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生產作業發生事故,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如果發生事故而導致人員傷亡,一般情況並不會涉及刑事責任,但是在某 些特定情況下,企業的負責人、事故責任人,甚至主管部門的人員,都有可能需要承擔刑事責任。今天筆者帶大家瞭解一下刑法中相關的幾個犯罪。

重大責任事故罪

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惡劣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企業中任何從事生產、作業的人員,都有可能構成本罪。

根據最高法、最高檢的《關於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簡稱《安全生產解釋》),以下情形,最高處3年有期徒刑:死亡1人以上或重傷3個以上;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其他嚴重後果的。

以下情形,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死亡3人以上或重傷10人以上,負事故主要責任的;直接經濟損失五百萬元以上的;其他嚴重情形。

除此之外,如果沒有取得安全許可證而進行生產、關閉安全監控設備、發現安全隱患後不採取措施、弄虛作假逃避監督檢查等情形的,構成本罪後需要從重處罰。

可以從輕處罰的情形:在安全事故發生後積極組織、參與事故搶救,或者積極配合調查、主動賠償損失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

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惡劣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

看這個罪的名稱就知道,不是一般參與生產經營的人可以構成,需要有一定指揮、管理權限的人才會構成,根據《安全生產解釋》規定,生產、作業負有組織、指揮或者管理職責的負責人、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投資人等人員可以構成本罪。

以下情形,屬於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一)利用組織、指揮、管理職權,強制他人違章作業的;(二)採取威逼、脅迫、恐嚇等手段,強制他人違章作業的;(三)故意掩蓋事故隱患,組織他人違章作業的。

判決5年以下、5年以上的情形,與重大責任事故罪一致。例如強令他人冒險作業,造成1人以上死亡的,最高可處5年有期徒刑,如果造成3人以上死亡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

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

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特別惡劣的,處3年至7年有期徒刑。

根據《安全生產解釋》的規定,負有直接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投資人,以及其他對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負有管理、維護職責的人員。

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與重大責任事故罪一致,情節特別惡劣的情形,也與重大責任事故罪一致。例如因勞動設施不符合規定,造成1人以上死亡的,最高3年,造成3人以上死亡的,最高7年。

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

在安全事故發生後,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至7年有期徒刑。

根據《安全生產解釋》的規定,負有組織、指揮或者管理職責的負責人、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投資人,以及其他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

首先,本罪所說的事故,包括過失造成的事故和意外事故。其次,造成貽誤搶救的才會構成本罪。舉個例子,煤礦坍塌困住了二十人,但企業負責人卻謊報5人,且都已經脫險,對於該謊報行為,就構成本罪,如果對於被困人員,阻撓救援或者不履行救助義務的,構成故意殺人罪。

很多時候,企業負責人為了減輕自己的責任,都存在謊報的情形,但不一定會構成本罪,例如死亡5人,向上報告死亡1人,並不會構成本罪,本罪的重點在於謊報貽誤搶救。

總結

我們總結一下,重大責任事故罪,參與生產任何人員,都有可能構成該罪;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在生產經營中具有一定管理、指揮權限的人會構成該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對安全設施負有相關責任人員會構成該罪;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會構成該罪。

在現實中,企業一旦出現事故,老闆就會首當其衝承擔責任,生產經營總會有意外,但注意防範,就不會產生刑事法律風險。

企業生產作業發生事故,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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