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期內,村裡有權收回去世者的土地嗎?

問:你好,我是來自奉賢的農戶,1999年土地二輪延包時,我家裡原來有4個農業戶口,2010年家裡參加分地的人去世一位,村裡是不是有權利收回這個人分到的土地?

——上海市奉賢區 陸先生 18.11.01

答: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第十六條規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農戶內家庭成員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項權益。”因此,家庭承包的主體是農戶這個整體,而不是以家庭成員個體為單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每一個成員都有承包土地的權利,家庭承包中,是按人人有份分配承包地,按戶組成一個生產經營單位作為承包方。當農戶中出現一人或幾人死亡時,作為承包方的“戶”還存在,死者的土地份額由其他家庭成員繼續經營。

此外,《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第二十八條規定:“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調整承包地。”第五十七條規定,發包方違反本法規定收回、調整承包地,應當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法釋【2005】6號)第六條規定:“因發包方違法收回、調整承包地產生的糾紛,發包方未將承包地另行發包,承包方請求返還承包地的,應予支持;發包方已將承包地另行發包給第三人,承包方以發包方和第三人為共同被告,請求確認其所簽訂的承包合同無效、返還承包地並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綜上,村委會沒有權利收回你家人所分的土地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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