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優駕自動容錯”,不宜實施

杭州“優駕自動容錯”,不宜實施

青鋒

杭州市近日推出“優駕自動容錯”措施,明確三個月內無杭州範圍內交通違法行為的車輛,在首次出現適用於警告的三類輕微違法行為時,將免於處罰。這個看似對機動車駕駛員十分有利的措施,青鋒認為不宜實施。

“優駕自動容錯”措施不宜實施的第一個理由就是,相關法律法規沒有明文規定可以這樣做。為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人身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安全及其他合法權益,提高通行效率而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本法。

通讀《道路交通安全法》,除第二十四條中有“對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在一年內無累積記分的機動車駕駛人,可以延長機動車駕駛證的審驗期。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外,並沒有看到其他有關可以對有關輕微違法免於處罰的規定。

據稱,杭州市明確的三類輕微違法行為為,繞城高速合圍區域內的高架道路(含匝道以及附屬橋樑、隧道)以外道路,違反錯峰限行規定通行;在高架道路(含匝道以及附屬橋樑、隧道)、繞城高速及機場公路以外道路,駕駛人未按規定使用安全帶;在未設置禁止停車標誌、標線的道路上不按規定臨時停車等。儘管有人搬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七條規定,來論證杭州市對上述三項交通違法行為免於處罰的合法性。但不要忘了,該八十七條規定明確,“對於情節輕微,未影響道路通行的,指出其違法行為,給予口頭警告後放行”,分明是有先決條件的。這先決條件就是現場由執法人員“指出其違法行為,給予口頭警告”,讓違法者當場明白自己的行為違法,為以後遵法守法提供了遵循依據。

或許有人會說,杭州市推出的“優駕自動容錯”措施,儘管沒有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八十七條規定“指出其違法行為,給予口頭警告”,而發短信給車主告知其免於處罰,也算是指出了其違法行為。但未免有些與《道路交通安全法》八十七條規定精神不付。

“優駕自動容錯”措施不宜實施,還有一個理由就是,該規定有可能助長個別人輕微違法。據有關報道披露,“優駕自動容錯”措施實施第一天的16時,杭州市公安交警部門就錄入“優駕自動容錯”警告信息936條,並推送有效警告短信500條。可見,該措施實施14個小時,就出現每個小時發生230多起輕易交通違法行為。從這些數據看,“優駕自動容錯”措施的實施,有可能助長某些人輕微違法的行為。

從機動車駕駛人角度來看,“優駕自動容錯”似乎是駕駛員的福音,但這容錯措施有可能帶來的負面效應,也不可小覷。所以,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並未授權地方交通管理部門制定有關交通管理辦法的情況下,類似杭州這種“優駕自動容錯”的措施還是不宜實施為好。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