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BCC建築合同解讀及應用 第十二章 指定分包和選定分包 1

JBCC建築合同解讀及應用 第十二章 指定分包和選定分包 1

第一節 分包的意義

早期建築工程行業因為工種的不同,在實際工作中逐漸形成不同類別的專注某一個工種的技術人員或群體,比如泥工、粉刷工等,通常這些群體或個人直接受僱於建築業主或獨立的承包某工種。隨著建築承包商的出現,越來越多的類似群體或個人獲得了穩定的僱傭關係,更多的以分包的身份出現。

建築承包商傾向於將自己工作內容固定在基礎和結構等工作,而將一些裝修、安裝工程交給分包去完成。甚至有的承包商會僅負責工程管理和監督工作,而將絕大部分現場實施工作交由分包完成。

作為業主,也注意到使用分包的一些優點,於是在合同中保留了業主直接使用分包的權利,指定分包(N/S)的出現便於業主既有總承包商負責整體工程的優點,還能保證業主有權利採用自己熟悉的分包商實施一些特殊工程項目。

JBCC建築合同解讀及應用 第十二章 指定分包和選定分包 1

第二節 指定分包的優缺點

從業主或PA的角度,把部分工程量從工程量清單內單列,直接使用指定分包有各種好處:

1. 確保該項目高質量完成。通過單獨報價,業主/PA可選擇具有高水準的分包去完成某個單項,而不是交給承包商去選擇低價分包。

2. 更好的完成專業化程度較高且難以計量的項目。某些單項需要分包單獨設計完成,其中計量方式有別於普通計量方式,業主/PA可以直接控制成本和質量。

3. 便於控制暫定項目。某些單項在標書指定階段並不完全明確,比如租賃方的某些裝修方案等,需要後期租賃方入場檢查後方可明確。在施工中後期,這些項目可能會造成承包商的延期和不必要的額外費用產生。

4. 更早完成招標工作,節約工期。某些不明確單項可以在招標完成後,引入指定分包參與,承包商可以更早的進場。

承包商在施工過程中需要和分包商緊密配合協作才能順利完成工程項目,所以通常不願意引入一個不瞭解和未合作過的分包商,除非是有合同規定如此。大部分建築合同均免除承包商因為指定分包原因造成的後果的責任,包括延期等。(Clause 20.9&32.5.7)

這些條款自然不受業主的待見,作為對各種工程合同具有主導地位的一方,肯定無法容忍自己替分包商承擔風險的條款。於是選定分包(S/S)的概念就出現了。

作為指定分包的備選方案,選定分包(S/S)的意義在於承包商而非業主需要對選定分包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承包商明顯需要對選定分包(S/S)承擔更大的風險。為降低這個風險,承包商有權參與選定分包的選擇。但這期間能多大程度降低風險還無法確定,因為更多的決定權在於業主。實際上選定分包在某種意義上已經取代了指定分包,但是業主能夠更少風險、更自由的控制成本和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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