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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陝西省安塞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訴你們民間糾紛一案,現依法向你們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及開庭傳票。自公告發出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和舉證的期限分別為公告期滿後的15日和30日內。並定於舉證期滿後第3日上午9時30分(遇法定假日順延)在本院第三審判庭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判決。

延安市安塞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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