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如何防止“性賄賂”?


性賄賂,也就是俗稱的“美人計”,是非常巧妙而灰色的權色交易。

它最大的問題,在於它不僅只是男女作風不正的私德問題,而是直指公權力的腐敗亂象。性賄賂,並不是一個新的罪名,只是近年來不斷有高官落馬,倒重現發酵起來。

“廉則興邦,貪則亡國”,是中國人早有的共識。而嚴以治吏,更是歷代王朝共通的做法,所以在防治“性賄賂”上其實並不心慈手軟。 古往今來的無數案例足以表明,貪財貪色往往密切交織,且惡性互動,懲治貪色必須施行重典治吏政策。

古人只是比我們老,並不比後人傻。在性賄賂、性腐敗常見的以色謀私、通姦、強姦、嫖娼等等問題上,早有預想和對策。


首先,是性賄賂發生地的杜絕。性賄賂、拉皮條,最普遍的地方當在聲色場所。中國古代對這項管控極嚴。東莞式權色交易、公然量販化極盡色情肉慾刺激的世界,在中國過去從未出現過——即便是晚明那樣的放辟邪侈社會。

我們現在受到影視劇的誤導,總以為古代妓院橫行,搞得性產業合法化早已普遍、公開的淫亂行為很受保護似的。實際上,古代妓院並不流行,甚至基本沒有,只少數時候,在少數大城市盛行過一段時期,小地方、鄉下更不存在所謂妓院。這等傷風敗俗的風氣,是不可能被官府所允許的。

聲色,是人性之所需,古代政府的做法,基本是疏而不堵,樂而不淫。比如,唐代王朝後設有教坊,是專業官署,其職在專管雅樂之外的樂、歌、舞,其地則是宮廷樂伎聚居之地,主要為皇家宮廷服務。在地方,則又有官伎,給官員們偶爾公餘消遣,所有事情都是公開的,是處在互相監管的環境中,性賄賂的可能性是不大存在的。唐宋以前政府,多半如此做法。

所以,白居易的“琵琶行”就是規規矩矩聽官伎彈奏,柳如是從來靠才藝而不是拿身體作生意,即便到了晚清《海上花列傳》,你也看不到有肉體買賣的記錄。那時的官員、文人混官伎,多半隻是風雅,並不肉慾惡俗。


其次,對於一些隱形的性賄賂形式,比如暗地嫖娼、借招伎搞變相賄賂的行為,古代法律處罰力度極大。基本上沒有官員敢於頂風作案。

中國古代,妓院不被允許,可暗娼當然有,也不可避免。但也是多半如宋人《都城紀勝》講的,“酒閣內暗藏臥床也”,偷偷摸摸搞,不可能門口大張旗鼓掛著招牌,遒勁書法寫著“怡紅院”三字。反正你要翻歷史,如今讓人色變那些傳染病,什麼狂犬病、天花、小兒麻痺、鼠疫、梅毒、包括香港腳等,基本都是歐洲傳來的,中土沒那麼性氾濫,少有這些亂七八糟的東西。

那時,多的是伎院,是伎女,類似現在的KTV和女性藝人,無論官辦私營,一概賣藝不賣身,宋代的勾欄瓦舍、明代的秦淮諸豔,都是此屬。官員、富商要在這些曖昧地方聚會在明清兩代都是禁忌,更何況要明目張膽地搞性賄賂,這是很難辦到的。


因為,我們可以看到,至少在形式上,性賄賂的發生源是法律所嚴控的。

在過去,普通百姓去嫖娼法律不怎麼監管,但是官吏宿娼、搞權色交易的性賄賂卻為法所不容,處罰極重。比如,《明律》規定,“凡官吏宿娼者,杖六十”、“若官員子孫宿娼者,罪亦如之,附過,候廕襲之日,降一等,於邊遠敘用”;《清律》規定,“凡文武官吏宿娼者,杖六十,挾妓飲酒,亦坐犯罪。若官員子孫( 應襲蔭者) 宿娼及生員挾妓者,罪亦如之”。

看這些律法規定,我們可以看到說,至少在明清,官員之間若要搞什麼嫖娼、吃花酒之類的性賄賂,受到的責罰是“杖六十”、“邊遠敘用”、“降一等”等處罰。“杖六十”什麼概念,如果對古代笞杖之刑有了解的都知道,這是足以致人於死地的。

當然,巧妙規避性賄賂的風險也是多的。比如,古代禮法、律法再嚴,至少對於重婚、包養等行為是不禁止甚至是鼓勵的。也因此,古代有錢人、官宦人家也不大需要出去犯法搞權色交換,直接在家養妓女,包養小妾就行了。你當官去吃別人的花酒涉嫌犯法,但是娶別人送的小妾理論上卻沒問題。

