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避風港:女性犯罪應該從輕處理?

性别避风港:女性犯罪应该从轻处理?

原題:DID A MURDERER IN WAITING GO UNDETECTED BECAUSE

SHE WAS A WOMAN?

原文鏈接:https://www.newyorker.com/news/news-desk/did-a-murderer-in-waiting-go-undetected-because-she-was-a-woman

譯者:Lizzzzz 來源:譯言網(yeeyan.org)基於創作共同協議(BY-NC)在譯言整合發佈

1961年的某個冬日,對於紐約州紐華克的年輕夫婦蒂姆·霍伊特和華內塔·霍伊特來說,是悲痛的一天。他們的大兒子——未滿三個月大的埃裡克猝死。一直以來對於嬰兒死亡原因的確切診斷都是一個難題,這次也未能例外。醫生無法斷定埃裡克的死因——他就只是簡單地停止了呼吸而已。

第二年,華內塔生下了他們的第二個孩子詹姆斯。不幸的是,第二個孩子也突然死亡。

1968年,當這對夫婦的第三個孩子朱莉,因為不明原因猝死之後,這對悲痛的夫婦找到了錫拉丘茲的阿爾弗雷德·斯坦因施耐德博士,他專門研究嬰兒猝死綜合症( Sudden Infant Death Syndrome ),簡稱S.I.D.S。

斯坦因施耐德博士經過實例分析認為,SIDS是可以遺傳的,這也可以解釋為什麼在同一個家庭中會有多個嬰孩猝死。華內特後來又生下了兩個孩子——茉莉和諾亞,儘管博士悉心照料,但是這兩個孩子依然沒能逃脫死亡魔咒。

1972年,斯坦因施耐德博士在《兒科學》雜誌發表了一篇里程碑式的論文。他在論文中寫到SIDS是一種遺傳性疾病,和嬰兒睡眠窒息有關。

論文引起了強烈反響,而斯坦因施耐德博士所推薦的睡眠監視器的銷量也大幅上漲。二十年以來,霍伊特一家(也就是論文中所提到的“H”一家)的遭遇,也成為了醫學界的悲劇範本。

然而,在九十年代的早些時候,紐約州北部偏僻地區的一名地方律師在一個頗富質疑精神的法庭病理學者的指導下,重新閱讀了斯坦因施耐德博士的論文,並展開了一系列調查。

理查德·福斯特曼和傑米·塔蘭兩人將調查結果寫進《無辜者之死》一書中。1994年,在警察的審訊中,華內塔·霍伊特承認她的孩子並非死於SIDS,而是她親手悶死的。然而隨後,她又推翻了自己的口供。

1995年,華內塔因為殺害自己的五個孩子被定罪,並判處七十五年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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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不禁使我聯想起我在之前的文章《裝滿子彈的槍》中所提到的艾米·畢曉普的案件。

畢曉普故事的其中一個主題是來自父母的關愛有時是十分危險的,而在本案中,華內塔殘忍地接連殺害自己的五個孩子——從表面上看起來,這兩起事件毫無聯繫。然而這兩起案件有一個共同點,那就是無論是鄰居,警察,甚至醫學工作者,都非常容易忽視那些原本是非常明顯的可疑行為——而這僅僅是因為犯罪者是女性。

桑迪·霍克小學的屠殺之後,人們開始對心理健康提高警惕——要及時發現個體的潛在危險行為並且促使他們接受治療。這比起要求更大範圍的槍支管制和更為嚴格的遊戲分級審查顯然要可靠的多。

然而畢曉普案件的發生卻告訴我們,這種預警機制其實很難實施。

艾米·畢曉普曾經射殺自己的親生弟弟,她在一家煎餅店裡對另一個女人拳打腳踢,她甚至曾經被指控給她在哈佛大學的一名導師郵寄炸彈——

難道這一切還不足以構成“潛在危險行為”嗎?

然而事實卻是沒有任何人試圖阻止畢曉普或者給予心理治療。

這是為什麼呢?

