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湖州公共场所禁烟,这些规定正在征求意见

鼓励倡导文明行为

关于湖州公共场所禁烟,这些规定正在征求意见

公共场所“禁”宠物

爱宠也要讲文明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制定《湖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相关配套制度的要求,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依照职责,初拟了《湖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湖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执法工作实施细则(暂行)》(征求意见稿)和《湖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处罚社会服务折抵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请广大市民积极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截止日期为2019年4月18日。

联系人:郭蓓;电话:2760207;传真:2760206;邮箱:[email protected]

湖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4月8日

《湖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减少和消除烟草烟雾危害,倡导健康生活方式,培养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水平,根据《湖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管理工作应当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负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共同治理的原则。

第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禁止吸烟工作, 加强对禁止吸烟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禁止吸烟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保障禁止吸烟工作所需经费。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是禁止吸烟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教育、文化广电旅游、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商务、体育、公安、应急管理、民航、铁路等相关部门按规定职责,做好禁止吸烟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做好禁止吸烟管理和配合执法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宣传引导,协助做好禁止吸烟管理和执法工作。

第四条 下列公共场所全面禁止吸烟:

(一)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场所的室内外区域。

(二)室内公共场所。

(三)公共交通工具。

(四)体育场馆、演出场所的观众坐席、比赛演出区域。

第五条 下列各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负责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管理工作的宣传教育、日常管理、监督和执法:

(一)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学前教育机构的禁止吸烟管理工作;

(二)文化广电旅游行政部门负责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娱乐及星级宾馆等公共场所的禁止吸烟管理工作;

(三)市场监管行政部门负责饭店等公共场所的禁止吸烟管理工作;

(四)交通运输行政部门负责公共交通工具、候车(船)室等公共场所的禁止吸烟管理工作;

(五)商务行政部门负责大型商场、超市等公共场所的禁止吸烟管理工作;

(六)体育行政部门负责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的禁止吸烟管理工作;

(七)公安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等公共场所的禁止吸烟执法工作;

(八)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等公共场所的禁止吸烟执法工作;

(九)民航、铁路卫生防疫机构分别负责民航、铁路等公共场所的禁止吸烟执法工作;

(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款第七项至第九项以外其他公共场所的禁止吸烟执法工作。

(十一)其他有关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禁止吸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禁止吸烟工作,各单位应明确分管领导和联络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禁止吸烟工作,配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本单位的禁止吸烟监督管理工作。

禁止吸烟工作应当作为评选文明单位的条件之一。

第七条 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建立禁止吸烟管理制度,设立专(兼)职的禁烟监督员和投诉举报电话,在场所出入口及其他显著位置设置符合标准的禁止吸烟标识和投诉举报电话;

(二)对在禁止吸烟区域内的吸烟者进行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制止的,要及时报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协作取证,并可以拒绝服务。

第八条 烟草制品销售者要在销售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置带有烟草使用危害健康的警示和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的明显标识。

烟草制品销售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禁止通过自动售货机等直接选取烟草制品的方式销售烟草制品。

倡导烟草制品销售者在每年的5月31日(世界无烟日)停止售烟一天,吸烟者停止吸烟一天。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公共媒体,应当开展烟草烟雾有害健康和禁止吸烟的宣传。

第九条

在禁止吸烟区域,任何人均有权要求吸烟者停止吸烟,或者要求该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履行禁止吸烟义务。

吸烟者不听劝阻或者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不履行劝阻义务,任何人均有权举报、投诉。

第十条 对违反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阻碍禁止吸烟行政执法、拒不接受处罚,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及时将相关信息上传至不文明行为曝光平台。

对违反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不听劝阻、制止,并采取辱骂、威胁、侮辱、推搡、殴打等方式打击报复劝阻人、举报人或者阻碍禁止吸烟行政执法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对违反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应当受到罚款处罚的行为人,可以申请参加社会服务进行折抵;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以根据违法行为和社会服务岗位设置的情况,安排其参加相应的社会服务,行为人完成相应社会服务的,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执法工作实施细则(暂行)》(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禁止吸烟行政执法行为,减少和防止烟草烟雾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倡导健康生活方式,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水平,根据《湖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一、全市禁止吸烟公共场所

