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审理一起涉黑“保护伞”上诉案

4月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二级大法官黄海龙担任审判长在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人桂林市永福县原政协主席刘永祥犯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贿罪上诉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二级大检察官崔智友出庭履行职务。

一审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被告人刘永祥明知李佳(另案处理)有参与故意伤害、开设赌场、打架斗殴等违法犯罪行为,却收受李佳贿赂,帮助该组织成员获取政治地位,或向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说情打招呼,包庇该组织的违法犯罪行为,严重破坏永福县罗锦镇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另外,被告人刘永祥还为李佳、饶连发、永福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等个人和单位,在选举政协委员、工程承揽、职务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47.185万元。

2018年12月27日,桂林中院一审以被告人刘永祥犯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刘永祥不服,上诉至广西高院。

在二审庭审过程中,黄海龙主持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诉讼程序,引导辩、检双方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以及本案争议的焦点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上诉人刘永祥在法庭上作了最后陈述。

广西高院认为,上诉人刘永祥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多次为以李佳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予以包庇,其行为构成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同时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构成受贿罪。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经合议庭评议后当庭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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