其中一個原因,無疑是“集體否認”的作用,不僅僅是家庭方面,包括社區、地方機關都不認為畢曉普會犯罪。但是另一個問題也許處在畢曉普的性別上。

1998年拉麗莎·麥克法夸爾(Larissa MacFarquhar)在閱讀了兩本關於女性犯罪者的著作之後提出了刑事司法體系中的性別歧視問題,她指出

“這一系列的故事清楚的告訴我們,只要你是個充滿了女人味的女人,你就可以輕鬆愉快地割破鄰居的喉管,並且有很大的幾率免於謀殺指控。”

文中麥克法夸爾提到了令人毛骨悚然的“黑寡婦”(殺害丈夫或戀人的女性)和“白衣死神”的故事。在這些故事中女性犯罪者往往製造多起命案,在事發很久以後才會被警察注意,原因是警察總是認為女人是做不到這種事情的。

然而當我們回頭再看這些案件,其實有些證據的指向已經十分明顯了。

比如在“白衣死神”案中的珍妮·瓊斯(Genene Jones),她是德克薩斯州的一名兒科護士,曾先後殺害她護理過的46名嬰孩。在她1983年被控謀殺之前,調查者曾將這些事件歸咎於意外、醫療事故、以及其他男性嫌疑犯。

正如麥克法夸爾所說,該案的犯罪調查員是“最頑固的大男子主義者”。一直以來,人們總是認為女性具有陰柔嬌弱的性格特點。所以在選舉、就業、參軍等各個方面將女性排除在外,而在刑事司法體系的角度,人們還是據此認為女性不具有犯罪所需的精神力和行動力,而將女性從嫌犯名單中剔除。

我們再來看看卡拉·霍穆爾卡(Karla Homolka)一案。

1991年,這個年輕的安大略女子嫁給了一名會計保羅·博納多,他們的婚姻生活非常甜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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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1993年,加拿大當地警方開始懷疑博納多涉嫌一系列強姦未遂事件。調查人員還認為博納多與當時發生的兩起強姦並謀殺學齡女孩的案件有關。

卡拉接受審訊時聲稱,她的丈夫正是這一系列案件的主謀,他暴力迫使卡拉加入犯罪行動,使自己成為共犯。

博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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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這樣,卡拉·霍穆爾卡,一箇中產階級的白人女獸醫,被自己專橫的丈夫暴力以對的悲慘遭遇贏得了輿論同情。

這個女子還有著悲慘的過去,1991年她15歲的妹妹塔米,由於在聖誕聚會中喝下了過量香檳被自己的嘔吐物窒息而離世。

塔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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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霍穆爾卡目擊了自己丈夫的暴行並參與了犯罪,檢察人員無法認定她無罪,但是檢察人員保證,只要卡拉願意出庭擔任她丈夫的汙點證人,就可以減輕量刑。據稱加拿大司法機關在量刑時參考了FBI分析員羅伊·哈茲伍德的一篇題為《性虐待中順從的受害者》的報告。

然而,一切塵埃落定之後,

卡拉公開承認了自己的全部罪行。她並不僅僅是丈夫暴力脅迫的順從受害者,而是整場犯罪的積極參與者。

後來的家庭錄像清楚地反映出了卡拉在性暴力中的角色,甚至還清楚地表明,塔米的死並非意外——卡拉從診所竊得獸用鎮定劑,向自己的妹妹下毒,隨後她和她的丈夫,一起強姦了塔米。

一直以來,犯罪學傳統觀點都認為,在犯罪,尤其是暴力犯罪的傾向性方面,女性確實弱於男性。最近的十幾年來,這個犯罪的性別鴻溝似乎變窄了,為數不少的理論和事實從某種程度上證明了這一點。一些人認為現在的女性犯罪數量高於往年,但是另有一些人認為實際的犯罪數量並沒有增多,只是警察重新認識了女性犯罪,所以有更多的犯罪事實被發現了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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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查閱刑事犯罪數據時不難發現,性別差異依然存在。

1987年,當馬塞諸塞州警方認定賽斯·畢曉普死於意外的那一年,22%因為嚴重犯罪行為被逮捕的嫌犯為女性。然而只有10%的女性被定罪,服刑的女性更是隻佔有5%。最近的某篇法律報道認為,這個國家中女性犯罪者被處以死刑的概率過低的原因,或許是某種對於騎士精神的貫徹。(1976年以來,美國共有1308男性被處以死刑,而女性僅為12人)。

如果在案件起訴方面有如此明顯的對女性的偏袒,那麼我們有理由相信在案件調查的過程中也或多或少存在著這種不公。當然這種說法很難證實——因為我們無法去計算有多少潛在犯罪沒有收到法律追究。

但是1986年12月6日的賽斯·畢曉普之死也許能夠說明一點問題——

如果當時被懷疑的是賽斯的哥哥,而不是她的姐姐艾米·畢曉普,事情究竟會怎樣?