當然,若有查出貪瀆問題,也是要法辦的,這是另外一個問題了。


而且,古代中國官場,不要說公然的性賄賂的,其實對於現代人熟悉的通姦、強姦、性騷擾、猥褻民妻等這些性行為或隱形性賄賂,制裁也很明確,很嚴苛的。而且,這些罪行都是專門為官員制定的。

比如,關於通姦罪。我們看史載, 早在東漢章帝時,荊州刺史謝夷吾就接手一亭長的“和姦案”,處罰嚴厲。唐律對“部曲、雜戶、官戶”對通姦是“各加一等”,明清兩朝對官吏通姦也都是重加處罰,所以我們黨紀政紀中,“通姦”常常出現在通報上,日益成為遏制性腐敗、性賄賂的一項規制,也是有傳統淵源可尋的。咳咳。

再比如,官員如果敢公然性騷擾、甚至強姦,比之平民,受到的處罰更重。唐律規定,普通人的強姦罪之刑為徒二年( 無夫者) 或二年半( 有夫者) ,官吏強姦則為徒二年半或徒三年。元律更牛氣,強姦有夫婦女既遂者直接死刑,未遂者處流刑; 清律也大體遵循這一規則。古代中國,倫理社會,對於男女之事,出了紕漏,處罰是極重的。

像如今的官民強姦罪,量刑這麼低,過去沒有的事。宋仁宗延祐五年,武進縣某縣官,只是將民妻阿五“扯捽戲謔”,結果被杖罰“六十七,罷現役,降二等雜職內敘用”。


但是,我也需要說明的是,這些終究只是明面上的規則,潛規則有麼,肯定是有的。

舉例:北宋初,滄州節度使張美是個能吏,但愛財好色,就喜歡搞逼婚、收受性賄賂。天子趙匡胤聽聞,不但沒有按律處置,只是讓其母轉告張美,大意是說,要錢,可以找我,至於良家小女,“好生相待才是”。在很多時候,懲治性賄賂、性腐敗的國家大法,常常就這麼流為一紙空文,可嘆。

只是,我們可以說,中國曆代王朝,無論怎麼動亂,畢竟都始終禮法至上,嚴男女之大妨,對於官員性腐敗、性賄賂的懲處大體上都是狠嚴厲的。他們也許早就明白,“食色,性也”,貪色根植於人性,講道德沒有用,背誦通稿也無濟於事,只有以法制之,才是硬道理。

在很多事情上,古人並不比今人腦子含糊。而今人,也未必就是神經遲鈍,也許只是更會裝傻罷了。

2019,2,28,午前閒談幾句(注:中國古代法制史,我並非特別熟悉,以上漫然所論,歡迎批評)


劉愚愚


古人云:“三年清知府,十萬雪花銀。半生鐵總憲,三千美嬌娘。”

腐敗這個問題在古代封建社會中,不論何時都是屢禁不絕的,很多貪官汙吏不僅愛財,當然也愛色。甚至有的官員可能抵禦得了財富的糖衣炮彈;但可能英雄難過美人關,在美色面前,前赴後繼的倒下、沉淪。

那麼首先在古代,有什麼樣的性賄賂方式呢?換句話說,性賄賂在古代以什麼樣的類型存在呢?

首先大家要知道,在我們漫長的幾千年封建社會中,男人都是可以納妾娶小的。雖然並不是我們大多數人所認為的一夫多妻制,而是一夫多“妾”制,但也是很多古代男人的“終極夢想了。

”妻和妾的地位是千差萬別的,妾沒有任何地位,可以是買來伺候男主人的一種工具,所以只是相當於主人家的一種特殊財產。

在這種情況下,性賄賂的最普遍方式就是給官員們送“暖腳”的小妾。唐代裴庭裕《東觀奏記》記載了一則故事,唐宣宗年間有位剛剛到翰林院任職的人名叫畢誠,苦於升職無門,他就想辦法給當時的丞相令狐綯物色了一個十分豔麗的絕色女子,然後送給他當小妾。這就是一種典型性賄賂方式。

當然作為宰相的令狐陶,什麼沒見過,他雖好色,但一打眼就知道這小子想什麼,然後就表面上引用了左傳中的話說“尤物害人”,忍痛拒絕了這個美色誘惑,後來這個尤物也沒便宜別人,御醫李玄伯買下之後拿她性賄賂給了唐宣宗,隨即成為了後宮最寵愛的人。果然是金子到哪都能發光啊!

