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托克逊县公安局 关于群众举报 “涉黑涉恶”线索奖励办法 (试 行)

【扫黑除恶】托克逊县公安局 关于群众举报 “涉黑涉恶”线索奖励办法 (试 行)

托克逊县公安局

关于群众举报 “涉黑涉恶”线索奖励办法

(试 行)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鼓励广大人民群众踊跃举报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势力,根据《中央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和《公安机关摸排核查涉黑涉恶线索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制度,制订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有功人员是指以书面材料、电话、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主动向公安机关举报发生在我县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活动,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由此破获案件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正在受司法机关或纪检、监察部门审查、质询人员的举报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举报下列违法犯罪活动属本办法奖励范围:

(1) 强迫交易: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2) 敲诈勒索: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3) 寻衅滋事: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4)聚众斗殴: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聚众斗殴犯罪往往同时会造成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公私财产权利受到侵害的结果。

(5)非法拘禁: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

(6)故意损毁公私财物: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7)组织卖淫: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强迫卖淫罪,是指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他人卖淫的行为。协助组织卖淫罪,是指协助他人组织妇女包括男性卖淫,即为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的犯罪活动提供方便、创造条件、排除障碍的行为。

(8)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和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9)故意伤害: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为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常见的一种犯罪。构成故意伤害罪,某人必须实施了伤害行为。所谓伤害是指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10)赌博: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

(11)开设赌场:是指客观上是否具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

(12)其他涉黑恶势力犯罪行为。

五、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活动:

所指黑恶势力犯罪是指以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恶势力犯罪团伙等形式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多次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犯罪。主要特点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较为固定,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

1、包括公安机关未在侦的涉黑恶势力案件;

2、已立案侦查的黑恶势力犯罪嫌疑人所实施,但公安机关尚未发现或掌握的犯罪案件;

3、公安机关正在追捕的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藏匿地点或活动情况;

4、举报人可采取实名或匿名,通过当面举报、信函、电话、网络通信或其他方式进行举报。

第六条举报信息应具备有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时间、地点、人员、事件、物品三个以上要素,不能提供违法犯罪活动三要素,仅为怀疑、推测性举报不适用本奖励办法。

第七条对符合上述奖励范围的举报有功人员,根据举报提供信息要素的详实准确程度和查获案件的性质、情节及影响程度,分别给予以下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得超过30万元。

举报人举报的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按下列标准对举报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1、对于公安机关在侦的已公布社会的涉黑涉恶案件提供案件线索,经查证属实的,案件性质一般的,每案奖励人民币200元;案件性质重大的,每案奖励人民币400元;案件性质特大的,每案奖励人民币800元。

2、举报公安机关未在侦涉黑涉恶案件的,经查证属实的,案件性质一般的,每案奖励人民币300元;案件性质重大的,每案奖励人民币500元;案件性质特大的,每案奖励人民币1000元。

第八条同一案件被不同举报人多次举报的,主要奖励对查清案件起主要作用人员。同等作用的,主要奖励第一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公安局受理该举报的时间先后为准。

对同一案件举报人只能奖励一次,不得重复奖励。

第九条举报奖励程序办理:

(一)通知。奖励金审批后,由办案人员在3日内通知举报有功人员领取奖金,并将通知情况记录在案。举报有功人员接到奖励通知后须在3个月内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二)发放。公安局办案部门应指定2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奖金发放工作,同时填写“托克逊县公安局涉黑涉恶线索奖励凭证”,由举报人签收。举报人因故无法签收的,经县公安局负责人同意,可以由举报人近亲属签收。

第十条举报奖励一般由负责承办案件的科所队发放,奖励金由同级财政保障。

第十一条奖励举报实行实名制度。

第十二条 举报人应对所举报的事实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实施奖励要由专人负责,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公安局要建立举报保密安全保障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姓名、身份及居住地,违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举报有功人员打击报复,违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公安局执法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对举报人或举报情况敷衍了事,没有认真核实查处的;

(三)泄露举报人信息或因工作失职造成其他泄密的;

(四)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第十六条本办法中的“以上”、“以下”,包括本数。

第十七条本办法以人民币为货币结算单位。

第十八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由托克逊县政法委、托克逊县公安局负责解释。

托克逊县公安局

2019年4月6日

【扫黑除恶】托克逊县公安局 关于群众举报 “涉黑涉恶”线索奖励办法 (试 行)

❖来源/托克逊县公安局(刑侦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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