警察們是否仍然認為這只是一個沒有資格使用槍支的小孩的一次走火?

如果揮舞著槍支從槍殺的現場逃離,並試圖劫持一輛交通工具逃跑,最後被兩個全副武裝的警察截住的是個年輕男孩,那麼警察還會那麼快就放棄指控並將他釋放嗎?

那些官員,包括畢曉普的父母,是否依舊堅持把這些行為解釋為“過於震驚而做出的”呢?

麥克法夸爾之處這種性別主義的表現之一就是女性“嬰兒化”,“女性不需要對她們的暴力行為承擔太多責任,我們一直在把她們當做孩子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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誠然,艾米·畢曉普不僅僅是一名女性——她還是一名學者。所以我們總是把那些危險的信號解讀為學者的怪癖而不予重視。

某篇高等教育編年史的文章中有這樣的句子:

  • “學術是怪胎的搖籃。當你選擇把餘生獻給圖書館或者實驗室的時候,你的人生已經與常人不同。”

然怪胎與瘋子只有一牆之隔,這個界限極易被忽視。當可怕的槍擊案件發生時,我們誰也不會下意識地把犯罪和某個大學教授的奇怪行為聯繫起來。

畢曉普案的兩名受害者家屬說,亞拉巴馬大學漢茨維爾分校的督學卡布哈里已經對畢曉普的危險傾向有所覺察,卻沒有作為。他們說“畢曉普的精神病史和暴力傾向可追溯至二十年前。”該案發生後,大學已經採取措施,將校園中一些潛在危險人員名單報送警方,並敦促他們接受治療。美國的其他學校,例如弗吉尼亞理工大學,也採取了類似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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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案件進展,漢茨維爾時報本月早些時候披露了艾米·畢曉普的監獄口供,她說親眼看到了督學卡布哈里和校長大衛·威廉姆斯在武裝保護下逃離了行政樓。這就是一個可惡的事實了,如果卡布哈里如此關心自己的安危,那麼他為什麼不警告畢曉普的學生和同事呢?但是學校的發言人隨後否認了這一說法,並指出畢曉普的口供中還說到她會“看到死去的人”。(作者注:畢曉普說她在弟弟死後的一段時間裡飽受幻覺的折磨,並且常常會聽到雜音。)

畢曉普並不是卡布哈里事件的唯一信息來源。畢曉普的父母也說,女兒一直視卡布哈里為最大的敵人。所以她槍殺了自己的同事甚至朋友,卻沒有殺卡布哈里的行為令人費解。我並不是否認畢曉普為了構陷這位督學而偽造口供的可能性,但是我們可以帶著一種懷疑的目光看待她的故事。

另一個證詞來自畢曉普的丈夫,吉姆·安德森。整個案件中最能意識到畢曉普危險行為的人莫過於他了。因為他經常對畢曉普的研究給予協助,並且在案發當天也載著畢曉普到學校。案宗顯示,安德森“對她妻子的所有危險信號——包括她過去的暴力經歷,她在終生教授申請失敗後的憤怒和對同事的恐嚇,以及她在案件發生前使用火槍的情況——均知之甚詳”。

“他什麼都知道。”畢曉普案受害人的律師說。

安德森的存在是整個事件中唯一的變數。或許他注意到了妻子的行為卻沒有制止,又或者他司空見慣以致沒有注意。兇手的家人能夠第一時間發現兇手的危險傾向並制止,這固然是令人欣慰的,然而事實上有時候正因為是最親近的人,所以對那些危險信號視而不見。

開篇提到的霍伊特案中,即使在華內塔承認自己殺害嬰兒的罪行之後,她的丈夫蒂姆,依然堅持認為他的妻子是無罪的。即使是在華內塔在監獄服刑的期間,他的丈夫蒂姆,依然認定華內塔的認罪是出於強迫。她的摯友和家人同樣這樣認為,他們還收養了華內塔和蒂姆唯一倖存孩子。

這就帶來了一個令人心寒的問題:

如果兇手的家人和朋友都無法注意到那些潛在的危險信號,那麼我們還能指望誰來阻止暴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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