更高明的性賄賂方式

上面所說的只是一個非常普通的方式,接下來我們講一個比較有技術含量的性賄賂方式。宋代《慶元黨禁》記載:南宋寧宗時期,有個宰相叫韓侂冑,他有一個十分寵愛的姬妾,因為犯錯誤,然後被逐出府;後來宰相仍舊十分想念這個愛妾,派人尋找。

後來瞭解到是一個名叫程松壽的縣令用800貫錢將她買下來,本來宰相很憤怒,但是仔細瞭解之後,發現愛姬是被恭恭敬敬的請到家中,還被安排在他家中最好的房子居住,還對她禮遇有加。本來以為是這個縣令不開眼奪了自己的心頭肉,沒想到是一個這麼懂事的人,立刻就把他升官,任命為太府寺丞,可以說,這才是高明的性賄賂方式。

那麼古代又是如何防止性賄賂的呢?

執政者也很高明,你不是喜歡送擅長以色事人的女子嗎?這樣的女人多出於歌姬舞姬之身,那法律就規定禁止官員將(樂人)女藝人納為妻妾,從源頭上杜絕!

此外,在明代時期,還將之前盛行的官妓機構全部取締,同時,明太祖朱元璋還規定官員如果嫖娼的話,罪亞殺人一等,也就是說,嫖娼是官員的大罪,將被革去職務,並且永不錄用。對官員的私生活管得非常嚴格,進一步縮減“性賄賂”土壤。如果官員在外包養情婦,一旦曝光,輕者遭紀律處分,重者也將被免官去職。

當然。最為關鍵的是古代有一個傳統條例,那就是等級森嚴的一夫一妻制,從根本上杜絕了小三轉正的可能。那就是在法律上明文規定“妻妾不能失秩。”也就是妾永遠不能成為正妻,唐朝的法律規定,以婢女為妻者,要判有期徒刑兩年,以妾為妻者,要判有期徒刑一年半。明清亦不許!小三轉正,在古代想都別想!


歷史好奇怪


最近幾年反腐的力度越來越大,很多官員都是因為二奶的問題落馬。其實有關於這個問題,在古代就已經被重視,他們也出了很多的招。



古代的性賄賂到底有多嚴重?

有關於性賄賂最早的記載,則可以追溯到商朝時期。商朝時期的九候為了巴結商紂王,把自己的親閨女送了過來。但是因為商紂王嫌棄她不會賣弄風姿,竟然把他的父親做成了肉醬。

後來周文王聽到這個消息,感慨商紂王的暴虐無道。不過他的這一舉動竟然被人打了小報告,商紂王一氣之下把他關入大牢。

後來姜子牙為了營救周文王,於是就找了幾個風塵女子,趕緊送到商紂王面前。因此商紂王一高興,就讓人把周文王放了。

春秋時期的大臣范蠡,曾經給吳王送過西施,最後導致伍子胥被迫自殺。而之前臥薪嚐膽的越王勾踐,也被吳王夫差一高興給放了。

孔子在魯國做官的時候,曾經幫助魯國把齊國佔領的三塊土地要了回來。後來齊王看到魯國發展勢頭猛進,就給魯王送了80多名美女。


從此之後魯王日夜笙歌,不再管理朝政。最後氣得孔子出走,從此之後魯國已經開始走了下坡路。

漢代王允的連環計,僅僅使用貂蟬這一個小女子,就能夠讓呂布和董卓之間大打出手。唐代的高力士把楊玉環帶給了唐玄宗,從此之後不問政治,唐朝也開始一蹶不振。

傳言一代天驕成吉思汗,也沒有逃脫掉性賄賂的噩夢。傳說當年攻打西夏之前,西夏王將其王妃送給成吉思汗。然而在這沒多久之後,成吉思汗突然暴斃。

這種情況每代都有,畢竟對於這些大人物來說,錢財只是一個數字。能讓他們開心的,也就只有女人了。

古代如何防止性賄賂?

很多人看電視劇當中所扮演的內容,以為古人都是三妻四妾。其實大錯特錯,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裡面都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度。

而且也不是隨便什麼時候想娶妻娶妾可以,必須到了一定年齡還沒有任何子嗣,才可以考慮去納妾。



古代對於重婚罪的判處非常重,在秦朝的時候,犯有重婚罪的人會被判處死刑。不過後來漢唐時期,雖然也有法律禁止相關事項,但是由於民風開放,執行起來並不嚴格。

到了後來宋元明清時期,這種執行更加輕鬆。如果是官員犯罪,可能會丟官罷爵,有的也會被降級。但是總體來說並無大礙,甚至只不過杖責就可以了。

不過在每個朝代的中間,都會有一段時間對該方面抓的比較嚴。

比如說在宋仁宗、宋神宗時期,就要求官員不得赴妓樂。當時的丞相王安石,還曾經親自負責管理各方面事務。

不過也有另外一個問題,因為性賄賂主要是針對的高官。對於這些高官而言,很多的法令只是一紙空文。在封建社會條件下,法律只是約束平民百姓的。

比如說這個性賄賂,難道會有人去賄賂平民百姓嗎?顯然這是不可能的。而那些敢接受賄賂的高官,又有誰去問他們的罪呢?
所以說盡管每朝每代都有各種方式來禁止性賄賂,但是真正實行的比較好的比較少,尤其到後來幾個封建王朝當中,基本上就是一個擺設。


