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巫山:易美春老人的一件烦恼事

家住巫山县巫峡镇白水村6组的61岁老人易美春,1983年结婚并分家立户,按照农村的习俗,老人的父母为其划分了属于他的山田。在母亲的主持下(父亲易继发当时也在场,并且对分割山田没有异议),易美春老人获得山的内槽横路为界的下半部分山田,这部分山田是无草无柴的秃山,上半部分是柴山,并长满可以卖钱的羊胡子草,两地面积相较而言,下半部分要大一些。处于对父母决定的尊重和对弟弟的爱护,再加上分得山田面积也大一些,易美春老人接受了父母亲的分家决定。30年来,易美春老人一直遵循分家决定对属于自己的山田进行管理,没有人提出过任何异议,2009年政府集体办理农民的林权证时,也是依照分家决定为易美春老人办理的林权证,规定分家所得山田属于易美春老人,至此,没有任何人提出异议。

重庆巫山:易美春老人的一件烦恼事

被亲弟弟告上法庭,发生在2016年,政府规划修建巫山县城绕城公路,刚好经过易美春老人的山地,因此政府对易美春老人进行了占地赔偿。眼看亲大哥分得的山地得到了赔偿,两位亲弟弟眼红这笔钱财,竟然以无证据证明山地是易美春老人一人所有,要求对这笔赔偿款进行分割。众所周知,农村分家分地都是口头协议,主持分家的老母亲已经于2015年6月逝世,已死无对证,而老父亲在两位亲弟弟的撺掇下,不愿意为老人证明分家决定的真实性,更令人易美春老人伤心的是,老父亲在两位弟弟的唆使下,一起将易美春老人告上法庭,参与赔偿款的分割。


重庆巫山:易美春老人的一件烦恼事


重庆巫山:易美春老人的一件烦恼事


两位弟弟和老父亲的亲情背叛,让易美春老人每次说起都潸然泪下,他想不明白,两位亲弟弟不顾兄弟亲情道德败坏竟然和老父亲竟然为了几万块钱的赔偿款,将自己告上法庭,更过分的是连自己妻子结婚时的陪嫁山地都被弟弟要求一起分割。让人心痛的是巫山和万州两级法院罔顾事实先后判决易美春老人败诉,让老人悲痛欲绝,亲情的背叛和法律的不公正让易美春丧失了生活的信心。好在在亲友朋友的规劝和支持下,易美春聘请了律师向重庆高级人民法院申诉: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易美春,男,1957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巫峡镇白水村六组,公民身份号码 512227195702031414。

再审被申请人:易继发,男,193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巫峡镇白水村六组,公民身份号码 512227193603261418.

再审被申请人:易美林,男,197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巫峡镇白水村六组,公民身份号码512227197010181410。

再审被申请人:易勇,男,197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巫峡镇白水村六组,公民身份号码 512227197407101415。

申请人因不服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18)渝02民终1486 号民事判决而申请再审。

申请事项

撤销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18)渝02民终1486 号民事判决和巫山县人民法院(2018)渝0237民初1167号民事判决,驳回被申请人要求分割土地补偿款的请求。

事实和理由

2014年,巫山县城为修建绕城路,征收了申请人易美春的部分土地6.35亩,易美春领取了农转非安置费187272元,土地补偿费20320元,青苗补偿费5400.20元,林木补偿费20510.40元,共计233502.60元。2018年3月5日,被申请人向巫山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该征地补偿款,2018年5月14日,巫山县人民法院(2018)渝0237民初11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将申请人领取的农转非安置费、土地补偿费207592元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平均分割。后申请人不服判决上诉到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18)渝02民终1486 号民事判决维持原判,申请人认为一二审法院判决是错误,其理由如下:

一、原判认为本案被征收之地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共有的《自留山使用证》中的部分地块,属于林地范围,申请人认为一二审法院的这一认为是错误的。

首先,因为该《自留山使用证》是1982年颁发的,众所周知,当时分割山林是不规范的,自留山的四界也只是一个大概范围,不能排除里面或周围有耕地,所以法院不能光依据不准确的一个四界范围就认定本案所征收之地全部是自留山地。

其次,被申请人在一审提交的证据:2016年7月13日的《环城路三期项目征收白水6社土地补偿资金统计表(更正)》和2016年7月1日的《巫山县土地实物锁定分户面积表》明确显示征收的易美春的土地中只有耕地5.242亩和退耕地0.733亩,根本没有自留山地,该证据是被申请人提交的,被申请人自己提交的证据都证明被征收之地是耕地,一审法院为什么不采纳。况且被申请人提交的这些表册都是从政府档案中复印出来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档案资料优于一般书证、证人证言。”由此可见这些征收表册应该作为优先采纳的证据。本案中,除被申请人陈述被征收之地是自留山地外,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被征收的是自留山地,所以一审法院只采纳被申请人单方的陈述,而不采纳档案表册是错误的。

二、一二审法院对安置补助费187272进行分割是错误的。根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案件的会议纪要》第一条第3项规定:“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由政府直接发放给个人的,或者安置补助费由政府统筹用于缴纳被征收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障费用的,所产生的纠纷不作为民事案件受理。”该条明确规定,安置补助费分割是不能作为民事案件受理的,也就是说人民法院不能对安置补助费进行分割。另外只有被征收之地是耕地,才有安置补助费,如果法院认为被征收之地是林地,就不存在有安置补助费,所以一审法院对安置补助费进行分割是错误的。

三、申请人有新的证据证明被征收之地是申请人的耕地。申请人从巫山县农业委员会复印出了易美春1998年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底卡》,该底卡显示申请人易美春在“大中拐”和“方家后面”是有承包地的,而本案征收的就是这两块耕地,所以说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在自留山旁有属于申请人的耕地。


重庆巫山:易美春老人的一件烦恼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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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且申请人有新的证据推翻原判决,故请求高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对于此事,本网将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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