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農村“誰承包誰經營土地就歸誰所有”這種說法正確嗎?

客家妹小林


對於農民來說,土地一直都是很重要的,誰有土地就可以養家餬口,一旦沒有土地的話很多農民就感覺沒有靠山了。如今農民都是承包有土地的,不過在農村就有誰承包誰經營土地就是歸誰所有的說法,這是怎麼回事呢?

在農村“誰承包誰經營土地就歸誰所有”這種說法正確嗎?

其實這個說法肯定是不對的,目前農村的土地是三權分置的,土地的所有權歸村集體所有,而農民只有承包權跟經營權的。別年農民好像佔有兩個權力,好像土地真的屬於農民的,但是承包跟經營權還是沒有所有權那麼權力大的。

說別看現在的農民又有承包權還有經營權,但是真正誰土地是歸誰的,那還是屬於村集體,這才是最正確的表述了。如今農民日常說的哪塊土地是自家的,也只能說是他承包的而已,嚴格上不能說是屬於農民私有的。

土地一直都是財富的象徵,在以前誰有錢了都是會去置辦土地的,誰的土地多誰家就有錢。而且以前土地還是屬於私有的,更是可以自由買賣,所以有以前的時候說土地是自家的,是沒有任何問題的。

不過現在已經是新社會了,農村土地實行的是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土地都是屬於國家的,不再是土地私有化了。所以現在不管是誰承包的土地,不管是誰實際經營著土地,都不能夠說是歸誰所有的,到底是歸誰所有,那隻能夠是村集體的。

如今農民只有承包權跟經營權,現在有一些農民更是將土地的經營權也流轉給別人了,可以說更加沒有理由說土地是自己的了。

總之,農村的土地是屬於村集體的,不是屬於個人的,農民只是將土地承包下來,可以進行耕種而已,這點大家是需要明確的。


老王談養牛


農村“誰承包土地誰經營就歸誰所有”說法,不同的角度有不同的理解和感受。從情感方面來講,比較符合農民的內心認知,因為農民對土地有著根深蒂固的深厚感情;從政策法理方面來說,土地所有權是屬於村集體,承包人擁有的是經營權和使用權。所以,這種說法說對,也不對。

為什麼農民對土地有如此重的感情呢?

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是從哪裡來?對農民來說,土地可以解決食物來源與生存保障,農民有了土地才能安居樂業,農民對土地有著無比尋常的依賴感。離開土地就像無源之水、無本之木。如此深厚的感情事經歷了數千年的演變,是一點一滴積累起來的,是一種無法割捨的情感。要想理解農民,必須瞭解土地,要想說清土地,必須懂得農民。它們是相互依存的,互為一體的關係。

對,農民對土地愛地深沉。

既然農民對土地有如此重的情感,那麼“誰承包誰經營土地就歸誰所有”說法也就不重要的了。歸根結底,土地就是農民的。每天耕作在田間地頭,日出而作、日落而息,時刻與土地打交道,甚至一輩子也沒離開過自己家的“一畝三分地”。用汗水澆灌著土地,用智慧造就土地的收穫。辛苦也罷,幸福也罷,這個過程就像賦予生命一樣,時刻有牽掛,一種難以割捨的情懷。農民的土地情懷,真實而平凡,勤勞而高尚。這才是最重要的生命旅程,簡單平凡而顯得偉大。

不對,法治講理不講情。

誠然,農村土地屬於村集體所有,這是無法辯駁的法理。但是,反過來,村集體是由村民組成,所有權也是全體村民。所以,土地與農民有割捨不斷的情理。而《土地法》作為土地有序管理的規範條文,社會需要法治的力量,使農民安居樂業、安心勞動。這才是《土地法》制定的初衷。所以,法治講理不講情是為了農村經濟與社會的健康穩定的發展。

“誰承包誰經營土地就歸誰所有”的說法,看似正確,也非絕對。站在不同的角度,有不同的理解。

於情於理,我們都需要一種正確的對待方式,而不是糾結問題的對與錯。


李果夫


這種說法肯定是胡說八道,因為很多人都不知道,在某些地區已經禁止開荒了,誰開房逮住就罰款。

你隨意開荒屬於破壞森林植被,破壞生態環境,那麼這種情況之下不抓你罰款就很不錯了,還想著這些土地,歸你所有想的倒是挺美。



誰開荒誰受益

對於我們農村這邊呢,其實有這麼一個說法誰開荒誰受益,首先聲明一點的是,我們這邊屬於農村地帶,山區裡面,所以很多土地之前是沒有納入國家分配的土地

大部分都屬於自行開荒,那麼之前開放的時候呢,種植的經濟作物當然是誰去種植,所以就受益。

其實這些土地是沒有確權的權利的,就比如說去年在確權的過程當中,那些私自開荒的土地是不給予確權。

這些徒弟是誰開荒的?還可以繼續使用,因為對於確權這一個情況來說,原本按照土地的分配,可能平均分配只有5畝。

但是有的人呢,在山邊開荒的那些土地可能就達到了十幾畝。所以這種情況之下呢,很多情況都是不給確權。

畢竟在去年的撤船行動當中,他是針對上一次分配土地的面積再次進行測量,並不是重新分配土地,所以這些開放的土地是沒有得到確權。

誰開荒誰受益

為什麼我們農村這邊秉承著這樣的一個說法呢?誰開荒誰受益?

