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底、前科、犯罪記錄、無犯罪記錄證明是指什麼?有什麼區別?

水豸去


一、各自的概念

(一)案底:案,顧名思義,這裡是指案件。底,作為名詞時有一層意思——以永久性形式保存下來的證據、知識或資料。所以呢,案底就是案件所保存下來的資料。案底並非一法律術語。通常我們所說的案底是指公民涉嫌違法、犯罪後,在國家機關留下的一切信息、痕跡的總稱,不以違法、犯罪行為是否得到實體上的處罰或制裁為前提,其外延包括有罪刑事判決、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勞動教養、收容教育、收容教養、強制隔離戒毒和社區戒毒。

(二)犯罪記錄:《“兩高三部”關於建立犯罪人員犯罪記錄制度的意見》(2012年7月6日公佈)規定:犯罪記錄是指國家專門機關對犯罪人員情況的客觀記載。通常我們所說的犯罪記錄,是指因觸犯刑事犯罪而被人民法院作出的有罪生效判決。但是對於已構成犯罪但由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是否屬犯罪記錄,實踐中有較大爭議。

(三)無犯罪記錄:沒有因觸犯刑事犯罪而被人民法院作出的有罪生效判決、沒有因觸犯刑事犯罪而被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的就是無犯罪記錄。注意,犯罪記錄跟違法犯罪記錄具有很大區別,違法犯罪記錄基本等於案底。

(四)前科:很多人將前科等同於犯罪記錄,一般情況下,這樣理解也沒有問題。但從嚴格意義上說,前科不等於犯罪記錄。前科是指由於法院因行為人事實犯罪而對其判處刑罰且刑罰已經執行完畢或者被赦免後的一種法律地位。犯罪記錄的外延也大於前科。





二、相互的區別

首先,從內涵上來講,區別上面已經說過了。

其次,從外延上來講,案底>犯罪記錄>前科!有案底不一定有犯罪記錄,有犯罪記錄不一定有前科。行政拘留屬於案底,但行政拘留不是犯罪記錄;因犯罪被判處免予刑事處罰的屬於有犯罪記錄,但是沒有前科(這點可能比較難理解,具體原因詳見本人頭條號文章)。案底的犯罪最為廣泛。犯罪記錄是一種純粹記述式的客觀存在。前科是產生在犯罪記錄之上的一種規範性評價,是犯罪記錄存在而導致的一種規範性評價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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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法說理


一、案底並不是一個法律概念,只是我們生活化的語言,對其內涵、外延不好界定。

根據百度百科的解釋,其內涵還是側重於“犯罪記錄”。但是,我們生活中又經常使用這個概念,並不時還影響我們的個人生活、信用,那麼有必要好好理一理。

根據我個人的理解,案底應該是公民涉嫌違法、犯罪後在國家機關留下的一切信息、痕跡的總稱,不以違法、犯罪行為是否得到實體上的處罰或制裁為前提。

順著這個思路,我們常見行政拘留、治安拘留、司法拘留、勞動教養、收容教育、收容教養、強制隔離戒毒、有罪刑事判決都是嚴格意義上的案底,如此後再違法、犯罪可能受其影響。

其次最常見的是刑事拘留,刑事拘留是強制措施,並不意味者一定被判刑,但是目前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都會採集各種生物信息,比如血液、指紋等等,一旦錄入系統就很難再刪除。這種被採集的生物信息也算的上是一種“案底”。當然上述那些措施的當事人也會被採集這些信息。

二、前科也不是一個嚴格的法律概念。

但是司法實踐中,一些法律職業者也會經常使用這個叫法,成為了行業內約定俗稱的概念,它通常是指一個人的“犯罪記錄”,因為在刑事案件中,犯罪記錄影響著定罪、量刑,在刑事訴訟中,故意犯罪的記錄還影響強制措施的使用,比如是取保候審還是刑事拘留、逮捕等。

三、那麼這些“案底”對個人生活有什麼影響嗎?

我國刑法規定了“前科報告制度”,依法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在入伍、就業的時候,應當如實向有關單位報告自己曾受過刑事處罰,不得隱瞞。也就是說犯罪記錄可能會影響入伍、就業。因此,我們生活中就有了“無犯罪記錄證明”這個東西。

如果有犯罪記錄會影響入伍,某些職業也會限制有犯罪記錄的人員就業,比如從事律師、公務員、證券行業等,擬從事這些職業應當到公安機關申請開具“無犯罪記錄證明”。

上述我們討論的是犯罪記錄的影響,那麼違法記錄對生活有什麼影響呢?根據個人掌握的情況,違法記錄會影響徵兵、公安院校入警政審。根據國家《徵兵政治審查工作規定》,曾被刑事處罰、行政拘留或者收容教養的,涉嫌違法犯罪正在被調查處理或者被偵查、起訴、審判的公民,不得徵集服現役。

希望上述解答對您有幫助,贊同請關注、轉發,謝謝閱讀!


