旬阳县美饰美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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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王永贵诉你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王永贵请求判令你公司支付工资85705.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四日上午八时三十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遇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判决。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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