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创证券因考勤纠纷将投行员工开除,法院判公司败诉

近期,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华创证券与原投资银行部执行总经理邱某劳务纠纷案引起了和讯网的注意。原告华创证券以旷工16日为由解除与邱某的劳务合同,法院认定华创证券违法解除合同,支持劳动仲裁中的赔偿要求。

从裁判文书来看,被告邱某于2017年8月15日入职原告华创证券的投资银行部。工作岗位为执行总经理。同日,原告作为甲方与被告作为乙方签订《劳动合同书》一份,主要约定:“合同期限为2017年8月15日至2020年8月14日,试用期6个月,试用期工资标准为29000元/月,转正后为33000元/月。

2017年11月27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载明:“邱某先生:经核2017年8月至2017年11月期间的考勤记录,你累积旷工达到16个工作日。根据《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考勤及休假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中第九条第(二)款第5项‘旷工三天以上者,予以辞退。’根据上述规定,公司经研究,决定与你解除劳动合同……”

华创证券辩称其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已告知了工会,并在工会同意后才解雇被告,但被告对此事从不知晓,原告及工会从未将此事告诉被告,而是在2017年11月27日18:51突然给被告发出了《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电子邮件,并于同年11月28日将被告驱离公司。

但被告认为原告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向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于2018年3月23日作出深劳人仲案[2018]326号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

一、华创证券支付邱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人民币22439.25元;

二、华创证券支付邱某2017年9月17日休息日加班工资人民币2666元;

三、华创证券支付邱某律师费人民币3964.07元;

四、华创证券为邱某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五、准许邱某撤回第二项关于要求裁决两被申请人支付2017年11月27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1333元的仲裁请求;

六、驳回邱某的其余仲裁请求。

庭审中,针对被告的考勤记录,原告向本院提交邱某考勤打卡记录及旷工事项整理、邱某补打卡流程、邱某2017年8月22日至24日出差申请及费用报销清单、邱某2017年10月30日至11月17日补打卡流程、邱某直属上级吴某铭出具的《说明》等证据,欲证实被告邱某多次违反公司考勤制度,于2017年8月15日-2017年8月18日未打卡,但2017年10月24日才提交未打卡说明流程,不符合公司考勤休假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六条的规定,视同旷工4天;2017年8月21日全天无任何打卡记录。

法院审理中,针对于邱某的考勤记录,华创证券提交邱某考勤打卡记录等证据。但邱某表示,自己外出办公均是华创证券批准同意的,并向法院提交未打卡说明、出差申请流程、差旅费报销单、台风天鸽停工通知、台风期间深圳机场航班取消和延误情况、以及2017年10月30日-11月17日驻场和立东升ABS项目的证明及与华创证券深圳分公司行政综合部张某2017年11月17日电话通话录音等证据。

邱某同时证实,2017年10月30日-11月17日外出拓展项目其于2017年10月30日也已提起未打卡说明,其直属领导亦审批同意,但事后又称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误操作同意流程,因此2017年11月1日,邱某应其要求再次提起流程,而吴宏铭此次以对邱某所申请事项毫不知情为由未予以审批通过,但被告邱某在接到公司要求对该期间外出情况进行说明的邮件后,在规定时间内向公司进行了说明并向公司提交《关于华创证券邱某2017年10月30日-11月17日驻场和立东升ABS项目的证明》。

同时法院认定,邱某提交的华创证券差旅费报销单显示2017年8月21-8月24日邱某在湖南出差,项目为“和立东升ABS项目”,直属领导吴某铭审核通过,上级领导叶某钢审批通过。证实邱某该期间出差,出差的在途时间应予以考量,不能仅凭车票的出发和到达时间证明邱某旷工,且深圳市2017年8月23日遭遇台风天鸽,全市停工,华创证券不能要求邱某在此期间冒生命危险上班,故邱某当天下午不属于旷工。判定华创证券支付邱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2439.25元。

针对于邱某的加班工资,法院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华创证券考勤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原告加班工资,被告邱某2017年9月17日周末恰逢出差,出差往返占用劳动者休息日的,应计入加班时间,

故华创证券应按法律规定支付邱某2017年9月17日休息日加班工资2666.67元。驳回原告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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