吸菸管理工作;

(三)市場監管行政部門負責飯店等公共場所的禁止吸菸管理工作;

(四)交通運輸行政部門負責公共交通工具、候車(船)室等公共場所的禁止吸菸管理工作;

(五)商務行政部門負責大型商場、超市等公共場所的禁止吸菸管理工作;

(六)體育行政部門負責體育場館等公共場所的禁止吸菸管理工作;

(七)公安部門負責互聯網上網服務等公共場所的禁止吸菸執法工作;

(八)應急管理部門負責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等公共場所的禁止吸菸執法工作;

(九)民航、鐵路衛生防疫機構分別負責民航、鐵路等公共場所的禁止吸菸執法工作;

(十)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本款第七項至第九項以外其他公共場所的禁止吸菸執法工作。

(十一)其他有關部門負責各自職責範圍內公共場所禁止吸菸管理工作。

第六條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組織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禁止吸菸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全面負責本單位禁止吸菸工作,各單位應明確分管領導和聯絡員,具體負責本單位禁止吸菸工作,配合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做好本單位的禁止吸菸監督管理工作。

禁止吸菸工作應當作為評選文明單位的條件之一。

第七條 禁止吸菸公共場所經營者、管理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建立禁止吸菸管理制度,設立專(兼)職的禁菸監督員和投訴舉報電話,在場所出入口及其他顯著位置設置符合標準的禁止吸菸標識和投訴舉報電話;

(二)對在禁止吸菸區域內的吸菸者進行勸阻,制止;對不聽勸阻、制止的,要及時報告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和協作取證,並可以拒絕服務。

第八條 菸草製品銷售者要在銷售場所的顯著位置設置帶有菸草使用危害健康的警示和不向未成年人銷售菸草製品的明顯標識。

菸草製品銷售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銷售菸草製品,禁止通過自動售貨機等直接選取菸草製品的方式銷售菸草製品。

倡導菸草製品銷售者在每年的5月31日(世界無煙日)停止售煙一天,吸菸者停止吸菸一天。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公共媒體,應當開展菸草煙霧有害健康和禁止吸菸的宣傳。

第九條

在禁止吸菸區域,任何人均有權要求吸菸者停止吸菸,或者要求該公共場所經營者、管理者履行禁止吸菸義務。

吸菸者不聽勸阻或者禁止吸菸公共場所經營者、管理者不履行勸阻義務,任何人均有權舉報、投訴。

第十條 對違反公共場所禁止吸菸規定,阻礙禁止吸菸行政執法、拒不接受處罰,情節嚴重、社會影響惡劣的,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及時將相關信息上傳至不文明行為曝光平臺。

對違反公共場所禁止吸菸規定,不聽勸阻、制止,並採取辱罵、威脅、侮辱、推搡、毆打等方式打擊報復勸阻人、舉報人或者阻礙禁止吸菸行政執法擾亂社會秩序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對違反公共場所禁止吸菸規定,應當受到罰款處罰的行為人,可以申請參加社會服務進行折抵;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可以根據違法行為和社會服務崗位設置的情況,安排其參加相應的社會服務,行為人完成相應社會服務的,經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認定,可以依法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處罰。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湖州市公共場所禁止吸菸執法工作實施細則(暫行)》(徵求意見稿)

為進一步規範禁止吸菸行政執法行為,減少和防止菸草煙霧危害,保障公眾健康,倡導健康生活方式,提升公民文明素質和社會文明水平,根據《湖州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細則。

一、全市禁止吸菸公共場所

(一)託兒所、幼兒園、中小學校等以未成年人為主要活動人群的公共場所(包括愛國主義教育基地、青少年宮、兒童活動中心、紀念館、科技館等)圍牆、院牆內的所有區域;

(二)公共交通工具;

(三)體育場館、演出場所的觀眾坐席、比賽演出區域;

(四)游泳場所、沐浴場所、生活美容場所、美髮場所;

(五)候車室、候機室、候船室;

(六)展覽館、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文化館、商場、書店;

(七)影劇院、錄像廳(室)、遊藝廳(室)、舞廳、音樂廳;

(八)醫療衛生機構室內場所;

(九)賓館、飯店等住宿和餐飲場所;

(十)國家機關和企事業單位會議室、辦事服務大廳、食堂、電梯間等室內場所。

二、禁止吸菸公共場所吸菸區設置

除託兒所、幼兒園、中小學校等以未成年人為主要活動人群的公共場所的室外區域外,禁止吸菸公共場所可在室外設置吸菸區,吸菸區設置必須符合以下要求:

(一)吸菸區必須設置在室外,四周敞開,配備相關滅火設施;

(二)吸菸區必須遠離密集人群和必經通道,一般距離建築物6米以上,通風良好;

(三)室內外要有明顯的吸菸區引導標識;

(四)在吸菸區設立控煙宣傳牌,宣傳菸草危害及戒菸方法、技巧等。

三、禁止吸菸公共場所個人吸菸處罰標準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罰款50元:

1.個人在禁止吸菸場所吸菸且不聽場所經營者、管理者勸阻的;

2.個人在禁止吸菸場所吸菸,被禁止吸菸行政執法人員現場發現的。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罰款50元以上200元以下:

1.個人在禁止吸菸場所吸菸且不聽場所經營者、管理者勸阻,禁菸執法人員到達並作出勸阻行為後,當事人仍然繼續抽菸或者仍不熄滅菸頭的;

2.個人在禁止吸菸場所吸菸且被禁菸執法人員在執法現場發現,禁菸執法人員作出勸阻行為後,當事人仍然繼續抽菸或者仍不熄滅菸頭的。

(三)未成年人有前款規定情形的,由有關部門按照職責範圍予以訓誡教育並責令改正。

四、禁止吸菸公共場所經營管理單位未履行職責處罰標準

(一)禁止吸菸公共場所經營管理單位對違反規定的吸菸行為不予勸阻、制止的,由衛生健康行政部門予以警告,並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二)禁菸場所經營管理單位對違反規定的吸菸行為不及時告知當地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的,由衛生健康行政部門予以警告,並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五、對個人吸菸處罰認定

原則上只處罰不聽公共場所工作人員勸阻,或者執法人員當場發現正在抽菸的。可通過拍照、錄像等方式收集、固定證據,減少和避免執法爭議。

六、社會服務折抵規定

因違反《湖州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有關禁菸規定,應當受到行政罰款處罰的,違法行為個人向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自願申請參加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相關的社會服務,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可以根據違法行為和社會服務崗位設置的實際情況,安排其參加相應的社會服務;違法行為個人參加並完成相應的社會服務,經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認定,可以依法從輕、減輕或者不予罰款處罰。

行政處罰罰款折抵社會服務時間標準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七、具有以下情形的,納入公共信用信息平臺管理

任何單位或個人違反《湖州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有關禁菸規定,阻礙禁菸執法,並拒不接受處罰,以及申請社會服務後未如期履行的,由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將該類處罰信息統一彙總上傳至湖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

《湖州市公共場所禁止吸菸處罰社會服務折抵規定》(徵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引導和規範公民文明行為,貫徹實施《湖州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規定,按照教育引導和罰款處罰相結合的原則,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違反《湖州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中公共場所禁止吸菸相關規定,符合社會服務折抵罰款處罰條件的,適用本規定。本規定所指社會服務,是指經違法行為人自願申請,在指定的社會服務崗位上,以提供服務的形式來折抵罰款處罰的社會活動。

第三條 適用社會服務折抵罰款處罰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違法行為由執法人員當場發現;

(二)違法行為的罰款處罰金額在五十元以上兩百元以下;

(三)違法行為人身份信息真實;

(四)違法行為情節輕微;

(五)違法行為人自願申請,且身體狀況足以適應社會服務崗位要求的。

第四條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發現有違反《湖州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中公共場所禁止吸菸相關規定行為的,應告知違法行為人可以選擇接受罰款處罰或者履行社會服務。

第五條 社會服務每1小時折抵罰款五十元,可視情分次進行,每次社會服務不少於1小時。

第六條 對違反禁止吸菸規定的行為人,執法人員應查實身份信息並告知違法事實,違法行為人當場申請自願履行社會服務的,執法人員應開具《社會服務承諾書》,由違法行為人簽字確認並領取《社會服務回執聯》。

第七條 違法行為人按要求完成社會服務的,經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認定,可以依法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處罰。

第八條 違法行為人由於自身原因未按規定完成社會服務的,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依法作出罰款處罰決定。已完成部分社會服務的,將不再另行折抵。

第九條 違法行為人拒絕接受履行社會服務,又不按時繳納罰款的,或者違法行為人自願申請社會服務由於自身原因造成社會服務非正常終止,又不按時繳納罰款的,上傳至不文明行為曝光平臺予以曝光。

第十條 本規定自2019年*月*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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