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籍档案管理规定

第一条 申请入党人自被党组织批准为预备党员之日起,即取得了党籍,须建立党员党籍档案。党员党籍档案建档材料包括:1.入党申请书;2.个人自传;3.思想汇报;4.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5.群众意见调查表;6.政审意见调查表;7.优秀团员推优入党表;8.发展对象公示表;9.学习成绩单;10.党校结业证书复印件;11.预备党员考察表;12.入党志愿书。

第二条 党员党籍档案,由其所属的党支部负责建立。

第三条 党员党籍档案要设立专门档案袋,做到“一人一袋”。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组织委员到学校党委办公室领取专门的档案袋对党员党籍档案材料进行归档,档案袋封面上贴目录,在上报学校党委审批发展入党后建档完毕,做到材料齐全,目录清晰。

第四条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必须每学期对党员党籍档案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和集中整理。对于“有人无档”的情况,必须尽力找到或补齐党员党籍档案,实在无法补齐的个别党员党籍档案需报党委办公室共同商量解决办法;对于从校外转入的教职工预备党员的党籍档案,必须进行严格审查,查漏补缺。

第二章 党员党籍档案的管理

第五条 党员党籍档案的保管。党员党籍档案由学院党委办公室负责保管,做到专人保管、专柜存放。

第六条 党员党籍档案的使用。党员申请转正时,由所属党支部负责按规定程序办理转正手续。办理转正手续前,由其所属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到党委办公室借用党员党籍档案,借用党员党籍档案须办理借出登记手续。预备党员转正申请、预备党员思想汇报、党支部对预备党员转正的公示及党支部、党总支会议的其它相关材料,由所属党支部放入其党员党籍档案中,在上报学校党委审批同意该党员转正后将档案袋交回学院党委办公室。如有奖励或处分材料,须归入党员党籍档案。

第七条 党员党籍档案的查阅。一般情况下,党员党籍档案不外借查阅。上级党委、纪委因工作需要,持有关介绍信或证明材料,可调、阅党员党籍档案。其他组织或个人如因工作需要查阅党员党籍档案的,必须严格履行登记手续,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材料;任何组织或个人需要查阅党员党籍档案的,应凭盖有单位公章的介绍信,并经学院党委书记批准后,方可查阅;未经批准,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查阅党员党籍档案;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外借本人及亲属(包括父母、岳父母、配偶、子女及兄弟姐妹等)的党员党籍档案。

第三章 党员党籍档案的转接

第八条 党员的组织关系及党籍档案转入我校,由其所属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到学校党委办公室办理转入手续。

第九条 已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党员,应将党员组织关系和党籍档案及时转移到所去单位党组织;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转移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也可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劳动)服务机构党组织。

第十条 学生党员毕业时或教职工党员离职时,在办理党员组织关系转出介绍信的同时,其党员党籍档案一并转出。

毕业生党员党籍档案的转出由其所属的党总支(或直属党支部)指定专人统一放入学生党员个人档案,档案袋集中到学院党委办公室进行密封。

第十一条

教职工党员党籍档案的转出,应由党员本人亲自办理,不得委托他人办理。办理完党员组织关系转出介绍信后,党籍档案由党委办公室密封后交给本人携带、转递到接收单位保管。

第十二条 对尚未转正的教职工党员离职时,其所属党支部要派专人借出其党籍档案袋,做好档案材料整理及检查工作,将其预备期间的相关档案材料一并归入该党员党籍档案,以保证党籍档案转出时资料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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