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BCC建筑合同解读及应用 第十二章 指定分包和选定分包 1

JBCC建筑合同解读及应用 第十二章 指定分包和选定分包 1

第一节 分包的意义

早期建筑工程行业因为工种的不同,在实际工作中逐渐形成不同类别的专注某一个工种的技术人员或群体,比如泥工、粉刷工等,通常这些群体或个人直接受雇于建筑业主或独立的承包某工种。随着建筑承包商的出现,越来越多的类似群体或个人获得了稳定的雇佣关系,更多的以分包的身份出现。

建筑承包商倾向于将自己工作内容固定在基础和结构等工作,而将一些装修、安装工程交给分包去完成。甚至有的承包商会仅负责工程管理和监督工作,而将绝大部分现场实施工作交由分包完成。

作为业主,也注意到使用分包的一些优点,于是在合同中保留了业主直接使用分包的权利,指定分包(N/S)的出现便于业主既有总承包商负责整体工程的优点,还能保证业主有权利采用自己熟悉的分包商实施一些特殊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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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指定分包的优缺点

从业主或PA的角度,把部分工程量从工程量清单内单列,直接使用指定分包有各种好处:

1. 确保该项目高质量完成。通过单独报价,业主/PA可选择具有高水准的分包去完成某个单项,而不是交给承包商去选择低价分包。

2. 更好的完成专业化程度较高且难以计量的项目。某些单项需要分包单独设计完成,其中计量方式有别于普通计量方式,业主/PA可以直接控制成本和质量。

3. 便于控制暂定项目。某些单项在标书指定阶段并不完全明确,比如租赁方的某些装修方案等,需要后期租赁方入场检查后方可明确。在施工中后期,这些项目可能会造成承包商的延期和不必要的额外费用产生。

4. 更早完成招标工作,节约工期。某些不明确单项可以在招标完成后,引入指定分包参与,承包商可以更早的进场。

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需要和分包商紧密配合协作才能顺利完成工程项目,所以通常不愿意引入一个不了解和未合作过的分包商,除非是有合同规定如此。大部分建筑合同均免除承包商因为指定分包原因造成的后果的责任,包括延期等。(Clause 20.9&32.5.7)

这些条款自然不受业主的待见,作为对各种工程合同具有主导地位的一方,肯定无法容忍自己替分包商承担风险的条款。于是选定分包(S/S)的概念就出现了。

作为指定分包的备选方案,选定分包(S/S)的意义在于承包商而非业主需要对选定分包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承包商明显需要对选定分包(S/S)承担更大的风险。为降低这个风险,承包商有权参与选定分包的选择。但这期间能多大程度降低风险还无法确定,因为更多的决定权在于业主。实际上选定分包在某种意义上已经取代了指定分包,但是业主能够更少风险、更自由的控制成本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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