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口轉出村的應不應該收回承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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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口轉出村的應不應該收回承包地?


按照新修訂實施的國家土地管理法規定,在二輪土地承包期內合法獲得的承包地,在承包期間,戶口轉出原集體經濟組織的,村集體不能收回其承包的土地。土地管理法明確點出,不能以農戶進城落戶為由收回其承包的土地。



城鎮化建設是社會發展趨勢,是解決農村空心化的必由之路,國家也鼓勵有能力的農戶進城安家落戶。其中最大的支持就是進城落戶以後,保留其承包的土地,村集體不能收回。在農村,戶口遷出的原因有很多,歸納起來就是婦女婚遷、離婚遷出、上大學遷出、進城遷出等,對出嫁遷出、離婚遷出戶口的,在新居住地沒有獲得承包土地的,村集體不能收回,在新居住地已經獲得承包地的,其原有承包地由家庭成員繼續承包。上大學遷出和進城落戶一樣,保留其承包的土地,在承包期內由其繼續承包。



新的土地管理法規定,在二輪承包到期後,承包期在延長三十年,也就是說,進城落戶戶口遷出的,在2057年之前,承包地是不會收回的。但是,如果出現擅自改變土地農業用途、連續棄耕兩年以上、給土地造成嚴重損壞或者嚴重破壞了生態環境這三種情況,村集體就有權收回你的承包地。


綜上所述,雖然農戶戶口已經遷出了,但其合法承包的土地不應該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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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口轉出村的應不應該收回承包地?

土地是農村人的主要生產資料,所以大家對土地問題都比較敏感。有些人戶口轉出農村,還想著繼續在農村有地種,而有些人看人家戶口轉出,就想收回人家承包的土地。那麼,戶口轉出農村,到底應不應該收回其承包的土地呢?這裡要區分幾種情況。

一是家庭戶內單人或者部分人戶口遷離農村,不影響其本承包期內的土地使用權。因為農民土地承包,是以家庭戶為單位的。在一個承包期內,基本原則是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即承包期同不能隨意調整土地。所以,子女因上學、就工等原因將戶口遷出,其原承包的土地,由其戶內的其他成員繼續更種。

二是農村婦女因婚姻問題,戶口遷出,只要在新遷入的地方未分到承包地,原戶籍所以地不允許收回其胡承包的土地。這種情況包括婦女結婚戶口遷入婆家,也包括婦女在婆家分了地後又離婚將戶口遷出,或者喪偶外嫁遷出戶口。總之,婦女的土地承包權不可剝奪。

三是,舉家遷入小城鎮,或者不設區的縣市,承包期內,村集體也不允許收回其土地承包權。這一條是國家鼓勵小城鎮建設的政策,鼓勵農村進城務工經商,但為了給他們吃上定心丸,不允許收回其承包的土地。遷入小城鎮後,如果回家耕種不便,可將土地依法進行流轉,獲得相應報酬。

只有一種情況,村集體可在承包期內收回其承包的土地。即,舉家遷入設區的大城市。大城市離農村較遠,舉家遷入大城市後不再可能回農村種地,按照土地承包法,即使在承包期內,也應該將承包的土地交回村集體,自己不交回的,村集體可在對其他承包土地上的投入進行補償的情況下,收回其承包的土地重新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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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口轉出農村是指農民因自身的工作和生活需要,將自已的戶口從原村集體遷移到新的居住地。其中包括進城買房安家落戶的農民、農村考取大學的學籍戶口和出嫁女。他們的戶口從原居住地村集體遷移出去,仍然保留著承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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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戶口轉出村的應不應該收回承包地?肯定的回答,不應該收回承包地,也不會收回承包地。

一、《中央一號文件》特別強調,政策鼓勵有條件的農民進城安家落戶,地方政府或村集體組織不得對農民耕地和宅基地作條件限制,農民的合法權益應當依法得到保障。2018年國家對農民的耕地進行確權登記,並向農民發放《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承包期再延長30年,讓農民安心放心經營土地。對進城安家落戶不願種地的農民,政策豉勵將土地合法流轉,自己保留承包權。所以,在承包期內,村集體不會收回戶口遷出農民的承包地。



