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婚内赠与协议,赠与人可在个人房产产权变更登记前撤销赠与

夫妻婚内赠与协议,赠与人可在个人房产产权变更登记前撤销赠与

这是一个婚内时常遇到的问题,婚内协议,协议类似如下。

夫妻婚内赠与协议,赠与人可在个人房产产权变更登记前撤销赠与

这里先说明,本约定为夫或妻一方的个人房产。

那么这份协议是否有效呢?先看看婚姻法 如何规定的。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与限制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婚姻法》第十九条 夫妻财产约定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争议焦点:

从婚姻法可以看出,双方对婚前财产的约定是具有约束力的,问题是这种赠与在有约束力的情况下能否撤销,优先使用婚姻法,还是合同法和物权法要求的不动产赠与必须登记。

最高法司法观点:

婚姻家庭涉及财产权属的协议,此类协议并不排斥合同法的适用,合同法中的赠与也没有排除夫妻关系,所以一方约定的将个人房产全部或者共同,按份共有,赠与人在产权变更之前可以行使撤销权。

思考问题:如果是婚内购买的房产,登记在丈夫名下,房产夫妻共同共有。此时丈夫能否协议将房屋全部赠与给妻子所有,是否需要登记过户,丈夫又是否可以撤销赠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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