史之策


性賄賂什麼意思

“性賄賂”的本質就是權色交易,即女性本人通過出賣色相或者通過女性出賣自己的身體來換取某行政機關人員手中的權力來達到不可告人的目的。流行的說法是“每一個倒下的貪官後面都有一個女人”。

古代存在“性賄賂”嗎?

顯然是存在的,下面例舉二例。

西施

“四大美女”中的西施不就被范蠡送給夫差了嗎?

正是因為西施去到吳國,亂其心智擾其後宮,這才有了勾踐臥薪嚐膽一雪前恥復興越國。這也可以算的上是“正能量”版的“性賄賂”了吧!

林娘子

《水滸傳》中高衙內不也看上了林沖的美嬌娘了嗎?



自從見了林沖娘子,又被他衝散了,心中好生著迷,怏怏不樂,回到府中納悶。—《水滸傳》

如果林沖不是這樣堅貞不屈的真漢子,而是像陸謙那樣的諂媚之人,很有可能就把娘子獻上去了,這自然就成了“性賄賂”。


而在當時,林沖之輩太少而陸虞侯之徒太多,因此“性賄賂”必然是有的。

古代如何防止“性賄賂”

辦法之一便是用法律來規範。其實早在《夏書》中就已明文立法規定:昏、墨、賊、殺,皋陶之刑也。墨指的就是用“性”來賄賂。

而到了明清時期則更為嚴格,直接禁止官員進出青樓這等淫穢場所,連自己花錢去嫖都不準更別說下面的人送來府上讓你“享用”了,很可能今天早上你收下幾個美女,晚上就會有人向皇帝彈劾你。

加之以色侍人的女人多為歌舞妓女出身,
這樣的人在古代又被視作“下九流”(師爺、衙差、升秤、媒婆、走卒、時妖、盜、竊、娼)中的“下下品”,自然被飽讀詩書的掌權人士看不起,因此古代“性賄賂”雖不乏見卻並不氾濫。


曉史才能明事


2017年,有一部電視劇在全國範圍內爆紅,收視率一路高歌猛進的同時,口碑也與日俱增。這部電視劇叫做《人民的名義》。在這部電視劇裡,讓我印象深刻的,不是很多正面人物,而是高小琴。

胡靜塑造的高小琴,其實第一眼看起來,並不給人一種驚豔,但卻很耐看,而高小琴扮演的角色,以及所做的事情,足以讓人覺得,這個女人很不簡單。

的確,能把一個官場老狐狸高育良拉下水,這樣的女人,的確很不簡單,而高小琴,也因此獲得了極大的好處,用一個專業名詞,叫做“性賄賂”。

性賄賂,顧名思義,通過生理快感,或者情感方面,滿足對方需求,來達到自己的目的,和普通的賄賂一樣,性賄賂的程度和獲得的不正當利益是成正比的。

同時,性賄賂和普通賄賂有一些區別,最大的區別在於隱蔽性更強,和實物或者金錢賄賂不同在於,性賄賂如果沒有照片或者錄像,很難取證,絕大多數情況洗一個澡,什麼證據都可以銷燬。

對於性賄賂而言,同普通賄賂一樣,也提現在賄賂程度和不正當利益的正比方面。很多案例可以看出來,一些官員的倒臺,往往最開始,都是去過很多高檔的會所,和各種色情服務場所,通過量變引起質變。

這些都只是很低級的性賄賂,而想高育良這樣的人物,高小琴的手段,更為高明。高育良是一個十分謹慎的人,沒有什麼特殊嗜好,唯獨喜歡讀明史,於是,高小琴做足了功課,熟讀《萬曆十五年》,這些功課是有用的,高育良果然把高小琴當成紅顏知己,並一步一步走向墮落。



對於肉體上的快感而言,性賄賂更體現在精神上的慰藉,這是更加難以防備,更加隱秘的手段,而高小琴的手段,不可謂不高明。

而歷史上,這樣高明的性賄賂也並不少見,戰國時期,呂不韋把自己的愛姬送給贏異人,這就是一種很高明的性賄賂。

有人可能覺得,呂不韋給了贏異人數不清的金錢,幫他打通了無數關係,讓他在趙國和秦國有了更高的地位和很大的名氣,這樣難道還不夠嗎?為什麼要多此一舉?

