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芯科技“反恶意收购” 相关法律空白有待填补

本报记者 杨成万

《金融投资报》曾于2019年4月3日报道的《振芯科技 设“假想敌”想防谁?》有了下文。4月8日,振芯科技(300101)就深交所关注的《公司章程》拟增加“反恶意收购”相关条款问题给予了回复。记者发现其核心为,由于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均未对“恶意收购”,以及出现了“恶意收购”情形时,公司原有董监高人员的去留、经济赔偿等问题作出规定,公司及其聘请的律师因此认为,《公司章程》对“恶意收购”的认定、对董监高人员的去留、经济赔偿等问题的“自我规定”并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或强制性规定。“从这件事情来看,振芯科技‘反恶意收购’留下的相关法律空白有待填补。”有业内人士表示。

谁才有权界定“恶意收购” ?

公司称,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均未对“恶意收购”做出准确界定,因此公司在本条修订时对于“恶意收购”的界定,不仅参考了实践中部分上市公司章程中关于恶意收购的规定,同时还借鉴了理论界关于恶意收购的有代表性的观点,且为防止本条修订可能与此后的立法实践相冲突,特别注明“如果证券监管部门未来就‘恶意收购’作出明确界定的,则公司章程下定义的恶意收购的范围按证券监管部门规定调整”。认为上述条款对“恶意收购”的认定标准并不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禁止性或强制性规定。

公司同时回复称,在《公司章程》中将相关行为定义为“恶意收购”,出发点并非完全排斥市场化收购,而是从维护公司长期、持续、稳定经营的角度出发,防止收购方以追求短期资本收益为目的,使公司陷入投机性资本的恶意炒作。对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和股东整体利益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程序的收购行为,并不会被认定为恶意收购。

“本条修订不存在违反公平原则的情形,不存在不当限制投资者依法买卖、受让公司股票及行使股东权利的情形。本条拟修订的内容属于公司股东意思自治范畴,经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同意后即可按规定执行,未违反公平原则,不存在不当限制投资者依法买卖、受让公司股票及行使股东权利的情形。”公司称。

不过,一位名叫“赣LL1E27”的网友留言说:“回答不对,乱找什么借口,既然上市就是公开的市场,任何人只要钱就可以买入股票可以控股。”一位名叫“枭遨江湖”的网友留言说:“二级市场随意,且不视为恶意。”

董监高人员去留由谁说了算 ?

公司回复称,《公司法》未对董事候选人的资格做出更进一步的规定,也没有对上市公司董事会更换人数做出明确的禁止性或强制性规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规范、透明的董事提名、选任程序,保障董事选任公开、公平、公正”“董事会的人数和人员构成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专业结构合理。董事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知识、技能和素质”。

公司称,本次修订《公司章程》涉及公司面临 “恶意收购” 发生时继任董事会的候选人规定及改选限制,是基于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而对《公司法》原则性规定的进一步细化与明确,该行为实质上属于合法有效的公司自治行为,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公司同时称,本条款在修订时亦严格限制了其适用的条件,即仅当发生恶意收购情形时方可适用,且适用本条款不会与法律、法规关于董事会组成、比例的规定相冲突,且该事项最终是否表决通过仍需由公司股东大会进行表决。

对此,有市场人士则有不同的看法:既然公司称,根据公司控股股东成都国腾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出具的《说明函》及公司自查,公司不存在控制权争夺风险,那有何必无病呻吟、多此一举?“没人恶意收购你们,你们多虑了。”一位名叫“宁夏股民无敌”的网友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另有法律人士认为,无论是否出现了 “恶意收购” 情形,但有一点是明确的:董监高人员去留必须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的规定执行,《公司章程》可以修改,但前提条件是不能与相关法律法规相违背。

董监高人员离职该补偿几何?

公司称,本条款中所规定的向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支付补偿,属于管理层的报酬问题,且前提是在“恶意收购”情形下,其补偿标准系公司根据目前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整体薪酬及福利待遇水平综合考虑后设置的,该条款属于公司自治内容,经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同意后即可按规定执行,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劳动合同法》对员工和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及其补偿问题都有明确的说法,但是否给予提前解除或终止公司董监高人员任职补偿,以及补偿多少,却是空白。”有业内人士因此呼吁,希望有权部门尽快给个“说法”。

公司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016年—2018年年度税前人均薪酬为39.17万元/年,按照公司2016年—2018年年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890.58万元测算,更换一名董事合计补偿金额约626.61万元,约占公司2016—2018年年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1.68%。

此外,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恶意收购发生时的当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继任董事会成员中至少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原任董事会成员连任”,按照更换三分之一董事比例测算,公司需补偿三名董事共计1,879.83万元,约占公司2016—2018年年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65.03%。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届满前,每年股东大会改选董事的总数,不得超过本章程所规定的董事会组成人数的四分之一”,按照更换四分之一董事比例测算,公司需补偿两名董事共计1,253.22万元,约占公司2016—2018年年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43.36%。对此,有网友称:公司的董监高人员离职补偿竟然占到了公司年均净利润的40%多,真希望有权部门给出一个标准,免得漫天要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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