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婚內贈與協議,贈與人可在個人房產產權變更登記前撤銷贈與

夫妻婚內贈與協議,贈與人可在個人房產產權變更登記前撤銷贈與

這是一個婚內時常遇到的問題,婚內協議,協議類似如下。

夫妻婚內贈與協議,贈與人可在個人房產產權變更登記前撤銷贈與

這裡先說明,本約定為夫或妻一方的個人房產。

那麼這份協議是否有效呢?先看看婚姻法 如何規定的。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六條 婚前或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 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與限制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婚姻法》第十九條 夫妻財產約定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爭議焦點:

從婚姻法可以看出,雙方對婚前財產的約定是具有約束力的,問題是這種贈與在有約束力的情況下能否撤銷,優先使用婚姻法,還是合同法和物權法要求的不動產贈與必須登記。

最高法司法觀點:

婚姻家庭涉及財產權屬的協議,此類協議並不排斥合同法的適用,合同法中的贈與也沒有排除夫妻關係,所以一方約定的將個人房產全部或者共同,按份共有,贈與人在產權變更之前可以行使撤銷權。

思考問題:如果是婚內購買的房產,登記在丈夫名下,房產夫妻共同共有。此時丈夫能否協議將房屋全部贈與給妻子所有,是否需要登記過戶,丈夫又是否可以撤銷贈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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