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興法院:公開宣判2019年首起涉惡案件

近日,海興縣人民法院對海興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宋某亮涉嫌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鄭某康、劉某涉嫌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王某、王某博、郭某帥涉嫌尋釁滋事罪的涉惡案件進行了公開宣判。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宋某亮、鄭某康、王某、劉某,自2016年以來,經常糾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脅手段,在海興縣範圍內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擾亂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系惡勢力犯罪。

法庭審理後認為,被告人宋某亮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假借民間借貸之名,威脅、恐嚇被害人,通過以貸還息虛增債務強立債權、辦理貸款購車賣車還貸、簽訂虛假房屋租賃合同強行入住逼債等方式,有組織地採取滋擾、鬨鬧、糾纏、聚眾造勢等手段,強行索取他人財物130000元,數額巨大,造成被害人王某某損失276000元,構成敲詐勒索罪。被告人宋某亮五次任意損毀他人財物,情節嚴重,構成尋釁滋事罪;被告人宋某亮以拘禁的方式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並實施毆打行為,構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鄭某康採用滋擾手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三次任意損毀他人財物,情節嚴重,構成尋釁滋事罪。被告人鄭某康參與拘禁他人,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構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劉某採用滋擾手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構成尋釁滋事罪。被告人劉某以拘禁的方式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並實施毆打行為,構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王某、王某博、郭某帥採用滋擾手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均構成尋釁滋事罪。

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海興縣人民法院依法判決1、被告人宋某亮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00元;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拘役五個月;撤銷原判緩刑,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00元;2、被告人鄭某康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拘役三個月;撤銷原判緩刑,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3、被告人劉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拘役四個月;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4、被告人王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七個月,撤銷原判緩刑,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七個月;5、被告人王某博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6、被告人郭某帥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7、責令被告人宋某亮退賠被害人王某某損失276000元。

此次公開宣判,對準群眾反映最強烈、最深惡痛覺的黑惡勢力犯罪,充分彰顯出海興縣人民法院對嚴厲打擊黑惡勢力違法犯罪、保障人民群眾安居樂業的信心和決心,擴大了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的影響力和震懾了,有力提升了國家機關公信力,切實保障了人民群眾的幸福感和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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