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发生交通事故,道路管理者应承担赔偿责任!

权威类的道路交通事故裁判案例,对我们大家学习、理解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有很大的帮助,该类系列文章,也算是给很多没有时间过多仔细去读书的朋友们收集整理的资料集。大家共同努力!

(十七)因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散物品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管理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要点: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公路进行管理、养护,保证公路处于安全畅通的良好技术状态,此为其法定义务。当公路管理机构违反前述义务造成损害,应在其过错范围内对受害人承担侵权责任。


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发生交通事故,道路管理者应承担赔偿责任!


公路管理机构的法定义务来源于,《公路法》第35条、第43条第2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44条、第47条第1款,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公路进行巡查,并制作巡查记录;发现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措施修复。《侵权责任法》第89条,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5条,道路施工作业或者道路出现损毁,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应当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设置或者应当及时变更而没有及时变更,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负责有相关职责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36条,道路或者交通设施养护部门、管理部门应当在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等危险路段,按照国家标准设置警告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道路管理者不能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该责任是一种物件损害责任(行为人侵权)同时亦是一种道路管理瑕疵责任(管理部门侵权)。公路管理机构承担责任的依据在于,公路管理机构未尽到完善的清理、防护、警示等法定义务,法定义务缺位与事故的发生构成一定程度的因果关系;运用过失相抵规则比较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力大小。过失相抵是指就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受害人亦有过失,法院依职权按一定标准减轻或者免除加害人赔偿责任,从而公平合理分配损害的一种制度。

鉴于公路管理机构承担的是瑕疵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依其过错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例来源号:一审(2013)房民初字第06996号,二审(2014)二中民终字第00658号。


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发生交通事故,道路管理者应承担赔偿责任!


(十八)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发生交通事故,道路管理者应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要点:道路管理者对于因道路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应推定道路管理者具有过错,道路管理者不能证明其没有过错的,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来源号:(2015)海南一中民一终字第498号。事故发生时,该路段路面中间画有黄色单实线及两侧路肩线,北侧路肩线模糊不清,且两侧路肩路面大于水渠桥面,水渠桥栏南北两侧设有隔离护栏,但护栏未伸到临水的路肩,该水渠路段未标高警示标志牌,交通事故认定驾驶人违法驾驶和公路局对该涉案路段管理维护存在缺陷两方面的原因共同结合造成事故,公路局最终被法院认定为承担主要责任。

该案中作为死者的乘车人窦某,为在校大学生,和其父母均为农业户口。

在审理中,提供了窦某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和XXX学院出具的学生证明,证明窦某连续在大学所在地城市居住、生活、消费近三年。法院认为,窦某虽为农村户口,亦未参加工作,但其在城市居住生活,经常居住地及生活消费均在城市,其死亡赔偿金应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在司法实践中,如因同一事由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受害人既有城镇居民,又有农村居民的,死亡赔偿金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在确定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赔偿金额时,关于农村户口人员在何种条件下可以按照城镇居民对待,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各地做法也不一致。


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发生交通事故,道路管理者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来说,如果具有下列几种情形之一的,可以按城镇居民的标准予以赔偿:

①户口在农村,但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连续居住1年以上、且主要收入来源地为城镇,在计算赔偿数额时按城镇居民的标准对待。

②虽为农业户口,但办理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长期在城镇经商,收入来源为城镇,赔偿金额应当按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进行赔偿。

③农村居民在城镇购房并居住1年以上的。

④虽然居住在农村,但就职于某单位超过1年,以非农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⑤外来务工的建筑工人,虽户口在农村,但在一个或多个建筑工地连续务工超过1年。

⑥农村大学生毕业后又转为农业户口,但其长期在单位实习,未从事农业生产,一直在城市生活。


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发生交通事故,道路管理者应承担赔偿责任!


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在我国法律中并没有明确地列出具体的情形,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G H10-2009)》等道路管理法律规定,至少可以列举出道路管理机构的如下几类责任:

  • 危险警示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1条第1款规定,道路出现坍塌、坑槽、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交通标线、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
  • 道路养护责任。《公路法》第35条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公路进行养护,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此外,《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44条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公路养护,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技术状态。前款所称的良好技术状态,是指公路自身的物理状态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包括路面平整,路肩、边坡平顺,有关设施完好。
  • 安全巡查责任。《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47条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公路进行巡查,并制作巡查记录;发现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措施修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危及交通安全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疏导交通,并通知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路经营企业。
  • 路面保洁、清障责任。《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第4.1.1条规定,路面养护应符合下列要求:⑴经常清扫路面,及时清除杂物、清理积雪积冰,保持路面整洁,做好路面排水。⑵加强路况巡查,发现病害,及时进行维修、处治。
  • 主动尽责排除危险妨碍物的责任。即使他人故意或过失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但法律规定道路管理者亦有主动清除障碍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因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妨碍通行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道路管理者不能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发生交通事故,道路管理者应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交通事故当事人来讲,需要提供的一些关键证据主要包括:①交通事故现场图。②现场照片。③诊断证明书。上述证据主要证明交通事故损伤事实,以及是否存在道路管理维护缺陷的事实。

假设道路管理者认为自己不应当承担事故赔偿责任,则有责任提供如下证据:④相关路段的养护、巡查记录。记录中需要记录巡查时间和巡查人情况。⑤道路状态或事发时的视频。⑥设置警示标志的照片、记录,其中须记载标志设置人和设置时间。

对户籍登记地在农村的受害人,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有正当生活来源的,可以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数额。可能需要提供的一些关键证据如下:

户口本、身份证、暂住证(居住证),这些证件一直被视为判断受害人户籍归属的标准证据。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购买证明等证实劳动关系及劳动地点的证据,以便法官根据受害人的工作地点判断其居住情况(理由是一般外来务工人员均会选择在工作单位附近就近居住)。

如果实在无法找到直接的证据,当事人应当从可以间接证据其经常居住地情况的证据入手。银行存折的开户银行及工资流水记录、移动电话号码归属地、证券账户开户合同等也被某些法官接受作为判断常住地的间接证据;同理,房屋租赁合同、纳税证明、当地街道出具的凭证,也足以证明受害人的居住情况;此外,当事人的病历、就诊证明中,如足以反映当事人长期、稳定在城镇居住,则可以作为补充证据;一般家庭购买的大件电器的发票(如冰箱、空调等),发票出具单位及抬头的信息,也能反映当事人的居住情况。

外来务工人员在单位组织下举办的集体婚礼,相关证据可视为其在本地生活的参考证据。如有相关证据证明其在本地结婚,也可以视其为城镇人员。如在本地办理的结婚证、工厂组织的集体婚礼时的照片,以证明其在城镇生活居住的情况。

总之,受害人碰到类似情况,应当不厌其烦地尽量举证,通过多方面、全方位举证,将日常生活中取得的证据提交给法院,只要足以让法官相信受害人在城镇长期生活居住,一般都会按城镇标准进行处理。


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发生交通事故,道路管理者应承担赔偿责任!


  • 《道路交通案件裁判要点与观点》姜强主编,法律出版社2016年出版。
  •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与处理·17如何确定城镇居民的死亡赔偿金?》(苏东主编,2014年由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 《打官司就打证据·道路交通纠纷证据指引》中国法制出版社,罗世华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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