二、《婦女權益保護法》中相關條款規定,外嫁女將戶口從原居住地遷移到丈夫家,在新居住地未取得土地分配的,原村集體不得收回外嫁女土地。如果土地承包期滿,政策需收回承包地重新分配的,外嫁女在戶口新居住地享有土地分配權,原居住地承包合同終止。所以,在承包期內,村集體不會收回戶口遷出外嫁女的承包地。


三、關於農村考取大學戶口遷出的大學生,如果畢業後進入國家公務員事業單位工作,享受國家財政待遇,原則上村集體可以收回承包地,但在承包期內,一般都不會收回,他們的土地大多由父母兄弟姐妹們代管經營。畢業後在企業單位工作或者自主創業享受非財政待遇的,原村集體不得收回承包地,在承包期內由合法權利人代管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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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人阿洪


戶口轉出村的應不應該收回承包土地?

春回大地,中華出現一派繁榮景象。

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幾十年,國策不斷轉化,許多貧窮得到了溫飽。但還有些少數地方貧困肯定是還有的。特別是土地不斷調整,使許多人走出了農村,打工的,讀書闖出來的,有些聰明的頭腦在外地當地了老闆。

提問:戶口轉村的應不應該收回承包土地?不可能收回。原因是二0一六年土地落實到戶,國家政策,三十年不變,死不減,生不加,各戶以發了土地承包證。除非是本人願交出土地或承包證,當地政府才有權收回,否則,沒有人大膽收回土地的。在農村走出去的,不是少數,各地肯定都有走出農村的。

針對這提問,希望要注重國策,否則違法都不知道。如果承包戶願出租轉讓,那是他本人的願意,法律上有一條,願出租或轉讓是准許的。如果強調收回他人承包土地,是違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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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城鎮化的發展,很多的農民也都往城裡跑去了,在城市安家的人也是越來越多了,一些農民更是將戶口從村裡面遷走了。那麼對於這類戶口轉出村裡的農民,承包地應不應該收回呢?

農民的戶口從村裡轉走,應不應該收回承包地?

對於這個問題,可能很多人都會覺得是必須要收回承包地的,畢竟都已經不是村裡面的人了,還給他們承包地,那樣就是不公平了嘛。既然想著轉戶口,那就要承擔收回承包地的後果的。

不過收不收回農民的承包地,都是看相關規定的。按照以前的說法,只要你將戶口遷到城市了,可以說都是強制要求你退出土地跟宅基地的,反正土地就會被村裡面收回了。

不過現在國家也是越來越保護農民的利益了,對於農民進城落戶也是放鬆了管理,給出了一些挺不錯的優優待政策。就比如說農民進城落戶的話,是可以保留土地跟宅基地的,已經不再是強制要求你退出土地了,都是看農民的意願的。

所以未來可能就會出現很多的農民都不是農村戶口了,但卻還是有經過確權的土地跟宅基地,未來還是可以回農村繼續務農的。

其實這也是城鎮化發展的趨勢,畢竟想讓農村往城裡跑,自然就要解決農民的土地跟宅基地問題。很多農民還是捨不得放棄土地的,自然就不願意進城了。如今保留了農民的土地跟宅基地,那自然就放下心來了,也願意進城生活了。

而且現在很多的農民都是為了讓孩子有更好的教育才是進城落戶的,這也是農民的需求,是不能夠因為戶口從村裡轉走了就收回承包地的。

不知道大家怎麼看待這種情況呢,都說說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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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口轉岀村的,應不應該收回承包地?

