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市民复议失败去上诉 省住建厅成了共同被告

温州网讯 昨天,温州两市民认为市规划局作出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违法,将其起诉到了鹿城法院。今天,法院经过审查,将依据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今年5月1日起实施)规定追加复议机关——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作为共同被告。据悉,这是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省内首个由基层法院审理省厅级复议机关作为被告的案件。

今年65岁的陈A和58岁的陈B曾住在市区一个自然村。为了推进城市建设,他们村的土地已经被政府征收。

为了解征收的具体情况,去年12月13日,两人向市规划局鹿城分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开他们被征收的土地上拟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相关申报材料。

同年12月30日,市规划局鹿城分局答复二人,被征收的土地上现有自然村改建工程,建设单位为温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该公司申请,市规划局已于去年12月9日核发了该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还将许可证复印给了陈A和陈B。

今年1月10日,二人向省住建厅递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集体土地建设使用证、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等材料。他们认为,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涉及的土地仍属二人所有,市规划局将其所有的土地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给房开公司的行政行为违法,要求省住建厅依法撤销这个行政许可。

复议过程中,市规划局答复称,二人所称的土地已经被征收为国有土地,集体土地使用权已经随之灭失,他们作出的涉案工程规划许可合法合理,程序正当。

今年4月21日,省住建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认为市规划局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符合法律规定,维持该行政许可。

行政复议失败后,二人仍然不服气,便向鹿城法院提交了诉状,将市规划局告到了法院。根据新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遂法院依法追加了省住建厅作为共同被告。

该院行政庭庭长介绍,去年该院共受理行政诉讼案件143件,而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不到一个月,该院已受理了87件行政诉讼案件。

本文转自:温州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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