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原創第14期】興安法院公開開庭審理首例監察委移送案件

興安法院公開開庭審理首例監察委移送案件

本期導讀

4月3日,興安縣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郭某某、雷某某、萬某等三人涉嫌犯挪用公款罪、翫忽職守罪、挪用資金罪、受賄罪、行賄罪一案。這是該院受理的首例由監察委調查終結、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的國家公職人員職務犯罪案件。該案由興安縣人民法院刑庭庭長黃愷擔任審判長進行審理,興安縣檢察院副檢察長唐春燕作為公訴人出庭支持公訴。

【2019年原创第14期】兴安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首例监察委移送案件

圖為庭審現場

公訴機關指控

2014年10月至2017年1月,被告人郭某某、雷某某利用職務便利與被告人萬某事先通謀,共同挪用某局下屬單位公款給萬某使用,其中被告人郭某某、萬某參與挪用公款人民幣3449.4萬元;被告人雷某某參與挪用公款1400萬元。

被告人郭某某在擔任某局財務股長期間,擅自將其保管的某局下屬機構對公賬戶銀行預留印鑑章交給萬某,致使萬某使用印鑑章在60餘張空白的電匯憑證上偷蓋印章後將某招標站等8個單位儲存在某銀行支行的資金轉至萬某本人控制的帳戶中使用。從2017年4月至案發,萬某累計轉出某招標站等單位資金4726.1萬元,截至案發前尚有2341.593萬元未歸還,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

2017年4月至2018年2月,被告人萬某利用其擔任某銀行支行行長的職務便利,挪用某局等單位存在該行的資金共計4356.82萬元,截至案發尚有3818.9664萬元未歸還。

2012年下半年至2017年底,被告人萬某任某銀行某支行副行長、行長期間,為完成攬儲任務而找被告人郭某某、雷某某及艾某幫忙,為表示感謝,萬某送給郭某某好處費47.499萬元,郭某某將其中3.2萬元分給雷某某;送給艾某好處費12.1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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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庭審現場

公訴機關認為

被告人郭某某、雷某某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夥同被告人萬某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超過三個月未還,情節嚴重,其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郭某某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工作嚴重不負責任,不正確履行職責,致使國家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其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翫忽職守罪、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萬某身為非國有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挪用客戶資金歸個人使用,超過三個月未還或進行營利活動,數額巨大;其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挪用資金罪、行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雷某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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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庭審現場

庭審概況

庭審中,法庭就公訴機關指證被告人郭某某、雷某某、萬某的犯罪事實進行了法庭調查,控辯雙方進行了充分質證,法庭辯論階段雙方發表了意見。因該案涉及的犯罪事實多、案情複雜,經過7個小時的法庭審理後,法庭宣佈該案擇期宣判。

【2019年原创第14期】兴安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首例监察委移送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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