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任銳華等11名被告人惡勢力團伙案在鶴慶縣法院公開宣判,11人均獲刑

4月4日,鶴慶縣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對任銳華等11名被告人惡勢力團伙案進行宣判,11人均獲刑。

今日,任銳華等11名被告人惡勢力團伙案在鶴慶縣法院公開宣判,11人均獲刑


鶴慶縣人民檢察院指控的被告人王玉虎、任銳華、張錦元、王全福、張錦平、任錦標、倪慧泉、張皓、楊焜、王重陽、任志成犯非法拘禁罪、尋釁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強迫交易罪、敲詐勒索罪一案,經鶴慶縣人民法院一審審理查明, 2016年至2018年間,被告人王玉虎、任銳華、張皓、張錦元、王全福經常非法發放高利貸,為索取非法高利放貸債務,經常糾集被告人張錦平、倪慧泉、楊焜、王重陽、任志成幫忙非法討債。為方便非法高利放貸,被告人王玉虎於2017年8月承租了雲鶴鎮蘭庭小區的一間鋪面,取名為“東堂”。被告人任銳華、張錦元於2017年5月合夥在鶴慶縣政務服務中心對面租了一間鋪面,鋪面名稱為“鶴慶縣攜手經濟諮詢服務部”。各被告人採取到債務人家中滋擾、任意扣押他人財物抵債、非法拘禁、電話及微信辱罵、在債務人住所的大門或者牆面上噴寫“還錢、騙子”字體等足以使債務人產生恐懼、受到驚嚇等暴力、“軟暴力”手段,先後多次實施非法拘禁、尋釁滋事等違法犯罪活動,擾亂社會秩序,在雲鶴鎮轄區內及周邊鄉鎮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鶴慶縣人民法院經一審公開審理,根據在案證據,依法認定該團伙為惡勢力犯罪團伙;根據十一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三款,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百二十四六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四十七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九條,第六十四條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條(五)項之規定,以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強迫交易罪對任銳華數罪併罰,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以非法拘禁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對被告人王玉虎數罪併罰,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五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對其餘的9名被告人張皓、王全福、王重陽、張錦元、任錦標、張錦平、楊焜、倪慧泉、任志成均數罪併罰,分別判處二年四個月至四年八個月不等的刑罰。

鶴慶縣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紀委監委、司法局相關工作人員、旁聽群眾60餘人到現場旁聽了宣判。

(鶴慶縣人民法院尹慶元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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