其實這個開關是得到我們村委以及鎮上默許的,比如說你開通了多少土地,那麼在土地的種植過程當中,所產生的利益肯定是屬於你個人。

那麼在徵用土地的過程當中,這些土地被徵用的時候,由於你開荒了,種植上面有農作物或者即將種植農作物,能夠給你產生經濟利益。

所以這種情況之下,在徵用的時候也會得到相對應的補償。首先是農作物的補償,再然後是對於土地的使用進行補償。

但是補償的價格比我們確權專用的價格要低上很多。比如說,已經確權的土地可能在徵用的過程中就會給到8萬左右。

但是這些開荒的土地只能夠給到3萬左右。


誰開荒,這些土地所有權就歸誰?

這一句話我不知道是誰說的,但是根據土地管理辦法裡面,你開荒是沒有得到其所有權。

當你將土地開荒利用,你只能夠有它的使用權,並不能夠擁有所有權。

在徵用土地的過程中,如果是國家徵用,政府徵用的情況之下,有可能開荒的土地只賠償附著在上面的經濟作物。

對於土地本身的利用價值是不會得到賠償的。

因為對於土地徵用只是賠償相關的確權土地面積。所以這些開放的土地是沒辦法得到確權,那麼這種情況之下是不可能獲得相對應的補償。

這句話本身就會出現極大的錯誤,所以我們堅決號召大家不要相信這樣的謠言。


有些地方禁止開荒。

由於我們地大物博,土地眾多的情況之下人口也比較多,所以農村裡面有的情況很複雜,比如說雙泰林或者這些土地上面有野生動植物,國家保護動物等等。

這些地方是禁止開荒的,誰要去隨意開荒,那就相當於破壞森林破壞植被的罪名,並且會遭到起訴或者。

所以並不是哪裡都允許開荒,哪裡開荒都得到默許。所以這種情況之下,我們一定要了解清楚,到底是否能夠被開荒或者允許開荒的情況。


農人莫小道


我是老農,問題裡說誰承包誰經營土地就歸誰,這種說法是不嚴謹的。

在我們國家,土地是集體所有的。也就是說村裡的土地,都是屬於全體村民共同所有,不屬於任何一個個人。

我們的承包地,只是擁有承包權。土地的經營權,可以是承包人自己經營,也可以由承包人在承包期內轉租給別人經營。也就是說,承包人有權利轉移經營權。

所有權屬於集體,承包權屬於村裡的村民,經營權可以流轉,這就是農村土地的三權分置。

題目中說誰承包就歸誰,歸你的只是承包權和經營權,以及經營權的流轉權利,而不是所有權。所有權是集體的,不屬於個人。

你可能會問,有差別嗎?告訴你,差很大。

一是你的承包權是有期限的。到期以後,集體有權收回,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是你不能改變土地的用途。不管是承包人還是經營者,土地只能用於農業生產,不能用於搞建設,不能破壞耕地。

也就是說,承包給你是讓你種地的,也可以流轉給別人種,你不能做其他的處置,因為土地所有權不是你的。

老農觀點,歡迎點評。




老農說事168



大美西域胡楊57312731


在農村“誰承包誰經營土地就歸誰所有”這種說法正確嗎?


誰承包誰經營土地就歸誰所有這種說法是錯誤的,土地屬於村集體是土地管理法明確規定的,如果把村集體比做一個大家庭,農村的承包地就是這個家庭的財產,並不是家庭中某一個成員的。



對於一箇舊社會的農民來說,土地就是生存的手段,沒有了土地就無法生存。而那時候,土地往往被極少數人佔有,也就是地主,而大部分農民是沒有土地的,只能靠給地主種地獲得微薄的收入,遇上災年,餓死人的事情也是有的。在土改以後,打土豪分田地,農民才正真成為了農民,因為我們有了土地。而這個土地是村裡承包給農戶的,只要是村集體的一員,就能夠獲得土地。



農村土地承包共三個階段,土改時期、第一輪承包、第二輪承包,在每一次土地承包的時候,一個基本原則就是大穩定小調整,也就是戶內的承包地基本不變,人員減少的抽掉其土地,人員增加的增加土地。在土地承包工作完成後,也就是簽訂了新的承包合同以後,不管戶內是增人還是減人,其承包的土地再不會變化。所以,大多數農戶承包的土地都是幾代人共同承包一塊土地,有的人就誤以為這塊土地是屬於個人的,其實這是不合適的。


