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男子騎小黃車猝死,法院判決ofo賠償家屬15萬元,對此你怎麼看?

冰焰


法院的判罰似乎更多的從人道主義角度出發。

前兩天法院對17年7月25日發生的某男子騎ofo共享單車從小黃車摔下倒地昏迷,後搶救無效死忙議案進行了判決:最終ofo賠償家屬15萬元。

對於上述的判罰,ofo公司肯定覺得不能接受‘非常委屈,也就是無緣無故的背叛法了15萬元,但是我們分析法院的判罰言辭更多的是出於人道主義的角度出來來彌補一下受害人的,對於15萬元來說,ofo這樣的企業來說並不算什麼大的金額。

根據檢驗報告以及車輛檢測報告:法院認為沒有直接證據表明死者的死亡原因和ofo公司有直接的因果原因,也不能直接證明小黃車ofo公司的車的質量會導致這次事故的原因,所以但從這兩點分析責任事故肯定主要原因不在小黃車的ofo公司。

目前法院對於此類案件的判罰,主要依據社會公平、人道主義原則、社火和諧穩定、實際情況酌情補償的方案,故最終判罰小黃車ofo公司賠償15萬元。

也有些人不贊同法院的這樣的判罰,有罪就該罰,沒有過錯就不應該判罰罰款,法律需要有一條明確的界限,不知道各位網友有什麼看法呢,歡迎下方留言討論?


軒逸箐風鈴


這個判決對於ofo來說,確實不公平,共享單車是方便他人出行,給所有人開放的,如果不是共享單車自身原因故障導致,而是男子自己身體健康導致,而共享單車正好是在男子發病過程中使用,確實和ofo沒有多大關係,而承擔賠償責任的原因僅僅只是為了受害人自己不承擔責任,考慮人際關係的和諧才讓賠償,這就確實有失公允。



ofo創建共享單車,前提也是企業追求利益,並不是無償的慈善機構,如果說男子在騎單車過程中猝死,ofo覺得男子可憐,這個15萬捐獻給男子,還有的一說,可是事實不是這樣,判決是因為不要男子自己承擔責任,更是維護人際關係的和諧,所以讓ofo當個冤大頭,名頭一點都不好聽,還得掏15萬平息事件,對於ofo來說,就有點相當鬱悶了。

如果說將自身健康影響而死亡都要別人來承擔責任的話,那估計共享單車也好,其他也罷,都沒法經營下去了,這種賠償毫無道理可言。

或許15萬對於ofo來說,並不算什麼,可是關鍵問題是這並不是多少錢的問題,而是有沒有道理的問題。


珞珈評論社


剛剛看到這個新聞時,我還以為又是謠言,或者法院的判決理由並非如此,畢竟這事看起來太荒唐了。為此,我還專門去裁判文書網上搜了一下,結果發現還真有其事,並且法院的判決理由也確是如此。看完以後,我徹底凌亂了。

據報道,2017年7月25日下午,死者在杭州通過支付寶掃碼方式啟用被告拜克公司投放的“ofo共享單車”(以下簡稱小黃車),騎行小黃車至莫干山路和石祥路交叉路口附近時,從小黃車上摔下倒地昏迷,搶救無效死亡。《醫學死亡證明》記載死因為:猝死、不詳。法醫對屍體進行了屍表檢驗,檢驗結果未發現明顯致命外傷。



此後,死者家屬與ofo雙方因賠償事宜不能達成一致,遂成訴訟。法院經審理後認為,雖然沒有證據證明死者的死與騎小黃車之間具有因果關係,但ofo畢竟從死者騎車當中獲得了經營收益,因此為了彌補弱者的各項損失,根據公平原則ofo應當承擔補償責任。因此,法院最終判決ofo賠償15萬元。

我認為,本案不應適用“公平原則”,因為很難認定死者的死與騎小黃車之間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原則上,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包括四項:違法行為、過錯、損害後果和因果關係。所謂的“公平責任”,是指雙方都對損害後果沒有過錯時,又一方向受到損害的另一方適當補償。也就是說,“公平責任”只是無需滿足“過錯”的構成要件,但還仍需滿足其他三個構成要件,尤其是因果關係。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四條 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

這也很好理解,如果適用公平責任無需滿足因果關係,那受害者豈不是可以隨便拉人去告,讓他們補償自己的損失?在本案中,死者是突發猝死的,且猝死原因不明。那麼便沒有證據證明死者是因為騎小黃車而猝死的。既然如此,我們便不能單純以“死者猝死時在騎小黃車”這一巧合而直接認定有因果關係。這就好比,一名乘客在公交車上猝死,我們能說他的死與公交車有因果關係嗎?

既然死者的死與騎小黃車沒有因果關係,那讓ofo承擔公平責任便沒有依據。更何況,就算是公平責任,15萬元也高得離譜了吧?