這就要從心理學角度來分析了,根據美國心理學家馬斯洛需求層次理論,我們可以看出來,人類的需求,是有層次的,當一個人滿足了生存需求,就會有更高的需求,呂不韋給贏異人性賄賂,是因為贏異人需要第三個層次,情感的需求。而高小琴給高育良的性賄賂,則滿足他的第四個層次,成就和被他人尊重。

可見,性賄賂更難以抵抗,難以防備。

值得一提的是,性賄賂,並不一定都是女性,因為性,是一種雙方行為,這個就可能會稍重口味一些。

我們先看看男性的性賄賂。還是秦國,還是呂不韋,而性賄賂變成了一個叫嫪毐的猛男,行賄的對象,是秦始皇的老媽,趙姬。可見,需求不分男女,性賄賂也不分男女。


那麼,男的和男的,可以嗎?歷史證明,可以。因為古代曾經有過龍陽之寵、斷袖之癖。簡而言之,皇帝好男風,所以,一些長得漂亮的男人,就會為了自己的榮華富貴而現身,這也是一種性賄賂。

那麼,女的和女的可以嗎?理論上講,是可以的,因為只要有需求,那麼就有性賄賂和被性賄賂的可能,只是,在正史上這種事情不多見,因為,性賄賂的前提是一種需求和實際利益的交換,中國古代掌權的女性雖然不少,但很少有聽說她們喜歡女人的。因此,女的和女的理論上肯定會有,但沒有足夠證據證明。

綜上所述,性賄賂古已有之,以後還會有,而且是很隱秘,很難防備的賄賂。當然了,如果你不值得別人對你性賄賂,或者你的容貌學識不足以賄賂別人,也就無所謂性賄賂了。而如何防止性賄賂,以上我也說了,這種性賄賂,很難防備,因為性賄賂攻擊的是人類的生物本能,而防止這種賄賂的根本方法在於,能不能抵擋住生物本能,抵擋住了,就可以防止,擋不住,就容易上道。古今同理。


小小嬴政


古代如何防止“性賄賂”?(關注葛大小姐,天天看歷史故事)


“性賄賂”、“包二奶”、“找小三”雖然是現代人發明的專有名詞,但卻是從老祖宗那裡學來的,我們老祖宗不知道“性賄賂”是什麼,只知道“笑納”和“恭敬不如從命”。

中國送禮就講究個“投其所好”,有人喜歡錢、有人喜歡權、有人喜歡古玩字畫,有人卻偏偏喜歡美女。

中國歷史上,“性賄賂”成功的案例俯拾皆是,比比皆是!

送美女攆走孔聖人:

春秋時期,魯國國君在孔子的輔佐下逐漸強大起來,旁邊的齊國開始擔心起來,謀士晏子給齊國國君獻上一計,齊國於是就送給魯國120匹駿馬和80名齊國美女,送香車贈車模,魯國國君季恆子立即笑納了,從此神魂顛倒,夜夜笙歌,不思朝政,孔子被迫離開魯國,周遊列國前說“彼婦之口,可以出走,彼婦之謁,可以死敗。蓋優哉遊哉,維以卒歲!”,意思是說,美女的幾句話,賢明的大臣酒杯趕走了,美女和國君親熱一下,國家就要亡了,嗨,我還是養老去吧!這就是80美女打敗孔子的故事,在美女面前,老夫子也不是對手呀!

送美女幹掉對手:

再舉一例,董卓當年用一匹赤兔馬騙呂布殺了丁原,二人誓為父子,司徒王允祭出貂蟬這個美人計,一女許兩夫,先把貂蟬許配給呂布,轉身把貂蟬送給董卓,這是典型的“性賄賂”,董卓沒有想到美女遠比赤兔馬的威力大,最後慘死在呂布的戟下,呂布也成了三姓家奴,一輩子被人看不起。

送美女讓對方精盡而亡:

朱常洛是萬曆皇帝偶然臨幸一個宮女而生,從小就爹不疼娘不愛,佔據皇長子優勢,在東林黨的支持下,好不容易鬥敗鄭貴妃及福王朱常洵登上帝位,鄭貴妃非常貼心的送上8個美女(《罪惟錄》也記載:及登極,貴妃進美女侍帝。未十日,帝患病),從小姥姥不疼舅舅不愛的朱常洛哪裡享過這樣的豔福,結果和8個美女夜夜笙歌,精力不濟就吃壯陽藥,結果剛當上皇帝一個月就駕崩了,這就是有名的紅丸案。真是有好命沒好福呀!