(一)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包括爱国主义教育基地、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纪念馆、科技馆等)围墙、院墙内的所有区域;

(二)公共交通工具;

(三)体育场馆、演出场所的观众坐席、比赛演出区域;

(四)游泳场所、沐浴场所、生活美容场所、美发场所;

(五)候车室、候机室、候船室;

(六)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文化馆、商场、书店;

(七)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八)医疗卫生机构室内场所;

(九)宾馆、饭店等住宿和餐饮场所;

(十)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会议室、办事服务大厅、食堂、电梯间等室内场所。

二、禁止吸烟公共场所吸烟区设置

除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外,禁止吸烟公共场所可在室外设置吸烟区,吸烟区设置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吸烟区必须设置在室外,四周敞开,配备相关灭火设施;

(二)吸烟区必须远离密集人群和必经通道,一般距离建筑物6米以上,通风良好;

(三)室内外要有明显的吸烟区引导标识;

(四)在吸烟区设立控烟宣传牌,宣传烟草危害及戒烟方法、技巧等。

三、禁止吸烟公共场所个人吸烟处罚标准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罚款50元:

1.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且不听场所经营者、管理者劝阻的;

2.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被禁止吸烟行政执法人员现场发现的。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罚款50元以上200元以下:

1.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且不听场所经营者、管理者劝阻,禁烟执法人员到达并作出劝阻行为后,当事人仍然继续抽烟或者仍不熄灭烟头的;

2.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且被禁烟执法人员在执法现场发现,禁烟执法人员作出劝阻行为后,当事人仍然继续抽烟或者仍不熄灭烟头的。

(三)未成年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范围予以训诫教育并责令改正。

四、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未履行职责处罚标准

(一)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对违反规定的吸烟行为不予劝阻、制止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禁烟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对违反规定的吸烟行为不及时告知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五、对个人吸烟处罚认定

原则上只处罚不听公共场所工作人员劝阻,或者执法人员当场发现正在抽烟的。可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收集、固定证据,减少和避免执法争议。

六、社会服务折抵规定

因违反《湖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有关禁烟规定,应当受到行政罚款处罚的,违法行为个人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自愿申请参加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关的社会服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以根据违法行为和社会服务岗位设置的实际情况,安排其参加相应的社会服务;违法行为个人参加并完成相应的社会服务,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罚款处罚。

行政处罚罚款折抵社会服务时间标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七、具有以下情形的,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管理

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湖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有关禁烟规定,阻碍禁烟执法,并拒不接受处罚,以及申请社会服务后未如期履行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该类处罚信息统一汇总上传至湖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湖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处罚社会服务折抵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引导和规范公民文明行为,贯彻实施《湖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规定,按照教育引导和罚款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违反《湖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中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相关规定,符合社会服务折抵罚款处罚条件的,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指社会服务,是指经违法行为人自愿申请,在指定的社会服务岗位上,以提供服务的形式来折抵罚款处罚的社会活动。

第三条 适用社会服务折抵罚款处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违法行为由执法人员当场发现;

(二)违法行为的罚款处罚金额在五十元以上两百元以下;

(三)违法行为人身份信息真实;

(四)违法行为情节轻微;

(五)违法行为人自愿申请,且身体状况足以适应社会服务岗位要求的。

第四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发现有违反《湖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中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相关规定行为的,应告知违法行为人可以选择接受罚款处罚或者履行社会服务。

第五条 社会服务每1小时折抵罚款五十元,可视情分次进行,每次社会服务不少于1小时。

第六条 对违反禁止吸烟规定的行为人,执法人员应查实身份信息并告知违法事实,违法行为人当场申请自愿履行社会服务的,执法人员应开具《社会服务承诺书》,由违法行为人签字确认并领取《社会服务回执联》。

第七条 违法行为人按要求完成社会服务的,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第八条 违法行为人由于自身原因未按规定完成社会服务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已完成部分社会服务的,将不再另行折抵。

第九条 违法行为人拒绝接受履行社会服务,又不按时缴纳罚款的,或者违法行为人自愿申请社会服务由于自身原因造成社会服务非正常终止,又不按时缴纳罚款的,上传至不文明行为曝光平台予以曝光。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9年*月*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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