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借條,只有轉款記錄,可以勝訴嗎?

現今民間借貸訴訟逐漸複雜化,作為債權人的原告,在證據上需要達到借貸關係成立的證明標準難度也隨著日趨加大。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係存在的證據。

但如今大量的民間借貸發生於朋友、同事等熟人之間,處於一些情況的考慮,往往很少寫借條等可以證明借貸關係的憑證。

沒有借條,只有轉款記錄,可以勝訴嗎?


那麼在沒有借據、欠條等書面證據的情況下,僅有轉裝記錄是否可以作為法律證據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債務,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原告仍應就借貸關係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在民間借貸中,沒有書面合同的,雙方產生爭議時,主張存在借款關係的一方,負有舉證責任。

雖沒有借條等直接證據來認定借款行為成立,法律沒有規定出具借條是借款唯一的合法有效形式。

沒有借條,只有轉款記錄,可以勝訴嗎?

出借人提交的例如轉賬記錄等間接證據來源合法,內容符合客觀事實,證據真實有效,且各種證據之間能形成證據鎖鏈,能夠相互印證的,法院是可以認定借貸關係成立的。

因此,若有其他相應的證據可以佐證借貸關係的,例如第三人的證人證言、聊天記錄、電話錄音等等,都應儘量收集提供給法庭,以此證明借貸關係是成立的。

沒有借條,只有轉款記錄,可以勝訴嗎?


在民間借貸中,還是儘量應簽署相應的書面證據,這樣可以避免很多不必要的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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