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歲弒母少年重返學校,讓公眾如何安心?

12月2日,湖南省沅江市12歲少年吳兵,持刀瘋狂地殺害了自己的母親,引起了社會的廣泛爭議和討論。

然而讓人大跌眼鏡的是,吳兵已經被釋放。

12月6日,他要重返學校時,引發了其他家長的強烈恐慌和反對,生怕“他到學校裡又犯事”。當地公安機關在接受媒體採訪時也表示,的確已經將其釋放,“他這麼小,我們不可能把他怎麼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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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刑事責任年齡應改變“一刀切”的現狀、《未成年人保護法》變成“未成年人犯罪保護法”的吐槽和討論,這裡不重複了。

但是殺人之後,僅僅因為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就一放了之,這對於公共安全、對於當事人的改造都不是一個負責任的態度。

嚴重的問題還在於,可能連基層公安都沒有意識到在“弒母慘案”之後該啟動“收容教養”這個專門針對未到刑事責任年齡的未成年人的機制。

12歲的未成年人瘋狂地殺害母親,因為沒有到14週歲的法定刑事責任年齡,所以不承擔刑事責任。但是,哪怕行兇者沒有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其社會危害是明擺在那裡的,在殺人之後短短三五天時間,就讓行兇者“重歸校園”,其他家長的擔憂不是杞人憂天:既然已經殺過一個人,誰能保證他不繼續殺人?

此類案件只宣佈“不構成犯罪”,卻沒有後續處理,公眾必然充滿焦慮和質疑。殺了親媽以後什麼事情都沒有,就直接拿著書包回學校了,老師和同學們還有沒有安全感呢——既然公安都說了,他殺人不負責任?

從公開報道來看,弒母者吳兵沒有絲毫的悔意:“我殺的又不是別人,殺的是我媽。”“學校不可能不讓我上學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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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中國《刑法》明確規定了“收容教養”制度:“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但是,對於什麼才算“必要的時候”,沒有詳細的解釋,1995年公安部的《公安機關辦理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案件的規定》規定:“未成年人違法犯罪需要送收容教養的,應當從嚴控制,凡是可以由其家長負責管教的,一律不送。”結果,“收容教養”很大程度上已經名存實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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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近年來看,唯一一個因為未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對收容教育的人,就是當年李雙江的兒子。

其實,很多省份根本就沒有收容教育14週歲以下少年的執行場所。而不少地方之前承擔這一功能的工讀學校,其數目也從最高峰的220多所,降到2009年時的67所,招生人數越來越少。目前大城市的工讀學校裡,“工讀生”只佔個零頭,更多是所謂“託管生”,即因為網絡成癮等原因,而被家長、原學校“託管”到工讀學校的學生。

就像日本電影《告白》裡講的故事,森口老師的獨生女被發現死在學校的游泳池裡,卻是不到法律刑責年齡的學生所殺,森口老師對這兩個“少年兇手”說:“這件事不會就這麼了結,我會用超乎想象的方式來對你們進行懲罰。”

結果,森口老師報復成功,但已經淪為另一場更陰暗的心理比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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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上不應該有這麼一塊短板,否則就會淪為人性黑洞。比如2016年廣州番禺強姦殺人案的犯罪嫌疑人韋某,在14週歲之前便已經實施了多起殺害、傷害幼童案件,但並沒有受到應有的法律懲罰,結果導致這個“小惡魔”的犯罪逐步升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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弒母的12歲少年重返學校,公眾的安全感該如何安撫?針對未成年人的“收容教養”不能再空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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