那麼為什麼土地要實行公有制,而不是私有制,我覺得大家可以思考一下古代地主是怎麼形成的,農民是怎麼失去土地的,在不行可以參考一下電視劇《富貴》就會明白。如果土地私有了,有部分不成才的、敗家子孫會把手裡的土地全部敗光,會真正的失去土地。所以說,誰承包誰經營土地就歸誰所有是錯誤的,是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


新農人散耕


從法律意義上面講,這種說法肯定不正確,因為我國實行的是“三權分立”的土地制度,土地的所有權只屬於國家或者集體,個人僅僅享有承包權和經營權。但實際意義上,誰承包經營了土地,就歸誰所有也是有真實依據的。



首先,我們得先看土地的屬性,簡單的說就是一個我們農民創造價值或者賴以生存的載體,雖然土地名義上由農民承包,但是國家或者集體收過我們承包費嗎?以前還有農業稅,現在早就取消了,也就是說,土地上面產生的一切價值都是由我們農民自己享有,國家並沒有從中抽取一分一毫,這不就是變相的誰承包,土地就歸誰所有(土地流轉的除外)。


其實,實行“三權分立”客觀上分析,也算是為保護農民的根本利益,農民本身屬於弱勢群體,如果不將土地所有權歸國有或者集體所有,很有可能出現土地集中到少數人手上。所有權在國家和集體,任何土地的交易、流轉,都可以受到嚴格管控,這樣才能做到有法可依,大家想一下,如果土地所有權都屬於農民了,那麼現行的土地相關法律法規肯定是不合理的,因為在土地所有權屬於農民的情況下,土地就是農民的私人財產,現在的土地法律法規明顯就侵犯農民權利了。

綜上所述,雖然土地名義上是屬於國家、集體的,但是實際上是屬於農民的。


Power泡兒


在農村“誰承包誰經營土地就歸誰所有”這種說法正確嗎?

這個問題涉及農村土地所有權、承包權和經營權"三權分置"。


現個段,農村土地集體所有,這是農村改革的底線,任何時候都必須堅持,不管誰承包誰經營,土地都是集體的,土地姓公不姓私。

1978年發端於安徽省鳳陽縣小崗村的農村改革,農村土地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家庭承包經營,農戶擁有承包權和經營權,即承包經營權,只有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才能承包。


隨著工業化、城鎮化加快,因進城務工等原因導致農民無力、無法耕種自家的承包地,將土地以轉包、出租等方式流轉給他人耕種。這個時候,流出農戶失去經營權,只保留承包權,受讓方(轉入方)擁有經營權。

綜上所述,"在農村誰承包誰經營土地就歸誰所有”,這種說法是片面的,值得商榷。


遠景樓三農


首先肯定的是,“ 誰承包誰經營土地就歸誰所有”這種說法是完全錯誤的,是違背土地法的有關規定的。我國農村的土地屬於集體所有,即使這次土地確權將你承包的土地確權到你的名下,那你得到的也只是士地的使用權和經管權。土地的集體所有權,土地的承包使用權和土地的經營權,就是所說的土地的三權分置,概念永遠不能夠搞錯。

即使你得到了土地的使用權和經營權,但你也無權改變土地用以耕種糧食和農業經濟作物的性質。國家制定的《土地法》就是為了有法必依,管理好土地,國家對基本農田劃定紅線予以保護,就是保證人民有飯可吃。如果你在自已確了權的土地上種高梁,種小麥,種穀子或種玉米,這個是你的自由,但你如果在確權的土地上搞建築,搞養殖,只要是改變了土地原有的性質,就必須事先審批,否則是要受到懲罰的,是違法行為。特到嚴禁土地的買賣,即使自已不想種地了,只可以經過合法的程序予以合理的土地流轉,把土地的經營權轉讓出去,自已得到一些租金,也算是土地的一點紅利。

總的來說,雖然把你承包了的土地確權給你,那只是有了土地的使用權和土地的經營權,但土地決不屬於你所有,土地的權屬仍歸集體所有。


李增喜3


在農村誰承包土地誰經營土地就歸誰,這句話不正確,土地是村集體的,只是你是本村的農村戶籍,理應享受到村集體土地的分包權利,村集體的土地分包給村民後,村民只有土地的使用權,經營權和土地的流轉權,村民沒有土地的所有權,土地的所有權歸村集體所有,雖然土地是村集體的,村集體也沒有權力出賣土地,只有土地出租權,如果分包給村民的一部分土地被國家徵收了,被徵收的土地徵收款應歸村集體所有,但是,被徵土地上的樹木,糧食,水果,蔬菜的青苗補償費應歸被徵土地的農戶,及土地上的其他有價值的設施。所以說農村土地誰承包誰經營,土地就是誰的說法是不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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