特殊的性賄賂—送美男:

唐朝中期的“紅妝時代”,武則天掌管天下,美男開始流行,武則天最先的男寵是大和尚薛懷義,後來愛上太醫沈南蓼,但是這兩個人年齡太大,力不從心,武則天的女兒看在眼裡急在心裡,就把自己最喜歡的兩個“花美男”張易之、張宗昌兄弟送給武則天,則天女皇非常滿意。

當時,太平公主、上官婉兒、韋皇后、安樂公主對美男這樣的禮物從來都是“笑納”的。


在古代,性賄賂簡直是“戰無不勝,攻無不克”,絕對是一種低成本、高效益的行賄手段,我們還知道的有夏桀與妹喜、商紂王與蘇妲己、周幽王與褒姒、夫差與西施,簡直不勝枚舉,一時間“美人計”“性賄賂”氾濫,物極則必反,官員的生活作風問題原來越受到統治者的重視,“反腐手段”也是層出不窮。

“重婚”是重罪,嚴禁“二奶轉正”

其實,在中國相當長的時間裡,實行的都是一夫一妻制,上至皇上王公大臣,下至平民百姓

都一樣,但是可以納妾,所以,正確的說法應該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從先秦到清朝,歷代法律都嚴禁“有妻更娶”,對於重婚罪,先秦是最高可判死刑,唐、宋規定,以婢為妻“徒二年”,以妾及客女為妻“徒一年半”,元代規定:有妻妾再娶妻妾者,要打47大板,並且當堂判離,明清時期規定:凡以妻為妾著杖一百;以妾為妻著,杖九十,並改正”。可見,各個朝代允許重新娶妻,但是嚴禁“二奶轉正”,也就是說,別人送給你的美女,你只能納為妾,不能娶為妻,尊卑不能亂了。

家外有家要重罰

雖然有律法管這,但是官員超標納妾和變相納妾仍然十分嚴重,唐代就規定,發現“家外有家”的,輕者處分降級,重則罷官免職。

逛青樓也不準

古代青樓合法,這裡往往成為官員們受賄的重要場所,宋仁宗就規定,負責刑獄的官員“不得赴妓樂”,到了宋神宗時候,擴大到政法司法領域,所有的監察官員一律禁止嫖娼,當時的丞相王安石親自“掃黃打非”,不少官員撞槍口上。

朱元璋就規定,發現官員逛青樓,一律杖責六十,官員的子孫們也得打屁股,光是打屁股還好,最頭疼的是,除了打屁股,還一律免職,永不敘用。

朱元璋的重孫子朱瞻基更徹底,直接下令取締“官妓”,官員嚴禁涉足紅燈區。清代開始也是搞得聲勢浩大,頗有成效,順治帝甚至裁減宮中的教坊女樂,用太監代替,康熙帝繼承順治的政策,明文規定:“夥眾開窯誘取婦人子女,為首照光棍例斬決,為從發黑龍江等處給披甲人為奴。”


看來,古人對“性賄賂”也是頗為頭疼,為了消除這個弊病,朝廷也是操碎了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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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大小姐


事實證明性賄賂在古代,都是屢試不爽的一種交易。

正所謂有需求就有供應,有買家就有賣家。這種事無論是發生在古代,還是現如今都是屢見不鮮的事。

一般性賄賂都是指的利用女性的美色向男性行賄,當然也有男性向女性行賄的,但是,男向女行賄,在古代是不多見的。

既然存在性賄賂,那肯定就會有和利益直接掛鉤的。

我們說幾個古代因為性賄賂而導致亡國的事,大家都知道中國歷史上四大美女中,有一個叫西施的。

西施就是越國人,越國的仇敵正是吳國。

當時吳國國王叫夫差,越國國王勾踐,為了打敗夫差,就利用西施的美色,去賄賂夫差。

夫差看到西施的美色,就把西施笑納了,之後夫差就開始荒廢國政了。

最終導致的結果,就是越王勾踐,帶領軍隊把吳國給滅了。

還有蘇妲己滅商、褒姒滅西周、貂蟬攪亂了董卓和呂布的關係,讓他們父子反目......。可以說這樣的事,在中國歷史上比比皆是。

美色之所以如此的有市場,能夠大道其行,就是因為它能討的一些君王或者有權有勢的人的開心。

畢竟這些人缺的不少錢,而是視覺上的賞心悅目以及精神上的愉悅。

這也就是性賄賂,自古至今不絕於世的主要緣由,它也不可能再歷史上消亡,因為只要人類有慾望,它就會存在。

那麼古代人是如何防止性賄賂的呢?

