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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陕西省安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民间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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