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偷錄下的錄音,能否作為證據在法庭上使用並被採納呢?

錄音證據屬於我們通常所說的視聽資料類證據,對於公民私錄的錄音能否作為證據,由於會涉及一定的個人隱私性的侵犯和非法證據規則,需要具體分析。那麼,首先讓我們來看看最高院對錄音證據的規定有哪些呢?

偷偷錄下的錄音,能否作為證據在法庭上使用並被採納呢?

《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68條規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對錄音證據而言就是說,如果錄音證據的持有者採用了侵犯他人隱私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的規定,比如錄有他人隱私或在其工作或住所竊聽取得的錄音資料,會被排除使用。

但是,屬於民事訴訟證據規則第七十條規定的“有其他證據佐證並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複製件”是有證明力的。要使該錄音證據成為判決依據,必須符合兩個條件:

偷偷錄下的錄音,能否作為證據在法庭上使用並被採納呢?

其一,錄音證據的取得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錄音雙方當事人的談話當時沒有受到限制,是自覺自由的意思表示,是善意和必要的,是為了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和查明案件真實情況的;

其二,該錄音證據錄音技術條件好,談話人身份明確,內容清晰,具有客觀真實和連貫性,未被剪接或者偽造,內容未被改變,無疑點,有其他證據佐證。

那麼,錄音證據的有哪些取證技巧呢?

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規定,以合法手段取得的錄音可以作為證據提交法庭。但在現實中當事人往往缺乏取證技巧,導致獲得的錄音證明力不足。在此,探討一下有關錄音證據的取證技巧問題。

(一)錄音時間和地點的選擇

從有利訴訟的角度來說,錄音應儘早進行。越早進行,取證對象越無防備,特別是在初次交涉時,一般不會歪曲事實,這個時候的談話錄音價值最大。而在幾經交涉後,對方往往會從有利自身的角度進行敘述,或者持防備態度。

地點的選擇,也非常重要,應該儘量尋找比較安靜和不受干擾的地方,能夠獲得較好的錄音效果。

(二)錄音器材

儘量選擇體積小、易隱藏、錄音時間長、音質高的設備。採訪機、錄音筆或帶錄音功能的MP3都可以,最好是可以進行復制的。另外,電話錄音一般不如現場錄音效果好,在談話出現分歧時,取證對象如果不想繼續的話,可能會把電話掛斷,而在當面談話時,即使出現一些爭論也能夠繼續。

(三)取證前的準備工作

準備好取證的事項和希望對方承認的事實。對談話內容作好準備,包括事先考慮好所提示的問題和對方可能的態度,應該如何誘導對方表態等。至於是否要事先約見,則應根據情況而定,徑直上門容易獲得“攻其不備”的效果,但也有可能遇到意外情況,如被對方拒絕或者因其它原因使得談話被中斷。

(四)談話方式

不能讓取證對象察覺到你是在錄音,所以神態、語氣都要自然,如果是認識的人,更要注意。

1、談話過程中交代一下時間、地點,明確各方談話者的身份和與談論事實的關係,在交談時儘量用全名稱呼,以增強錄音的關聯性和可信度。

2、注意與其它證據的內容相互印證,因為有其他證據佐證是錄音證據被採信的條件。

3、談話內容不要涉及與案情無關的個人隱私或商業秘密,也不要採用要挾口吻,否則可能會被認定為不合法而不予採信。

偷偷錄下的錄音,能否作為證據在法庭上使用並被採納呢?

4、著眼於事實的敘述、承認或否認,不要糾纏於法律責任的爭論。

5、注意控制談話時間,能問到希望對方承認的事實,說到要點即可。

6、必要時可以請公證機關公證錄音過程

那麼,什麼案件可以採用錄音作為證據使用呢?

一般認為,各種糾紛均可以採取錄音證據方式固定證據。例如:債務糾紛,有這樣一則案例,經人介紹,張男與李女相識,幾月後,兩人開始同居,但是一直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李女向張男借款3萬元,張男沒有向李女索要欠條便借了錢。第二年6月,張男與李女之間出現矛盾,爭吵之後兩人解除了同居關係,張男向李女索要當初借給她的3萬元錢,但是李女拒不給付,張男向法院起訴,但是因為沒有證據法院不予受理。

為了得到證據,張男帶上錄音設備來到李女的家裡,以想和好為由與李女聊天,見李女不想與自己和好,張男就再次向李女索要當初借給她的3萬元錢,李女也承認向張男借了3萬元錢急用,但是她說那些錢已經作為兩人的生活費花了,不應該再還給張某。李女沒想到,張男把他們的談話都錄了下來。

張男讓介紹人寫了一份證據,並帶上了這份到李女家錄的錄音證據,到法院提起訴訟。最終,法院判定李女向張男借款3萬元的事實成立,並判決李女給付張男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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