冰焰


在中國,就是這“和諧”二字讓許多事情失去公平。有理沒理各打五十,好像變成法院判決的基調,最後弄得沒理的可以不講理,有理的沒地方講道理,這樣做法目的其實就是怕鬧事,所以社會上漸漸形成一種風氣“會哭的孩子有奶吃”,在部分人意識中,不管對錯先鬧一鬧,他們知道,不管佔不佔理,這一鬧總會有好處,而這樣的例子在現實中並非個案,到最後還真的又如鬧事者所願,息事寧人,表面上社會和諧了,可再往深處思考,真是這樣嗎?還有一點個人認為有待商榷的,事件最終法院判OFO公司賠償死者家屬十多萬,“賠償”是否不妥,“賠償”按常理理解是對過錯方的懲罰,而此案中,法院認為OFO公司不存在過錯,既然沒過錯何來“賠償”,如果以人道主義出發,又是為了社會和諧,把“賠償”改為“補償”可能會更好。老百姓在平常生活中用辭可以隨意些,但作為法院這樣的權力機關,由於影響力巨大,一切事情必須嚴謹。以上都是個人見解,不喜勿噴。


7光年有幾遠


這個事情跟ofo有啥關係呢?為何要賠償15萬? 我看了整個新聞報道,小黃車是投保的,嚴格來說,保險公司可以給死者賠償,但錯誤在於,死者不願意做屍檢,從而無法提供屍檢報告書,導致沒有得到賠償,如此,死者家屬才把這個小黃車公司,即使北京拜克洛克公司(下簡稱拜克公司)起訴到法院。

這個事情,沒有證據證明死者的死亡與拜克公司之行為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係,也沒有證據證明拜克公司對其死亡有過錯行為。法院認為,但在生活中,有些損害的發生行為人雖無過錯,但畢竟由其引起,如果嚴格按照無過錯即無責任的原則處理,受害人就要自擔損失,這不僅有失公平,也不利於和諧人際關係的建立,因此,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



死者作為拜克公司小黃車的使用人,客觀上支持了拜克公司的經營活動,從公平責任原則考慮,應由拜克公司就其死亡給予適當的經濟補償,作為對亡者的告慰和對生者失去至親的安慰。

法院同時認為,雖然ofo小黃車的公司沒有過錯,但是基於公平原則,ofo小黃車的公司需要分擔猝死用戶死亡產生的損失。 最終,法院酌情確定由被告拜克公司給予原告經濟補償15萬元,並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我個人覺得,小黃車沒有任何責任,卻要承擔責任,如果人人都因為“支持公司的經營活動,從公平責任原則考慮,應由拜克公司就其死亡給予適當的經濟補償,作為對亡者的告慰和對生者失去至親的安慰。” 是不是可以這樣理解:老頭老太去超市買東西,中風或者猝死,超市也應該承擔15萬賠償?因為,他們客觀上支持了超市經營,同理,如果一個人坐大巴車,在車上突發心臟病死了,是不是大巴車經營者,即客車運輸公司也要承擔賠償責任?

再回到前不久在武漢公交車上發生的大媽吃餈粑導致噎死的事情,是不是法院也要判決,公交公司要賠償大媽15萬元?因為,大媽坐公交車,作為公交車的使用人,支持了公交公司的經營,所以,應該獲得賠償。 這樣的例子,還可以舉很多,如坐飛機、火車、高鐵、地鐵、出租車等,是不是在車上出現心臟病、中風、腦溢血等猝死,這些飛機、火車、地鐵、汽車、公交車、出租車等運輸公司,都要賠償?

如此,那麼,今後此類事件,所有事情,都可以效仿。 再說細緻點,如果我們走在路上,猝死了,是不是要找路政管理單位索賠?如果我們在廣場、公園跳廣場舞猝死了,是不是也要找廣場管理方索要賠償?因為,我們是這些單位的使用者,要如此下去,可以說,就沒完了,亂套了。


烏魯木齊那些事兒


看完新聞,不知說些什麼是好,感覺有些人就跟懵懂無知的少年一樣,“為賦新詞強說愁”,完全就是為了公平而公平,殊不知這樣做的本身,與公平是漸行漸遠,已經失去了公平!

