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騰退”?徵地拆遷常見套路,千萬別上當!

“拆遷”、“騰退”?徵地拆遷常見套路,千萬別上當!

在辦案過程中我們的律師經常發現,有的村民沒有簽訂補償協議,土地卻被村委會收走了,後來土地被徵收,卻沒有給村民補償款。律師問村民,“你們的土地經過合法的徵收程序了麼?”村民回答:“村裡領導說,我們的土地不是被徵收,而是要‘騰退’”。

如果上述情況也發生在你身上,可以說你中了拆遷中的常用套路。今天,國內土地法、行政法專業律所——北京聖運律師事務所專業律師為大家普法:到底什麼是“騰退”?遇上這個套路,你該怎麼辦?

什麼是騰退?

從法律上講,“騰退”一般是指不動產權利人(一般是房屋)認為其他人侵害其對不動產的合法佔有,請求其搬離不動產的行為。

通俗來講,就是房子的所有者認為別人佔了自己的房子,可以要求他搬出去。實際上,騰退並不是一個專業的法律名詞,即便出現,也較多用於民事案件,與徵地拆遷無關。

近年來,徵地拆遷過程中這一詞的出現頻率高了起來,主要是村委會與村民簽訂一紙協議,補償給村民一些錢,讓村民搬離該房屋,宅基地被集體收回。

那麼,村委會要求村民騰退房屋,到底有什麼法律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村民會議可以討論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宅基地使用權的方案,也正是基於這一條款,有些村幹部組織召開村民會議,在拆遷前夕以“騰退”為名收回村民的土地承包權和宅基地使用權,達到後續的目的。

不過,村委會的這種行為是否合法?


答案顯然是否定的。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決定的事項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相牴觸,不得有侵犯村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產權利的內容。

村委會在拆遷前夕通過“騰退”方式將村民排除在徵地拆遷程序之外,侵犯了村民合法的財產權利。讓村民搬離房屋,也是為了獲取宅基地使用權,有假借“騰退”之名行“徵地”之實的嫌疑。

依據《土地管理法》相關規定,只有省級以上政府有批准徵地的權力,只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實施徵地行為。村委會的這一行為,違背了法律的強行性規定。

王有銀律師提醒,如果村委會要求村民“騰退”房屋,村民首先可以申請村務信息公開,要求村委會公開騰退方案、補償方案以及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的召開情況、會議紀要等等,蒐集相關證據。

如果已經上當,可以請求人民法院確認簽訂的《騰退協議》無效,重新參與到徵地拆遷進程當中。

針對村委會這一行為,村民還可以向國土資源部門舉報,申請查處違法,堅決捍衛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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