水豸去


這個問題其實挺有意思,把我瞭解的情況講一下。

案底,我們現在約定俗稱的認識就是指一個人的犯罪記錄,但是其原意並不是這個,根據《康熙字典》的記載,對“案”字的解釋中有如下含義

又【正字通】凡官府興除成例及獄訟論定者皆曰案。

而對“底”字的解釋中有如下含義

【春明退朝錄】公家文書稿,中書謂之草,樞密院謂之底,三司謂之檢。秘府有梁朝宣底二卷,卽貞明中崇政院書也。

案底二字相合,其原意應該是記錄官府興除成例、獄訟論定的官方文稿,所以案底原本和犯罪者關係不大,按照今天的情況來看,就是指政府各級機關辦理各類案件的卷宗。需要注意的是,在1928年中華民國頒佈《中華民國刑法》之前,諸封建王朝所實施的法律中是不區分違法和犯罪的,用刑罰調整各種社會關係,所以現在將案底引申為人的犯罪記錄,其實範圍是縮小到了刑法裡面了,今天我們所說的民事訴訟,行政訴訟等等案件,過去只要涉及,也會留下“案底”,當然了,這是封建時代法律不完善的鍋。

而前科的意思其實就比較簡單了,就是指某人以前觸犯過法律,有個成語作奸犯科,出自諸葛亮的名篇《出師表》

若有作奸犯科及為忠善者,宜付有司論其刑賞

案底和前科都是民間使用的俗語,不是法言法語,在正式的司法文書中是不會使用的,針對涉案人員以前的違法犯罪問題,司法機關會使用更為清晰明確的描述,比如某人何年何月因何事受到何種法律處罰,是行政處罰,還是追究刑事責任。

而犯罪記錄就非常明確了,就是一個人曾經有犯罪行為,被追究刑事責任的記錄,這裡特別說明一下,很多朋友會把違法和犯罪混為一談,犯罪是《刑法》領域的專有概念,違法行為當然也會留下記錄,但是除了吸毒,其他記錄對個人工作生活基本都沒有影響,而人一旦有了犯罪記錄,則毫無疑問是要處處受制的。

最後就要說這個無犯罪記錄證明了,非常值得一提的是,公安機關開具無犯罪記錄證明的依據是法院判決,即便是曾經涉嫌犯罪只要沒有被法院判處刑罰的都應當開具,而由於一些職業、行業、特定事項的特殊要求,開具無犯罪記錄證明的事情很常見,這裡想特別和大家說明的是,是有特殊要求,才需要開具無犯罪記錄證明,比如江蘇省公安廳就在《公安派出所出具違法犯罪記錄證明工作規範(試行)》中規定

第八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公安派出所可以出具違法犯罪記錄證明:  (一)國家機關錄用公務員政審;  (二)中國共產黨組織吸收新黨員政審;  (三)公證機構依法辦理公民有無違法犯罪記錄公證事項;  (四)公民從事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必須以無相關違法犯罪記錄為前提的職業;  (五)省轄市以上公安機關認為確需出具違法犯罪記錄證明的其他情形。  對因應聘工作需要,申請辦理有無違法犯罪記錄公證的,應當認真審查法律、法規、規章是否規定從事該職業必須以無相關違法犯罪記錄為前提。法律、法規、規章明確作出無相關違法犯罪記錄等從業限制規定的,依法予以受理;法律、法規、規章未作規定的,公證機構和公安機關一律不予受理。

所以有些企業動不動就讓求職者開無犯罪記錄證明,這個鍋並不在公安機關身上,是他們自己拉大旗作虎皮,刁難求職者。


一笑風雲過


記錄有兩種,a是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b是無犯罪記錄證明。a是有沒有被刑事拘留或行政拘留,治安拘留,司法拘留!!任何個人汙點沒有。b表示有被刑事處罰,檢察院起訴,法院判決坐過牢或者緩刑的人,a如果被司法,治安,行政,拘留過。但是不算案底,但是也是一輩子的汙點,影響本人!!!b表示有案底,影響子女政審!!!


瑞風1668


現在法官不考慮有無前科,犯罪動機,社會環境影響,初犯,等犯罪情節,只要犯罪,就是一個目的,往死裡整,小案子非要辦成大案,只要錢到位,那就好說了,能把大案辦成小案,或者還能辦成無罪,眾所都知,現在社會最壞的就是執法系統這些害群之馬!


從頭一次得到


案底也就是說經過法院判刑的犯罪記錄 也就是稱前科 無犯罪記錄是指沒有判過刑沒有受過刑事處罰的 …案底對於老百姓來說精神上的壓力還是有的 畢竟有一段這樣的黑歷史存在 但只要知錯能改 案不案底意義不大 做好自己 沒案底很清白的人也不見得生活有多美好 古天樂等很多明星都受過刑事處罰 還不是一樣受萬人尊重 你有能力不再犯錯自然有人尊重你認同你 否則你再清白也是平民甚至刁民一個 這就是現實…


今夜情為證aaa


案底是違法依據證明,前科是有犯罪違法行為簽寫文件保留。犯罪是有過判行、口供的記載筆錄證明判決,違法不屬於犯罪,是程度上行為錯誤行為情節不嚴重。無犯罪是沒有構成人員傷亡或國家個人經濟嚴重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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