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以案释法(一)

信访不能随意 维权必须依法

【案件过程】

自2009年2月份以来,圣城街道王口村张某某因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开始到北京信访,且在其反映的信访事项已依法终结的情况下,仍就同一事项进行信访,截至2018年8月,张某某因多次实施违法信访行为,先后被行政拘留2次、训诫2次。

1.2009年4月24日,张某某到北京市天安门广场非访,将红星二锅头酒倒在身上欲自焚,被执勤人员发现后制止。2009年4月26日,被寿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

2.2013年9月7日,张某某到北京市天安门广场、中南海附近非访,后被发现由寿光市公安局工作人员带回。

3.2013年9月16日,张某某到北京市天安门广场、中南海附近非访,后被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治安大队训诫。

4.2013年10月5日,张某某到北京市天安门广场附近非访,将红星二锅头酒倒在身上点燃后被发现。同日,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对其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事拘留,2013年11月11日变更为行政拘留十日。

5.2016年7月22日,张某某到北京市天安门广场附近非访,同年8月8日被寿光市公安局训诫。

6.2018年8月21日,张某某到北京市天安门广场西侧、中南海地区非访,后被发现对其予以教育。

【案件结果】

2018年11月20日,寿光法院依法公开宣判被告人张某某非法信访,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社会公共秩序寻衅滋事案件。寿光法院经审理查明:为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和社会秩序,根据相关犯罪事实、证据,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以案释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第五条 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结合本案事实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张某某屡次进京非访,经教育、训诫、行政处罚后,仍多次到北京重点地区或敏感地带起哄闹事,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同时被告人张某某在其反映的信访事项已依法终结的情况下,仍就同一事项进行信访,也利用行政处罚中的行政拘留、训诫等措施不能将其进行实质性的限制的途径,进而采取在公共场所内采用自燃、自杀的过激行径来达到自己的自私的目的,其行为严重扰乱、破坏了社会秩序,社会影响恶劣。对张某某的刑事处罚一方面打击了黑恶势力,另一方面彰显了法律的威严。

提醒广大居民群众:信访不能随意,维权必须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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