死者為猝死,與小黃車公司之間並無法律上的因果關係,應該來說,對於死亡後果,雙方都無過錯,對於小黃車公司來說更是“禍從天將”,這一點也得到了判決書的證實。但是對於本案適用公平責任的理由,“如果嚴格按照無過錯即無責任的原則處理,受害人就要自行承擔責任,這不僅有失公平,也不利於和諧人際關係的建立”,說實話,筆者不敢苟同,社會大眾對此也不能理解,而且我覺得此案也不符合立法關於公平責任的本意。

對於公平責任,應當是如果不補償受害者的損失,就會顯失公平。比如張三請李四幫忙,李四在幫忙過程中不小心受傷,雙方對此都無過錯,但是由於李四是過來幫忙的,張三在這過程中的得到了幫助,因此從公平責任出發,張三應該適當給予李四補償,這種情況大家都能夠接受。但是此案,並沒有讓人感受到這一點,反而是大家對小黃車公司感到同情。

風險無處不在,有些風險只能自己去承擔,不能為了一方少分擔風險,就去找人來分擔風險!


打虎拍蠅


法院以侵權糾紛為一類案由立案受理該案件,在認定責任承擔的時候,一般依據過錯原則 無過錯原則 過錯推定以及公平原則,進行判定。



其中公平原則,一般是當事人雙方都無過錯的情況下,承辦法官依據案件現有事實,基於公平的法律精神和原則,判定一方對受損一方進行補償。

很多案件,當事人一方遭受嚴重損害,而另一方基本沒有任何過錯,法官為了受害一方能夠得到一定損失的補償或安慰,得到人道主義的法律關懷,維護所謂的司法公平和正義,一般都會依據這個公平原則進行判決。

小夥子扶老人被訛的案件,爭吵被氣死的案件等等,受害一方產生損害後果與另一方沒有正當的和必要的因果關係,但是仍要承擔一定責任。



根據相關法理,法院在對案件進行裁決的情況下,一般優先適用法律規則,即法律條文進行裁決,沒有相關法律條文的明確規定,再適用法律原則性規定,但一般要慎重適用。

這個案件,小編覺得法官有點跑偏了。受害人作為小黃車ofo的使用者,小黃車的運營方沒有任何過錯的情況下,也與損害結果沒有可能存在的因果關係,也沒有待證而無法明確的事實,而對此要承擔責任,法官基於公平原則,其實也是反向的不公平,對小黃車公平嗎?



儘管這是個案,但是也會產生不良社會效應,如果一個人在一個飯店猝死,飯店方是不是也要承擔責任?如果一個人在汽車站站內猝死,是不是汽車站也要承擔責任?


泰尚律聯


我能問一下這個新聞是真滴嗎?前一段小偷偷電瓶被電死家屬反告車主和物業,最後車主和物業拿錢的新聞大家記得不。我也發了評論很是氣,但是沒幾天頭條闢謠說那是假的,從此對頭條的新聞我半信半疑尤其是這樣的事。假的就不說了,如果是真的那叫一個不合理不合法。試問:“如果騎小黃車買彩票中大獎了會不會分一半給小黃車的所有者呢?”如果是車輛本身故障導致的死亡,可以告車輛所有法人。但是本文中是非外力的猝死,就排除了車輛故障導致的外在因素,猝死是由疾病的不可抗力造成的,做為有自主行為能力有判斷決定能力的正常人,選擇了騎車出行那是他本人自願的,不存在坑誰。只能說是一起由疾病突發引起的意外,誰也不怪。家屬藉機起訴車輛擁有者是不對的,法院如果這樣判決,本人想不通。


jabx桀驁不馴


怎麼說呢?看到這個問題,我真的很無語。作為一個辦公傢俱製造商,我想說:雖然大多數在辦公室猝死的工作者都是坐在我們生產的椅子上,趴在我們生產的桌子上去世。雖然我們也很同情逝者和他們家屬,希望他們得到補償。但是我們真的無力承擔。以後賣辦公傢俱滿668我們會贈送速效救心丸。這是我們唯一能做的了。另外,如果告公司老闆,或者告辦公設備(例如電腦、打印機)生產商倒是可能能得賠錢。他們有錢。謝謝各位,在此建議少加班。別把身心都放在工作上。升遷和發達不靠努力工作的,真的。謝謝,祝各位健康。



桂林幫


我覺得公路也有責任!你說要是不修那麼好的路,那死者應該就不會去騎車了。對吧!

要是路難走到不能騎車,只能步行,那死者就不會去騎小黃車了!所以修公路的人有責任!需要公路局賠償!

另外交警也有責任!那條路看來是車不多。要那條路堵的嚴嚴實實的,只能步行,那死者也不會去騎小黃車了!所以交警也有責任!交警不該把交通秩序弄那麼好!

另外交警沒有通過攝像頭及時發現死者,要猝死了……嗯!交警雙重責任!

還有還有,醫院也有責任!醫院沒能提前檢查出死者什麼時候會猝死!所以死者家屬應該把死者去過的醫院全部都搞一遍!

尤其是產科醫生有最大責任,產科醫生怎麼能讓有猝死隱患的死者出生呢!實在不該,所以責任大大的!

嗯……先找這些單位吧。等我想好了再來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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