說實話這個有兩方面來決定的,一方面就是個人在道德方面的控制,有些君子確實是能做到坐懷不亂的,比如柳下惠。

當然,像柳下惠這樣能做到坐懷不亂的人,在歷史上也是寥寥無幾的。

那麼剩下的就是靠另一種官方的法律條文來制約了,但是,這種制約的作用,也不是太大,畢竟一般這種賄賂都帶有比較私密性。

不是,太容易被官方檢測到。

這可能就是古代性賄賂能大行其道以及帶來巨大破壞力的原因吧。

不過有句老話說得好,天底下沒有不透風的牆,不要覺得你比較能,做了那樣的事真的是人鬼不知。

但是,也不要忘記,所有的事,都存在東窗事發的時候,一旦到了那時候。無論是男方還是女方,都會付出慘重的代價的。

在古代的時候,這種事情敗漏後,男的肯定會身敗名裂,甚至是亡國,女的會被侵豬籠,遊大街,留下千古罵名。

總之,無論什麼年代,違法的事,還是少做的好,正所謂不作虧心事,不怕鬼叫門。

你說對不對?


史學達人


古代如何防止“性賄賂”?

在聊這個問題之前,我們要談古論今了,不過談古之前我想先論今。

到目前為止,我們國家的法律還沒有對“性賄賂”做出規定,也就是說在《刑法》上找不到“性賄賂”這樣的罪名。目前已有法律界人士在呼籲對這方面進行立法,以填補這個法律空缺,完善法律體系。

“性賄賂”的定義:構成性賄賂必須具備三個條件:一是受賄方為官員,二是有提供“性服務”,三是以此來謀取利益。

在討論完今天的情況後,我們再來談談古代。

我認為,古代不存在性賄賂!

  • 首先,古代女性地位極低,當某人要賄賂的時候完全不會用“性服務”來換取利益,而是以送“妾”或者送奴婢的方式完成,這時候的女性是以一種物品的方式進行賄賂,而不是性;

  • 其次,古代男權主義極強,對於一個有權勢的官員,他要是看中某位女子可以直接納為妾,或者收為奴,絕對不會滿足於“一夜情”;
  • 最後,封建社會對官員禁止進青樓,以及對納妾的要求,這都只是對私生活和作風上的限制,並非為防止“性賄賂”。

古代的女性地位

從最早的母氏社會開始,女性是擁有至高無上的地位,但是被男權超載以後,女性地位變得極低。從我們史料上有文字記載的朝代開始,女性就被當成物品、戰利品、政治犧牲品等等。比如夏朝的妺喜、西周的褒姒都是在國家戰敗以後,為了求和而贈送給敵國的物品,當時連同她們一起贈送的還有大量財寶和牛羊,所以此時的她們與這些求和物品沒有兩樣。

婢女出現以後,更是體現了女性極低的社會地位。婢女在封建社會完全沒有地位,甚至說沒有人格,主人可以對她們進行買賣、贈送,甚至可以決定她們的生死。

由此可見,古代雖然有很多贈送女性的行為,但都不能算是“性賄賂”,這些行為在當時看來就是一種物品的贈送,受賄者擁有的不止是性,而是整個人。


水煮汗青


自古英雄難過美人關,這句話可以證明美人(“性愛”)的魅力有多大,連英雄都難自渡,更何況普通人了。因而從古至今,只要官員或者當權者不貪財,那麼送美女就是必不可少!所以“性賄賂”就成了財寶以外,最重要的一種賄賂方式,因為這就是人乃至整個生物界的最原始的慾望罷了!

“性賄賂”的前世發展

人類社會的變化是從原始社會過度到奴隸社會,而奴隸的產生是由:身份低微的底層異族人民和沒落、戰敗被俘虜過來的人而組成的。

在這些奴隸中自然也會長相極其美麗的女子,但因為身份的原因,主人是不能娶這種美麗的女奴,因而她們就有兩種下場:一、成為“性奴”專門用來供主人發洩慾望的;二、權色交易(“性賄賂”的前身),貴族與貴族之間為了達成某種目的,就將美麗的女奴送給對方,供對方隨意使用。

不得不說奴隸的下場是極其殘忍的,沒有任何權利可言,因而經過了幾百年,社會性質又發生了變化奴隸社會進化成了封建社會,但因為女性對生產力做出的貢獻比較低,所以她們的身份也就低了許多。

春秋戰國時期(奴隸社會與封建社會的過度期),奴隸慢慢被解放了,成為最底層的百姓。男性可以耕種、參軍打戰,因而地位略高於女性。所以那時的美女唯一能為國家效力的機會就是用來“性賄賂”。

只要兩國交戰輸的一方不是割地、賠錢就是送去本國最美的女子,來獲得一時的安穩。大秦帝國更是把賄賂用到了極致。連橫伐縱就用美女財寶去賄賂其他諸侯國,秦王嬴政為了一統天下,也是各種送各種賄賂去討好齊國,讓齊國對秦國滅燕、趙能袖手旁觀。這就是政治層面的賄賂,有好有壞。

但到了天下太平以後,賄賂層面就變成了官員,“性賄賂”更是高明的手段。相比金銀財寶,它能不留下任何證據,因此“性賄賂”成了潮流!

