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岁弑母少年重返学校,让公众如何安心?

12月2日,湖南省沅江市12岁少年吴兵,持刀疯狂地杀害了自己的母亲,引起了社会的广泛争议和讨论。

然而让人大跌眼镜的是,吴兵已经被释放。

12月6日,他要重返学校时,引发了其他家长的强烈恐慌和反对,生怕“他到学校里又犯事”。当地公安机关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表示,的确已经将其释放,“他这么小,我们不可能把他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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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刑事责任年龄应改变“一刀切”的现状、《未成年人保护法》变成“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法”的吐槽和讨论,这里不重复了。

但是杀人之后,仅仅因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就一放了之,这对于公共安全、对于当事人的改造都不是一个负责任的态度。

严重的问题还在于,可能连基层公安都没有意识到在“弑母惨案”之后该启动“收容教养”这个专门针对未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的机制。

12岁的未成年人疯狂地杀害母亲,因为没有到14周岁的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所以不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哪怕行凶者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其社会危害是明摆在那里的,在杀人之后短短三五天时间,就让行凶者“重归校园”,其他家长的担忧不是杞人忧天:既然已经杀过一个人,谁能保证他不继续杀人?

此类案件只宣布“不构成犯罪”,却没有后续处理,公众必然充满焦虑和质疑。杀了亲妈以后什么事情都没有,就直接拿着书包回学校了,老师和同学们还有没有安全感呢——既然公安都说了,他杀人不负责任?

从公开报道来看,弑母者吴兵没有丝毫的悔意:“我杀的又不是别人,杀的是我妈。”“学校不可能不让我上学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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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中国《刑法》明确规定了“收容教养”制度:“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但是,对于什么才算“必要的时候”,没有详细的解释,1995年公安部的《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规定:“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需要送收容教养的,应当从严控制,凡是可以由其家长负责管教的,一律不送。”结果,“收容教养”很大程度上已经名存实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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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近年来看,唯一一个因为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对收容教育的人,就是当年李双江的儿子。

其实,很多省份根本就没有收容教育14周岁以下少年的执行场所。而不少地方之前承担这一功能的工读学校,其数目也从最高峰的220多所,降到2009年时的67所,招生人数越来越少。目前大城市的工读学校里,“工读生”只占个零头,更多是所谓“托管生”,即因为网络成瘾等原因,而被家长、原学校“托管”到工读学校的学生。

就像日本电影《告白》里讲的故事,森口老师的独生女被发现死在学校的游泳池里,却是不到法律刑责年龄的学生所杀,森口老师对这两个“少年凶手”说:“这件事不会就这么了结,我会用超乎想象的方式来对你们进行惩罚。”

结果,森口老师报复成功,但已经沦为另一场更阴暗的心理比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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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上不应该有这么一块短板,否则就会沦为人性黑洞。比如2016年广州番禺强奸杀人案的犯罪嫌疑人韦某,在14周岁之前便已经实施了多起杀害、伤害幼童案件,但并没有受到应有的法律惩罚,结果导致这个“小恶魔”的犯罪逐步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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弑母的12岁少年重返学校,公众的安全感该如何安抚?针对未成年人的“收容教养”不能再空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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