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土地確權書,三權分置中應確承包權還是流轉經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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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土地確權書,三權分置中應確承包權還是流轉經營權?

對於這個問題我們先來了解一下“三權分置”是那三權,既“所有權、承包權和經營權”。這是在2014年12月,新一輪農村土地制度改革試點的大背景下就已經要運作的土地改革政策。也就是說確權之後,所有權還是在村集體,因為土地是村集體免費分配使用的;承包戶以及宅基地的所有者所用的“權”還是“承包權和經營權”。本質並未發生改變,最大的目的還是在於通過土地確權來確定現有的耕地面積以及加強對耕地的保護。

對於題主提出來的這個問題,非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土地確權書,主要原因還是在於他是在第二輪土地承包之後遷移的戶口,成為了非集體組織成員。而對於這種情況來說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有明確的司法解釋,

“第二十六條

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小城鎮落戶的,應當按照承包方的意願,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允許其依法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應當將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發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發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內,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發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時,承包方對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的,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

特別是在2018年12月19日重新修訂的《土地承包法》更是對全家戶口遷出后土地的經營權和承包權保護到了極致,有償轉讓或者繼續保留經營權、承包權。這也是為什麼題主說的非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土地確權書的原因。雖然戶口遷出,但是依據承包戶自願的原則依然保留土地的經營權和承包權,所以在2018年的土地確權中仍然可以對耕地進行確權的原因。

以上是我對這個問題的一些看法,如有不當之處請海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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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集體組織經濟成員有士地承包確權證,在三權分置中應確承包權,還是流轉權。這個問題是象廢掉的工廠裡面有大片土地荒廢 ,工廠裡面原有的工人把它承包下來,進行開發利用,這種性質應該確為承包權,原來並不是某個人承包後,又轉讓給他了,他的第一手資料證書,是他第一次,第一個人向單位承包的,當中沒有任何疑問發生,所以以確權承包權是合理的,並按承包合通內容各自完成各自的債任是合法的,否則定為侵權,毀約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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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權分制,是國家在農村體制改革中的一項政策,你的土地只要是已經發了土地確權證,就有了承包權,經營權,流轉權這三種個人權利,承包權流轉權不會分開。

根據你說的情況,你是非農業人口,我分析你是在第二輪分地時你是農業人口,所以,你就分得了土地,後來你又農轉非,成了城市戶口,因此,根據國家政策,是充許給你土地確權發證的,土地承包權,經營權,流轉權,都有你自己去行施,受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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