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敦促涉黑涉惡違法犯罪人員 投案自首的通告

2019-04-04 16:31 | 浙江新聞客戶端 | 通訊員 周潔梅

為依法懲治涉黑涉惡違法犯罪,貫徹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給涉黑涉惡違法犯罪人員以改過自新、爭取寬大處理的機會,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的通知》精神,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訟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現通告如下:

一、凡實施涉黑涉惡違法犯罪人員,必須立即停止一切違法犯罪活動。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凡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其所在單位、城鄉基層組織或者其他有關負責人投案,如實供述罪行的,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二、凡為涉黑涉惡違法犯罪充當“保護傘”或有其他涉黑涉惡腐敗問題的公職人員,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主動向監察委員會、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其所在單位、城鄉基層組織或者其他有關負責人投案,主動交代問題的,可以從輕或減輕處分。其中,情節較輕的,可以免除處分。

三、犯罪人員委託他人先代為投案或者先以信函、電話等方式投案,本人隨後到案的;罪行未被司法機關發覺,僅因形跡可疑被司法機關或者有關組織盤問、教育後,主動交代自己尚未被司法機關掌握的罪行的;犯罪後逃跑,在被通緝、追捕過程中,主動投案的;經查實確已準備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機關捕獲的,視為自動投案。

四、犯罪人員的親友應當積極規勸犯罪人員儘快投案自首。經親友規勸、陪同投案的,或者親友主動報案後將犯罪人員送去投案的,視為自動投案。

五、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涉黑涉惡罪行的,以自首論。

六、犯罪人員有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或者積極協助司法機關抓獲其他犯罪人員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依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七、對於拒不投案自首、繼續為非作惡的,將依法從嚴懲處。對於為涉黑涉惡違法犯罪人員充當“保護傘”的公職人員,將堅決依法依紀查處,一查到底、絕不姑息。

八、歡迎廣大群眾積極舉報涉黑涉惡違法犯罪線索,對提供有價值線索,為發現、查處、打擊涉黑涉惡違法犯罪作出重要貢獻的公民,將給予獎勵。

紀檢監察機關、政法機關、縣掃黑辦等有關部門依法保護舉報人的信息和安全,對舉報人、控告人進行打擊報復的,將依法從嚴從重懲處。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常山縣掃黑除惡接受舉報或投案自首聯繫方式:

1.常山縣公安局

電話:110

信箱:常山縣公安局人民來訪接待室

2.常山縣人民檢察院

電話:12309

信箱:常山縣人民檢察院案管部

3.常山縣人民法院

電話:12368

信箱:常山縣人民法院訴訟服務中心

4.常山縣紀律檢查委員會、常山縣監察委員會

電話:12388

信箱:中共常山縣紀委

5.常山縣委組織部

電話:12380

信箱:常山縣委組織部

常山縣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領導小組辦公室

2019年4月 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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