關於戶口遷岀的,土地要不要收回的問題,要具體情況具體對待。首先要看轉到什麼地方去了,還要看是什麼原因遷岀的,不能說戶口離開了本村,土地就必須收回。

農村土地承包法,對這個問題是有明確規定的。

一是農民的戶口遷往小城鎮的,或者遷往不轄區的縣(市),承包的土地是不能收回的;二是岀嫁女出嫁後,戶口已經遷往新的居住地,在新的居住地沒有重新取得承包土地的,在原村承包的土地不能收回。三是如果全家戶口遷往轄區的城市,這種情況土地就要收回。

如果老人和子女的承包土地在一起,老人在農村老家種地,子女為了孩子上學方便,把自己的戶口遷進了大城市,這種情況也是不能收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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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口轉出村的應不應該收回承包地?

2018年年末,《土地承包法》重新進行了修訂。而對於題主說的戶口轉出村的是否應該收回承包地也重新進行了司法解釋。

《土地承包法》在重新修訂之後,村委會無權強行收回戶口遷出村民的土地。只能是引導支持其按照自願有償原則依法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將承包地交回發包方,也可以進行土地經營權的流轉。這也就意味著,戶口遷出的村民對於自己的承包地的經營權是由自己決定是保留、流轉還是還給村委會,主動權還是在村民手中。

對於新修訂的《土地承包法》,也是符合現今正在執行的“保持農村土地承包關係穩定長久不變,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後再延長三十年”的土地承包政策。也是為了提高農民的農業種植積極性、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

因此,戶口轉出村的村民,是不能強行收回其土地經營權的。以上是我對這個問題的一些看法, 如有不當之處請海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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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百姓說,應該收回承包地,可是老百姓說了不算,合理不合法。

土地承包法,堅持六十年不變,本身就存在錯誤。國家憲法都在修改,適應社會前進的需要。

按照承包法的規定,戶口遷出不應退出承包地,因為人死了,還保留《承包地》,儘管荒唐,但說合法。

《公》字去那裡了,活著的人,一生六十年沒有土地,農民靠土地生活,沒有土地,農民去做什麼呢?

失去良心的《磚家》還說什麼,年青人不愛農村愛城市,土地是農民的命根子,沒有土地,農民靠什麼生活。

現在《私》字紮根各個行業,進一步擴大化,一切以錢做衡量標準,這是宣傳上的不良傾向,說假話,浮誇風漸成風氣,看表面,以樓房,整潔為政績,以拆建打開通道,創升官階梯!

全黨必須牢記..不忘初心,牢記使命,為人民服務!


江蘇樂天


戶口轉出村的,以及教師和拿著國家公餉的這部分人,國家應該出臺政策,讓他們交出承包地,分給原本那些既不是超生和沒分著地的人。因為農村生活本就不易,在加上城市農村資源分配本就不公,倒至貧富差距巨大。而農村呢又有太多人是農村戶口,但他們又沒分到土地。這些人就成了農不農城不城的戶口,他們就靠血肉之軀艱難的過生活,而這些拿著國家公餉之人,他們呢是兩頭撈。所以國家應該出臺政策讓這部分人帶頭交出自己的地,然後戶口轉出去的那部人也會跟著交出來了,這樣農民就會多了一部分望頭,在貧窮線上又多點希望。


北方的郎161765506


先說重要的:原來舉家遷往設區的城市(地級市),承包地要退回或者收回。如今,這條規定取消了。

今年的中央“一號文件”明確提出:”不得以退出承包地和宅基地作為農民進城落戶條件”。同時,根據承包地“生不增、死不減”的政策,以及延長土地承包期到2057年的規定,二胡認為:在土地承包期內(2057年之前),除非經過全體村民(村民代表)會議表決通過並經過縣、鄉審批,或者是承包土地的家庭主動退出承包地或者棄耕,否則不得以任何理由廢止土地承包合同,收回承包地。而且,凡是依法獲得的承包地都要給予登記、確權和頒證。這些都跟戶口在土地承包期內是否遷出無關。

同時,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上增加了“共同持有人”一欄。“持有人”是承包土地家庭成員代表;“共同持有人”是承包土地家庭成員。具體怎麼填、填誰不填誰,由家庭成員共同商定,包括女兒。

外嫁女戶口遷出,要“靠一頭”。也就是,或者是孃家,或者是婆家,土地承包證上要有一家寫上外嫁女的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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