古代“性賄賂”的防止手段

如果統治者縱容這些行了,那麼這個國家不出多久就會亡國了,因而就流傳出了許多防止手段。

一、設立機構監察:

秦漢唐宋時期設立各種檢舉制度,比如:秦:創建御史大夫府為中央監察機構,在地方設置監郡御史;漢:在中央設御史府的同時,增設丞相司直和司隸校尉為中央監察官;唐:在御史臺下設臺院、殿院、察院,分工明確,互相配合,地方則分十道(後增至十五道)監察區,形成比較嚴密的監察網;宋:設立諫院,臺諫職權開始混雜,趨向合一,地方監察設監司和通判,直隸皇帝。因而全國各地都有皇帝的眼睛,想要進行“性賄賂”難度頗大。

二、嚴格律法:

商鞅為秦國編寫的《法律》嚴格程度令人汗顏,因而不說平民就連王公貴族也都不敢。明朝時期的朱元璋,將貪官汙吏的皮剝下來,用稻草填滿,然後放在各個府衙,作為警醒他們:這就是貪官汙吏的下場。這些舉動別說財寶賄賂了,就連“性賄賂”也是不可能的。

“性賄賂”了最高統治者怎麼辦呢?

這點就不用我們操心了,首先因為皇帝的權利最高,喜歡誰直接推到,然後帶回宮就行。其次皇帝身邊每天都會跟有史官記錄著皇帝的一天行為(房事除外),從很大的程度上監督皇帝的行為。接著就是各個大臣的工作,只要皇帝貪圖美色,就引用典故:商紂王、周幽王等來警醒皇帝的行為。最後無藥可救的皇帝,就等著被累死或者被趕下臺或者滅國。

以上呢,就是防止“性賄賂”的手段了。從制度、法律、他人的監督等方面來防止“性賄賂”的發生。


安夏丨歷史君


“性賄賂”在中國古代是司空見慣的事情。中國人自古就知道投其所好去結交權力,為自己撈取好處。因此,大多數的王朝為了避免這種腐敗現象都制定了嚴格的規章制度,但是,這種事情並不是你制定規章就能避免得了的,人性的弱點往往會讓很多人鋌而走險。



當然,結交權力用“性賄賂”是一種方式,相反的,想要禍害自己的仇人,用“性賄賂”也是一種常用手段。例如西施入吳,貂蟬進梅塢等等。其實,早在漢朝就對官員有著嚴格的行為規範,漢朝的廷尉就是專門用來監督官員的。

雖然妓院早在管仲相齊的時代就出現了,但是歷朝歷代都嚴格禁止官員出入青樓妓院。在唐朝,官員們只能欣賞官妓的表演,如果有官員但敢去長安北里的妓院,那是要被抓到京兆尹衙門打板子的。到了宋朝,官員們可以與青樓女子來往,甚至可以與之調情,但是,絕對不能發生性關係。朱熹當年嚴刑逼供妓女嚴蕊,目的就是要嚴蕊招認她與一位官員有染。



明朝關於官員出入煙花柳巷也做出了嚴格的規定,但是,卻執行不嚴。朱元璋規定官員嫖妓要打六十大板,明宣宗朱瞻基甚至還取締了官妓。然而,明朝後期文官集團以腐敗換團結之後,這類事件就層出不窮了。所謂“秦淮八豔”哪一個不是嫁了才子官員?陳圓圓被獻給皇帝,柳如是做了尚書夫人,寇白門嫁給了保國公等等。

可是,到了清朝,這個規定又被嚴格執行了起來。清朝官員甚至喝花酒都只能去相公堂子,找男人來做陪。即是這樣,很多性賄賂也照樣在進行,其中最著名的就是“揚州瘦馬”。揚州的鹽商們一般都會在家中豢養女子,等到鹽官上任,便會將這些女子獻給官員做妾,稱之為“獻瘦馬”。



而到了清朝後期,上海十里洋場遍地是長三、么二的堂子,官員們到了上海如果不去開張局票都會顯得沒面子,這樣的“性賄賂”想要避免也就難上加難了。所以,人性那經不起誘惑的弱點,在任何制度之下都是不可避免被暴露出來的,只不過有的人比較隱晦,有的人卻是明目張膽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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