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兴法院:公开宣判2019年首起涉恶案件

近日,海兴县人民法院对海兴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宋某亮涉嫌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郑某康、刘某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王某、王某博、郭某帅涉嫌寻衅滋事罪的涉恶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宋某亮、郑某康、王某、刘某,自2016年以来,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手段,在海兴县范围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

法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宋某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威胁、恐吓被害人,通过以贷还息虚增债务强立债权、办理贷款购车卖车还贷、签订虚假房屋租赁合同强行入住逼债等方式,有组织地采取滋扰、哄闹、纠缠、聚众造势等手段,强行索取他人财物130000元,数额巨大,造成被害人王某某损失276000元,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宋某亮五次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宋某亮以拘禁的方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实施殴打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郑某康采用滋扰手段恐吓他人,情节恶劣;三次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郑某康参与拘禁他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刘某采用滋扰手段恐吓他人,情节恶劣,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刘某以拘禁的方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实施殴打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王某、王某博、郭某帅采用滋扰手段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均构成寻衅滋事罪。

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海兴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1、被告人宋某亮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撤销原判缓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2、被告人郑某康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撤销原判缓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3、被告人刘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4、被告人王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撤销原判缓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5、被告人王某博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6、被告人郭某帅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7、责令被告人宋某亮退赔被害人王某某损失276000元。

此次公开宣判,对准群众反映最强烈、最深恶痛觉的黑恶势力犯罪,充分彰显出海兴县人民法院对严厉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信心和决心,扩大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影响力和震慑了,有力提升了国家机关公信力,切实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安全感。

海兴法院:公开宣判2019年首起涉恶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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