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庆国:数据治理以数据权为基础

数据权,为什么讨论数据权?因为数据权是一个基础性的概念。如果数据权不能够去定义的话,或者不能够很充分去定义的话,那对于所开展的数据治理,用数据去创新、去构建未来社会形态可能都面临着非常大的问题。

在农业文明时代看中的是土地,在工业文明时代看中的是资本。实际上对于整个社会的定义,都是基于土地和资本,尤其是基于土地权和资本权来进行定义。所以说一切的社会秩序、公序良俗都是基于这个层面展开。

未来进入信息社会或者大数据时代,当我们把目光聚焦在大数据上,我们认为数据是资产,是一切的一切,要不要围绕数据来建构社会秩序,建构国家治理体系。如果是这样的话,则需要思考的是数据权的问题。

12月11日,在2018年第七届中关村大数据日——大数据应用与治理高峰会议上,清华大学国家治理研究院执行院长孟庆国发表重要演讲,探讨了数据权与数据治理的问题。

孟庆国:数据治理以数据权为基础

为什么要谈论数据权

之所以定义数据权,首先需要看数据通常在认知范围里面的场景。目前,尽管对未来和大数据带来的人工智能理解还非常肤浅,但实际生活中基于数据的一些问题,可以分为三类场景。

第一类是数据的开发使用。数据尤其企业界非常关注,数据怎么采集,数据怎么开发使用,怎样把数据资产盘活能够带来更多收益,这就涉及到谁有权利采集数据,谁有权利开发数据,在开发过程中怎么开发,要不要行使一定的责任等相关问题。现在正在建设的数据开放共享,要搭建的数字型政府,要营造新的业态,都会涉及到这个问题。

第二类是数据的共享交换。如果能够把数据整合起来,其他人或者企业是否感兴趣,是否需要达成一定的共享或者交易机制,一个政府部门的数据,另一个政府部门在行使职能的时候是否需要搭建平台。包括互联网企业在其自身平台上积累的数据,对于政府部门、企业也很重要,这个数据能不能共享出来,则需要建立共享和交易机制。但是共享和交易机制会面临问题,这个数据归谁所有?这个数据谁能使用?交易过程谁来监管?这个交易的数据收益如何分配?所以就必须讨论数据权的问题。

第三类是数据的流动。从满足社会功能或者政治功能来讲,信息要不要公开?信息要不要开放?要不要促进信息跨境流动?或者说个人在朋友圈里是不是可以自由分享信息?这就是关于数据自由流动的问题。所以我们说要规范行为,要营造一个好的网络生态,就要关注这一话题。

目前,基于这三类数据的应用场景,就必须要研究数据权的问题。如果数据权不能很好去界定的话,国家安全、个人隐私保护问题,甚至数据交换共享问题、如何利用数据促进新业态的问题可能都面临比较大的挑战。

那么数据权究竟是什么呢?孟庆国表示,这需要从法律意义上去探讨数据权,法律强调主体和客体,那么至少要考虑这个主体是谁。例如基于一个数据平台,消费者使用平台的数据会保留,至少会涉及到互联网等企业,搭建平台汇集很多消费者数据,这些数据有非常大的价值,但是其他企业想要使用时,就面临数据所有权主体的问题。

如果基于这三类场景来看数据权怎么定义或者数据权的权利体系该有哪些内容?首先是基于保护的思想,无非是个人隐私保护、商业机密保护、国家安全的保护,所以不管是西方还是我国都出台了信息保护的条例和法规,主要是基于保护目的,使得个人信息、商业机密、国家安全处在有序可控的范围内。

另一方面,信息或者数据最大的价值是利用,所以还要促进信息流动、促进信息开发使用。所以从开发使用视角上,基于数据场景,谁有权采集这个数据?那就面临一个采集权的问题。谁有权使用这个数据,就涉及到使用权的问题。使用过程中把数据作为资产一定会有收益,这个收益权该怎么分配?

数据治理以数据权为基础

基于数据权会引申出很多治理问题。数据治理通常包括两个含义,用数据去治理,用数据提升政府服务,用数据提升政府治理,用数据实现新的业态、商业模式。

基于保护视角来看数据治理,首先需要为各个国家出台相应的法律条例对数据保护的行为予以回应,很多国家出台了基于个人信息的保护条例、国家信息安全的保护条例,制定了一些例如司法层面的机制来应对现实的快速需要,就像成立互联网法院,很大程度上处理了信息保护的争议行为。

孟庆国认为,对我们国家来讲,甚至全球都面临这样一个现象,基于保护视角下的数据治理、法律法规逐渐多、逐渐健全,相应的对于这些法律法规如何执行,这种侵权行为可能还比较薄弱,基于互联网虚拟空间的数据,该如何运用法律手段去应对,还需要探索。

基于流动的数据治理,包括数据公开、数据的开放、数据有效传播、数据分享,很多国家也在推进政府建设不断出台治理机制。在我国,很多地方都成立了大数据管理部门,搭建政府的数据平台,尤其是搭建数据开放平台。

在原来政务信息公开基础上怎样才能进一步促进数据开放,可以带来创新和新的治理模式?但实际上数据在开放过程中,对这些需要开放的数据应当怎样规制?要基于这个数据本身的数据权定义,来建构一套开放机制,才能够有效促进数据开放之后的使用,不然会带来非常大的安全风险。

事实上数据开放也包括数据传播。未来在信息空间里面什么样的信息可以被传播;另外,想促进数据更大利用或者促进数据红利更大实现,在更大范围内,跨区域跨平台甚至跨境的数据流动,需不需要去推动?如果要推动,该实现怎样的国际网络合作或者治理体系,能够有利于促进跨境数据流动,同时又能够维护各个国家网络主权,这是一个非常新的问题。

很多地方建设大数据平台,实现数据共享,建设共享交换的平台来实现跨部门的信息共享。如果不考虑到数据权的问题,可能工作很难推进。一直面临数据孤岛的问题,目前这个孤岛没有被打破,其根本原因,在于数据权这个问题认识不清楚或者有意避开而为之。

部门在履行职能过程中形成了数据,这个数据对另一个部门很重要,另一个部门想使用该数据,尤其想无偿使用时会带来很多问题。必须界定数据被其他部门使用时,需要承担什么责任,作为第三方共享交换平台必须承担什么责任。并且在探索基于三权或者三权分治数据共享的模式,需要强调归属权、共享交换管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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