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販“認罪認罰”獲輕判後反悔上訴,檢察院抗訴加刑獲支持

近日,天河區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廣州市人民檢察院支持抗訴的廣州市首宗“認罪認罰上訴”案件——姜某某販賣毒品一案,經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以販賣毒品罪依法判處姜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

2018年9月,天河區檢察院審查起訴犯罪嫌疑人姜某某販賣毒品一案。姜某某從2014年開始沾染毒品後,曾因販賣毒品被判處有期徒刑。刑滿釋放後,又因吸毒被行政處罰。2018年6月社區戒毒期間,姜某某將一包晶狀體物品販賣給他人時,被當場抓獲歸案。

到案後,在一系列證據面前,姜某某承認販賣毒品的事實。鑑於姜某某在偵查、審查起訴階段都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天河區檢察院依法決定對其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並告知姜某某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相關內容及權利義務,姜某某表示沒有異議。據此,該院向天河區人民法院提出了對姜某某從輕處罰的量刑建議,並獲得一審法院的採納。天河區人民法院一審以販賣毒品罪依法判處姜某某有期徒刑九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千元。

姜某某收到一審判決後,以量刑過重為由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得知姜某某提起上訴後,天河區檢察院認為,在證據沒有發生任何變化的情況下,姜某某以量刑過重為由提起上訴,屬於以認罪認罰形式換取較輕刑罰,再利用上訴不加刑原則提起上訴,認罪動機不純,一審時認罪認罰從寬處理不應再適用,應對其處以更重的刑罰,遂依法提出抗訴。廣州市人民檢察院經審查後,依法支持天河區檢察院的抗訴理由,並提出一年三個月至一年六個月的量刑建議。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過審理認為,上訴人姜某某僅以量刑過重為由提起上訴,又沒有提供新的證據,對原來協商的量刑表示反悔,認罪但不認罰,已不符合適用認罪認罰從寬處理的條件,抗訴機關、支抗機關的意見有理,應予以採納。2019年3月13日姜某某一審判決刑滿當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本案公開宣判,以販賣毒品罪依法判處姜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是檢察機關在落實以審判為中心司法體制改革背景下的一項創新性重大舉措,本案的成功辦理解決了辦案實踐中面臨被告人認罪認罰後又提出上訴,檢察機關如何應對認罪認罰後被告人反悔等問題,從而為全面實施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提供了可借鑑的實踐樣本。

知識卡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對於指控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同意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並簽署具結書的案件,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對認罪認罰獲得從寬後又反悔上訴的被告人,目前已有多地檢察機關在司法實踐中採取了提起抗訴的做法,法院判決加刑或維持原判,例如:

孫某因吸毒販毒被警方抓獲,移送審查起訴後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一審以販賣毒品罪獲刑六年二個月,並處罰金15000元。孫某在收到一審判決書後,以自己在毒品交易過程中沒有謀取利益等理由提出上訴。浙江省建德市檢察院得知後提起抗訴,認為不應當對其再適用認罪認罰制度從寬處理,杭州市檢察院依法支持抗訴。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依法撤銷了一審判決量刑部分的內容,以販賣毒品罪判處孫某有期徒刑六年四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6000元。

許某因多次入室盜竊被警方抓獲,移送審查起訴後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一審以盜竊罪獲刑四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2萬元。收到判決書的許某以量刑過重為由提出上訴。浙江省淳安縣檢察院得知後認為許某屬於不認罰,不應對其從輕處理,依法提出抗訴,杭州市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支持抗訴。經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淳安縣人民法院重新組成合議庭審理該案,認定許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5萬元。許某又再次提出上訴,被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

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檢察院2018年辦理的一宗開設賭場罪案件中,主犯程某認罪認罰,一審以開設賭場罪獲刑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一審判決後,程某上訴提出,其是初犯,歸案後自願認罪認罰,原判量刑過重,請求二審法院對其從輕處罰。寶安區檢察院獲悉程某上訴後,認為原判對程某量刑畸輕,提起抗訴:程某以認罪認罰形式換取較輕刑罰,再利用上訴不加刑原則提出上訴,反映其認罰動機不純;程某上訴違背認罰承諾,認罪認罰的從寬量刑幅度不應再適用,故程某應獲得更重的處罰,這有利於維護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司法效果。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檢方抗訴理由不能成立,程某請求再予從輕處罰的理由也不成立。原判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二審裁定駁回上訴、抗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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