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籍檔案管理規定

第一條 申請入黨人自被黨組織批准為預備黨員之日起,即取得了黨籍,須建立黨員黨籍檔案。黨員黨籍檔案建檔材料包括:1.入黨申請書;2.個人自傳;3.思想彙報;4.入黨積極分子考察表;5.群眾意見調查表;6.政審意見調查表;7.優秀團員推優入黨表;8.發展對象公示表;9.學習成績單;10.黨校結業證書複印件;11.預備黨員考察表;12.入黨志願書。

第二條 黨員黨籍檔案,由其所屬的黨支部負責建立。

第三條 黨員黨籍檔案要設立專門檔案袋,做到“一人一袋”。黨總支(直屬黨支部)組織委員到學校黨委辦公室領取專門的檔案袋對黨員黨籍檔案材料進行歸檔,檔案袋封面上貼目錄,在上報學校黨委審批發展入黨後建檔完畢,做到材料齊全,目錄清晰。

第四條 各黨總支、直屬黨支部必須每學期對黨員黨籍檔案進行一次全面清查和集中整理。對於“有人無檔”的情況,必須盡力找到或補齊黨員黨籍檔案,實在無法補齊的個別黨員黨籍檔案需報黨委辦公室共同商量解決辦法;對於從校外轉入的教職工預備黨員的黨籍檔案,必須進行嚴格審查,查漏補缺。

第二章 黨員黨籍檔案的管理

第五條 黨員黨籍檔案的保管。黨員黨籍檔案由學院黨委辦公室負責保管,做到專人保管、專櫃存放。

第六條 黨員黨籍檔案的使用。黨員申請轉正時,由所屬黨支部負責按規定程序辦理轉正手續。辦理轉正手續前,由其所屬黨總支(直屬黨支部)到黨委辦公室借用黨員黨籍檔案,借用黨員黨籍檔案須辦理借出登記手續。預備黨員轉正申請、預備黨員思想彙報、黨支部對預備黨員轉正的公示及黨支部、黨總支會議的其它相關材料,由所屬黨支部放入其黨員黨籍檔案中,在上報學校黨委審批同意該黨員轉正後將檔案袋交回學院黨委辦公室。如有獎勵或處分材料,須歸入黨員黨籍檔案。

第七條 黨員黨籍檔案的查閱。一般情況下,黨員黨籍檔案不外借查閱。上級黨委、紀委因工作需要,持有關介紹信或證明材料,可調、閱黨員黨籍檔案。其他組織或個人如因工作需要查閱黨員黨籍檔案的,必須嚴格履行登記手續,嚴格遵守保密制度,嚴禁塗改、圈劃、抽取、撤換檔案材料;任何組織或個人需要查閱黨員黨籍檔案的,應憑蓋有單位公章的介紹信,並經學院黨委書記批准後,方可查閱;未經批准,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查閱黨員黨籍檔案;任何個人不得查閱或外借本人及親屬(包括父母、岳父母、配偶、子女及兄弟姐妹等)的黨員黨籍檔案。

第三章 黨員黨籍檔案的轉接

第八條 黨員的組織關係及黨籍檔案轉入我校,由其所屬的黨總支(直屬黨支部)到學校黨委辦公室辦理轉入手續。

第九條 已落實工作單位的畢業生黨員,應將黨員組織關係和黨籍檔案及時轉移到所去單位黨組織;尚未落實工作單位的,可轉移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街道、鄉鎮黨組織,也可隨同檔案轉移到縣以上政府人事(勞動)部門所屬的人才(勞動)服務機構黨組織。

第十條 學生黨員畢業時或教職工黨員離職時,在辦理黨員組織關係轉出介紹信的同時,其黨員黨籍檔案一併轉出。

畢業生黨員黨籍檔案的轉出由其所屬的黨總支(或直屬黨支部)指定專人統一放入學生黨員個人檔案,檔案袋集中到學院黨委辦公室進行密封。

第十一條

教職工黨員黨籍檔案的轉出,應由黨員本人親自辦理,不得委託他人辦理。辦理完黨員組織關係轉出介紹信後,黨籍檔案由黨委辦公室密封后交給本人攜帶、轉遞到接收單位保管。

第十二條 對尚未轉正的教職工黨員離職時,其所屬黨支部要派專人借出其黨籍檔案袋,做好檔案材料整理及檢查工作,將其預備期間的相關檔案材料一併歸入該黨員黨籍檔案,以保證黨籍檔案轉出時資料齊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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