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亞APRA對錶現不佳的退休基金受託人擁有更廣泛的指導權

據61澳洲財經資訊,澳大利亞審慎監管局(APRA)歡迎立法賦予其更大的權力,對錶現不佳的退休基金受託人採取行動。

2019年財政部法律修正案 (改善退休金措施1號中的問責制和成員結果) 法案為APRA提供了廣泛的指導權,並賦予APRA對受託人及其董事違反對成員的義務(包括為成員的最大利益行事的義務)採取民事處罰行動的權力。

APRA的新權力包括Kenneth Hayne專員在皇家委員會關於銀行、退休金和金融服務行業不當行為的最終報告中所建議的那些權力。

副主席Helen Rowell表示,這項立法大大加強了APRA推動受託人改善成員成果的能力,並在早期階段解決績效不佳的問題。

在此之前,APRA只能在退休金受託人違反法律的情況下,或者APRA認為對成員的利益存在實質性威脅的情況下,指導退休金受託人。新的指導權使APRA能夠在成員遭受重大傷害之前在早期階段進行干預。

該法案還要求受託人根據一系列規定的基準進行年度業績評估,包括所有的MySuper和退休金產品選項,並增強APRA拒絕或取消MySuper授權的權力。

APRA還被授予新的權力,包括:拒絕更改RSE持牌人的所有權或控制權;指示某人放棄對RSE持牌人的控制權;在受其所有者控制的情況下,撤銷或暫停RSE持牌人。該法案還授權APRA以觀察方式收集與基金管理和運作有關的費用數據。這將使APRA能夠更好地瞭解受託人是否根據1993年《退休金行業(監管)法》 (Superannuation Industry (Supervision) Act 1993) 規定的義務,特別是最佳利益義務和唯一目的測試,將成員的資金用於支出。

澳大利亞APRA對錶現不佳的退休基金受託人擁有更廣泛的指導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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