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出借愛車發生事故時,車主應否擔責?經開法庭給你答案

道路千萬條,安全第一條

行車有風險,借車須謹慎

当出借爱车发生事故时,车主应否担责?经开法庭给你答案

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汽車已被看作普通商品走進千家萬戶。

據公安部門統計,截至2018年底,我國汽車保有量已達2.35億輛,人們的出行早已經離不開汽車。人們在生活中也時常會遇到各路親友同事借車出行的情形,車主將車輛出借後,一旦出現交通事故,責任有誰來承擔?車主是否需要擔責呢?

当出借爱车发生事故时,车主应否担责?经开法庭给你答案

近日,江南區法院經開區人民法庭審結的一起機動車交通責任事故糾紛案件給出了答案。

案情回顧:

2017年8月,陳某出於朋友情誼將自己的越野車借給了朋友覃某。覃某在駕駛車輛時,由於操作不當,撞上在路口等候信號燈的廖某駕駛的小轎車,導致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經交警部門認定,覃某的機動車駕駛證已經過期,且行車操作不規範,應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廖某無需承擔責任。廖某將車輛送至4S店維修,產生修車費15600元。覃某因資金緊張,向廖某出具一張欠條,確認欠到廖某修車費15600元,定於2017年10月還清,車主陳某礙於情面,也在該欠條上簽字,願意與譚某一同承擔還款責任。

之後,肇事司機覃某、車主陳某未按照欠條約定還款,廖某將兩人及保險公司一併告上法庭,要求賠償汽車的修理費。

裁判結果:

法院審理後認為,交警部門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載明駕駛員覃某未確保安全行駛而致事故發生,且事故發生時其機動車駕駛證已經過期一年兩個月,屬於無證駕駛,交警部門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事實清楚、責任劃分正確,應予以採信並作為劃分民事賠償責任的依據,覃某作為本案的侵權人存在過錯,應承擔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車主陳某將車輛出借給覃某之前,並未檢查其駕駛證的有效期限,對本次事故損害的發生有過錯,應承擔賠償責任。最終,法院判決先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賠償廖某修車費,不足部分,由駕駛員覃某與車主陳某共同賠償。

法官提醒

当出借爱车发生事故时,车主应否担责?经开法庭给你答案

車輛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將車輛出借給他人後,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失,一般實行過錯責任原則,即車輛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存在過錯的情況下才須要承擔賠償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也對如何認定車輛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存在過錯作出了明確解釋,主要有以下四種情形:

1

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機動車存在缺陷,且該缺陷是交通事故發生原因之一的。

2

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無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

3

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因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駕駛機動車的。

4

其它應當認定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的。

当出借爱车发生事故时,车主应否担责?经开法庭给你答案

為此,法官提醒廣大車友,行車有風險,借車需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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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借車時切記檢查車況,存在隱患可能的,應當及時維修,不能出借

2

查驗借車人有無合法駕照,駕照是否過期

3

查驗借車人有無喝酒、吸毒等不適合駕駛車輛的情形

4

按時為車輛投保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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