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动国家司法救助程序
罗源县人民检察院检察一部承办检察官在审查该案时发现该案被害人陈某家属急需救助,马上联系检察三部负责司法救助的检察官,检察三部承办检察官在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并实地走访了被害人陈某家人居住处及了解了申请人林某花的生活状况,认为林某花符合司法救助的条件,及时启动国家司法救助程序。
领导重视
在向领导汇报后,发现本院原有的关于司法救助的实施办法是根据10年前群众生活水准制定的,救助金额为“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随着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救助力度明显不足,起不到应有的救助作用。院党组书记陈喆检察长在听取汇报后高度重视,即召开党组会,对申请人林某花的救助金额拟提高到3万元,党组会上各领导也纷纷表示同意。办公室财务部门也马上按程序把救助金划拨到位。
重塑机制
党组会后院里又专门针对救助力度不足、救助金来源、救助对象等问题专门召开检委会,对原救助办法进行全面审视,讨论通过《罗源县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进一步加大司法救助力度。
同时,罗源县人民检察院拟与县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为下一步救助工作创造有力条件,有效促进社会矛盾化解,优化司法救助效果,推动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有效助力脱贫攻坚。
国家司法救助知多少?
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
人民检察院予以司法救助的对象和范围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五)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向检察机关举报、作证或者接受检察机关委托进行司法鉴定而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六)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七)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
人民检察院不予救助的情形
(一)对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查明案件事实的;
(三)故意作虚伪陈述或者伪造证据,妨害诉讼的;
(四)在诉讼中主动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或者拒绝加害责任人及其近亲属赔偿的;
(五)生活困难非案件原因所导致的;
(六)通过社会救助等措施已经得到合理补偿、救助的。
如何申请国家司法救助
救助申请应当由救助申请人向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提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救助申请人,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救助申请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救助申请人确有困难不能提供书面申请的,可以口头方式提出,口头申请的,检察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文案 | 黄荣婷 林平
编辑 | 《法制日报》福建新媒体中心 林焕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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