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的好
千金易得,知己难求
能交上一两个知心好友
是很多人的人生得意事了
然而
交友不慎时
摊上的闹心事儿也不是一点半点!
近日,
在黑龙江双鸭山
同一天晚上同一个地区
接连发生三起火灾
到底是什么情况?
(↑ 监控录像中起火的房屋)
事件发生后
警察马上调查监控设备
很快就确认了
犯罪嫌疑人——男子王某
(↑ 监控录像画面)
原来,同一晚上这三起火灾
竟都是王某放的火!
他前后将三个住宅区点燃
发生火灾的住宅区
一片狼藉,损失惨重......
到底什么仇什么怨?
经过警方一番询问
事情的真相可以说是十分令人无语:
“烧错了”???
... ...
据王某交代,
他原本想烧的是朋友李某的家
而非这三户人家
(↓ 黄色字体为王某,白色字体为警察)
那么王某和李某又有什么过节
竟然能驱使王某
采取放火这种方式来报复?
↓↓
王某交代,
一年前跟朋友李某撸串,
李某没买单就走了,
而王某一直耿耿于怀,
一直想报复李某。
于是在作案当晚,
王某趁着酒劲
想放火烧李某家进行报复。
但经调查,
被烧的三处均不是李某家。
而王某来到事发现场,
看到火灾后的满地狼藉,
被吓得腿软跪地。
清醒后的王某,
为自己的行为感到后悔不已,
而等待着他的
则是三到十年的铁窗生活......
纵火是漠视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更是严重的犯罪行为
万万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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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火罪:
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相关规定,放火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体罪名之一,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放火罪是一种故意犯罪,其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放火危害公共安全,一般包括三种情况:
一是 危及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
二是 危及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三是 既危及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同时又危及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处罚:
根据本条和第115条的规定,犯放火罪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损害极端严重的,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冲动是魔鬼,无知更是可怕。
都是成年人了
在遇到问题时应采取合理的解决方式
一点小争执就闹到触犯刑法,何苦呢?
可惜,当事人只能在监狱中
去想通这个道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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